-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2024年6月1日起,取消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境内银行直接办理,进一步提升业务办理的便利性。政策落地一个月以来,广东辖区(不含深圳)已有近2000家企业享受到便利化新政。 为推动便利化新政顺利落地,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成立专项工作组,及时向辖内各银行分发业务操作手册,提供在线业务咨询答疑,并对银行相关准备工作进行督导。新政实施后,多家银行反馈系统运行顺畅,业务办理效率大幅提升;外贸企业反映,就近在银行办理名录登记业务或通过线上方式向银行提交申请,业务办理十分便利。 2024-07-16/guangdong/2024/0715/2821.html
-
2024-07-1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7/content_6962927.htm
-
2024-07-1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7/content_6962983.htm
-
2024-07-1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7/content_6962909.htm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分别见附件1、2、3、4)。现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 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及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用户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银行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业 互联网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三、 各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分支机构做好监测系统(银行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 各银行总行应于2012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组织完成分支机构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见附件5)。 (二) 截至2012年7月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三) 2012年7月1日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在政策执行和监测系统推广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46 技术咨询电话:010-68402214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以下内容已被废止: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二款及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辅导期业务报告”条目部分。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第三条修改为“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可以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中“待核查账户收支管理”注意事项第1点第(4)项,修改为“(4)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错汇情况说明和相关单证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错汇资金应当依法原路退回或进入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4.《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5.《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附件1-5 2012-06-30/safe/2012/0630/5426.html
-
2023年以来,中俄贸易创历史新高,但辖内很多涉俄外贸企业缺乏合规安全快捷的收款途径,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困扰。针对目前频繁出现的涉俄收款障碍,资阳市市分局迅速做出反应,立足实际、加强交流、优化服务,助力企业发展。 一是联合业务管理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对于企业面临的情况复杂、面广层多的涉外问题,市分局积极向商务、海关、税务、经合等业务管理部门转达企业诉求,代为寻找解决渠道,协同发力推进问题化解。二是联动辖内相关银行,优化外汇服务。要求银行向企业做好相关政策解读,提前告知涉俄业务的办理要求和预计审核时间,做好预期管理。并指导银行机构实地走访涉俄企业开展“一对一”服务,精准识别企业的具体涉俄业务,保障不受制裁的对俄贸易结算能正常进行,杜绝一刀切的情况发生。三是联系涉俄外贸企业,细化具体需求。梳理搜集辖区相关银行涉俄收汇全流程及资料要求,及时反馈给企业,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利益。并不定期对辖区9家涉俄外贸企业逐一开展电话辅导和调研,倾听一线企业具体诉求。四是建立线上交流机制,提升对接速度。推动政银企共同建立涉俄企业微信群,针对涉俄外贸收款情况的“一日一变”,多部门能迅速做出反应,及时沟通协调,大型企业能够通过自身更加优质的渠道帮助带领辖内其他企业找到更高效的收款方式。 2024-07-17/sichuan/2024/0717/2616.html
-
2024-07-1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7/content_6962983.htm
-
2024-07-1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7/content_6962842.htm
-
2024-07-1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7/content_6963057.htm
-
2024-07-1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7/content_69629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