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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7月,银行结汇11278亿元人民币(等值1683亿美元),售汇11908亿元人民币(等值1776亿美元),结售汇逆差630亿元人民币(等值9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561亿元人民币,售汇1059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717亿元人民币,售汇131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60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359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2387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1028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466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229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763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826亿元人民币。 2018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70404亿元人民币(等值10965亿美元),累计售汇70154亿元人民币(等值10921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251亿元人民币(等值4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6656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387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2685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384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274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43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977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240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628亿元人民币。 2018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9502亿元人民币(等值2909亿美元),对外付款20309亿元人民币(等值303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806亿元人民币(等值120亿美元)。 2018年1-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28138亿元人民币(等值19960亿美元),对外付款129690亿元人民币(等值2020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552亿元人民币(等值241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8-08-17/dalian/2018/0817/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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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恒丰银行温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恒丰银行温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46.4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售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3: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3月至4月,天津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汇丰银行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2.22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33.19万元人民币。 案例6: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45.4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7: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2.2万元人民币。 案例8: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9: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使用作废合同,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27.68万欧元和5.05万美元,无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和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1706.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5万元人民币。 2018-08-16/dalian/2018/0816/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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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8月,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对外付汇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安排30个境内个人,通过个人年度购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88.7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4.42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并结汇4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33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郭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0492.92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3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浙江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800.6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2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广东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金额合计221.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9.78万元人民币。 案例17:四川籍杜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6年7月至9月,杜某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利用境外销售终端(POS机)多次刷人民币卡兑换港币现金,金额合计679.11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1.87万元人民币。 案例18:福建籍王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王某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他人账户收款1129.26万元人民币,私自卖出港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四川籍王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4月,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784.76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江苏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1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84.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1.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1:江苏籍邱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邱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49.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60万元人民币。(完) 2018-08-16/dalian/2018/0816/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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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7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7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如何? 答:我国外汇市场供求保持总体稳定,市场主体涉外交易行为理性有序。一是外汇储备余额稳中略升。7月末为31179亿美元,较6月末上升58亿美元。二是银行结售汇和跨境收支逆差同比收窄。7月份,银行结售汇逆差94亿美元,同比下降39%,其中,银行代客结售汇逆差4亿美元,说明企业和个人结汇与售汇更趋均衡;境内企业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逆差120亿美元,同比下降45%。三是市场主体结汇意愿环比上升,售汇率略有增加。7月份,银行客户结汇与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73%,环比提升5个百分点,是2015年7月以来最高值;银行客户购汇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7%,提升3个百分点,在近几年仍属于较低水平。 对外开放政策效果持续显现,境外资本继续流入,企业以及个人购汇保持稳定。一方面,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项下跨境资金流入总体上升。7月份,直接投资项下涉外收入345亿美元,同比增长46%,今年以来累计增长87%;证券投资项下涉外收入230亿美元,同比增长1.6倍,今年以来累计增长1.5倍。在此情况下,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项下结汇同比也呈现上升态势。另一方面,市场主体在主要渠道的购汇总体稳定。7月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投资收益项下购汇均表现为同比下降,个人净购汇同比和环比分别减少12%和13%。 今年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明显上升,但在国内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对外开放稳步推进的作用下,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保持了总体稳定、基本平衡的发展态势,人民币汇率弹性进一步增强。未来,我国经济韧性好、适应能力强、回旋余地大的基本面保持不变,将继续成为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础。同时,我国坚持改革开放目标不动摇,随着相关措施的稳步推进,以及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框架的日臻完善,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的活跃度和稳定性都会进一步增强,有利于维护国际收支自主平衡格局,也有利于适应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 2018-08-17/dalian/2018/0817/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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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221.37亿元,流出165.15亿元,净流入56.22亿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25.75亿元,流入90.10亿元,净流出135.65亿元(见表1)。 按美元计值,2018年二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34.70亿美元,流出25.89亿美元,净流入8.81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35.39亿美元,流入14.12亿美元,净流出21.27亿美元(见表2)。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 项目 2018年二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56.22 流入 221.37 流出 165.15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135.65 流入 90.10 流出 225.75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3.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8年二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8.81 流入 34.70 流出 25.89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21.27 流入 14.12 流出 35.39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量数据情况(不含收益再投资)。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 2018-08-10/dalian/2018/0810/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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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8年7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6月末上升58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8年7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79亿美元,较6月末上升58亿美元,升幅为0.19%。 7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指数与上月末基本持平,金融资产价格小幅波动,主要非美元货币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动等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 今年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美元汇率和利率“双升”,一些新兴经济体受到较大冲击,全球贸易摩擦加剧,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均明显上升。在此背景下,我国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向好态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初步成效,经济结构持续优化,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人民币汇率弹性明显增强。 展望未来,国际经济金融环境复杂严峻,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持续升温,主要国家宏观政策出现分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但我国经济基本面和政策基本面依然稳健,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运行有条件保持总体平稳。国内外因素综合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将在波动中保持总体稳定。 2018-08-08/dalian/2018/0808/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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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对 中间价 美元/人民币 6.8924 欧元/人民币 7.7262 100日元/人民币 6.3007 港元/人民币 0.87819 英镑/人民币 8.7722 澳元/人民币 4.7794 新西兰元/人民币 4.5188 新加坡元/人民币 5.0156 瑞士法郎/人民币 6.8806 加元/人民币 5.1306 人民币/马来西亚林吉特 0.60739 人民币/俄罗斯卢布 9.3488 人民币/南非兰特 2.0904 人民币/韩元 172.03 人民币/阿联酋迪拉姆 0.53285 人民币/沙特里亚尔 0.54405 人民币/匈牙利福林 42.1169 人民币/波兰兹罗提 0.55578 人民币/丹麦克朗 0.9667 人民币/瑞典克朗 1.3831 人民币/挪威克朗 1.2602 人民币/土耳其里拉 0.88223 人民币/墨西哥比索 2.7626 人民币/泰铢 4.6148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数据来源: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 2019-05-27/dalian/2019/0527/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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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理解、快速贯彻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下发的《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原则》,指导辖内跨境人民币业务健康发展,2018年8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联合大连市银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大连市跨境人民币政策与展业规范专题培训。全市39家成员单位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共150余人参加了培训。 培训中,大连市分局跨境人民币业务主管部门对辖内各商业银行开展下一步自律机制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促进监管政策高效执行;二是服务金融市场开放与实体经济发展;三是扎实服务基层和业务一线;四是不断提升自律机制的管理与服务水平。 2018-08-20/dalian/2018/0820/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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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7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5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868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0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0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5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786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0万亿美元)。 2018年1-7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00.7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68万亿美元)。(完) 2018-08-24/dalian/2018/0824/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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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广记者: 想问潘行长近一段时间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举措深化小微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想问潘行长,评价或者介绍一下从目前来看之前出台的政策的效果怎么样,对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的效果怎么样。下一步政策的发力点会在哪里?谢谢。 潘功胜: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和相关部门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几家抬”思路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 比如说我们实施定向降准,增加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中长期的资金,我们今年以来已经四次降准,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的额度,今年已经做了两次,第一次是1500亿,10月22号又增加了1500亿,同时我们将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债券、贷款纳入到央行合格担保品的范围,并在人民银行宏观审慎评估的框架中增加了对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的评估的参数。 银保监会也强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贷款投放的监督监测和考核,财税部门今年也出台了向金融机构发放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这是非常大的一项政策,同时财政部也成立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主要服务的对象是民营和小微企业。 同时强调督促商业银行疏通内部传导的机制,在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我们共同的努力下,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呈现出一定的边际改善,反映在数据上,贷款投放稳步提升,9月末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同比增长18%,各项贷款增长13%,它比各项贷款的平均增长速度高出约5个百分点。贷款支持面也持续地扩大,授信的小微户数比上年末增长了23%,总体贷款利率有所下行。 中央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很多政策,下一步关键是怎么样将这些政策真正地落实到位,这是很重要的一方面。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疏通货币信贷政策的传导机制,来用好、落实好这样一揽子政策,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比如我们要发挥这些政策的合力,金融、财税这些政策“几家抬”,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层层压实责任,建立长效的融资机制安排。 第二,夯实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督促引导金融机构优化内部资源,优化内部安排,包括资源配置、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与员工收入分配的关系,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内部经济资本的安排、尽职免责、内部的信贷授权等等,打通政策传导的最后一公里,因为商业银行是中央的相关政策和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接触的一个界面,所以它在其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另外,我们推动政府部门优化地方的金融生态环境,为小微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南华早报记者: 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今年以来其实央行也有很多的支持银行对民企还有中小微的融资的一些措施,但是还没有完全解决民企、中小微他们融资的一些困难,尽管有央行的支持和引导也是有很多商业银行不愿意对民企贷款,我想问一下央行对于这个说法有什么意见?就是民企没有办法从商业银行得到融资,尽管央行也有支持这方面的发展。 第二个问题是有很多分析说中美贸易摩擦对于中国的金融系统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请问央行在现在有没有看到这方面的风险有增加?谢谢。 潘功胜: 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对于小微企业融资来说,在全世界都是一个难题。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我们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今年在这个方面出台了很多政策,怎么样把这些政策落实到位很关键。比如我们刚才讲的,如何改善民营企业违约风险有所上升、金融市场对民营企业风险偏好下降的氛围,我们从债券市场入手设置了新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这只是其中的一项而已。 同时这里面一个很关键的就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我们国家出台的一些对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的一些支持政策,需要通过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去传导。这就是说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政策安排对于传导的效力和效果是非常重要的。正如我刚才所说的,因为商业银行的基层行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接触的界面,怎样使这些基层行有更多动力和积极性去做这些事情,所以它内部的一些制度安排是很重要的,比如说绩效考核,每一个金融机构都有绩效考核,这个考核和员工的收入、基层行收入是什么关系,它的内部资金的转移定价是怎么安排的,内部经济资本分配是怎么安排的,还有是不是只要做到尽职就可以免责,这些制度安排会影响基层银行和员工愿不愿意去做这个事情。 第二个就是内部的信贷资源配置,内部授权、信贷授权和审批是怎么安排的,能不能使基层行和基层的客户经理有权利做这样的事情。再比如说在技术安排上,银行在民营、小微企业方面所需要的技术能力上与一些国企、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传统客户是有很大差别的。因为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数量大、面很广,所以怎样运用现代的信息技术是很重要的。商业银行怎样提高客户获取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信贷投放效率是个技术性的问题,还需要在这些方面做些改善、探索,使基层行和基层的员工会“贷”。 应该说,中国金融机构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很多探索,也有很多经验,怎样使这些方法的运用更加规模化和专业化,同时能够很好地控制住风险,保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能够可持续,就是说我们不能仅仅把目光聚焦在当前的问题上,还要建立一个可持续的模式。这是回答你问题的内容。 纪志宏: 关于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稍微补充一句,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自身也要提高自身素质、专业化水平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有的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确实非常弱、经营的稳定性也比较差。刚才潘行长也讲到,过去有的民营企业融资可能也太容易,扩张也有过快的一面,所以我们说要解决这个问题还得政府、金融系统和企业本身共同努力。 潘功胜: 刚才纪司长补充的这一点我觉得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在开场白里讲到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要审慎经营、规范经营、依法经营,要建立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提高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提高对金融资源的吸引能力。 我昨天在民生银行的一个会议上,也讲到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同时也需要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双向发力。 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讲到中美贸易摩擦。这个问题问的比较宽泛,我还是聚焦在我自己的领域来回答你这个问题。对外汇市场来说,目前中美贸易摩擦对外汇市场和跨境资本流动的影响是总体可控的。我们可以用“六个稳定”来概括。一是我国外贸增长依然稳定,海关已经发布了数据,前三季度按人民币计价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9.9%。第二是利用外资依然稳定,联合国贸发会议最近发了一份报告,2018年上半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总额同比下降41%,但我国吸引外资规模同比增长6%,这是第二个稳。第三个稳就是企业跨境融资依然稳定,9月末的数据还没有发布,6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较3月末增长1.5%,而且,外债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今年通过债券市场投资中国国债和高等级信用债的资金流入是非常多的。第四个稳定就是企业对外投资依然稳定,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保持了一个理性和有序的发展局面,今年前9个月,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是同比增长5.1%。第五个稳定是个人购汇依然稳定,这个大家可能与2015年、2016年那个时候有一个明显的比较,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居民个人购汇规模同比下降7%。第六个稳定就是人民币汇率在新兴市场货币中的表现依然稳定。关于中美贸易摩擦在外汇市场和跨境资本流动方面的影响,我用以上“六个稳定”来概括。昨天外汇局新闻发言人王春英也给大家就这些内容做了解读。 今年以来,外部环境的复杂性明显上升,包括贸易摩擦、美联储加息、美元指数走强、新兴市场风险上升等等,这些都给全球经济、国际贸易以及金融市场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和挑战,也是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比如说IMF,都普遍关注的问题。 目前,我国国际收支依然保持自主平衡,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对于外部金融市场变化、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所产生的一些影响,我们会继续加强监测、深入评估、积极应对,谢谢。 主持人: 最后一个提问。 中新社记者: 我的问题可能又要回到民企债券融资工具上,刚才潘行长提到民企的违约率确实是在上升的,我们债券融资工具的盘子资金是有限的,在有限的盘子下,虽然采取市场化运作,支持哪些民企、不支持哪些民企,是不是有一定标准一定的红线规定呢?谢谢。 潘功胜: 首先债务融资工具在企业选择上是有一定的目标取向的,我们唯一的要求就是要支持那些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但是企业是有市场的、有发展前景的,而且它的技术能力也比较强。至于说是哪些企业?具体是由参与的专业机构,比如说中债增信、商业银行或者地方的信用增信公司等,来评估给哪些企业发类似的产品。当然一些国家产业政策限制行业的企业,一般来说是不能纳入这样的清单中的。 而且这里面也有一个价格和风险的关系问题。比如说我们已经发了三单产品,媒体也有报道。大家可能很清楚,每个企业的费率不太一样,也就是说信用风险缓释产品的价格不太一样,稍微比较好一点的企业的费率是0.4%,也有的企业是1.6%。在企业的选择上完全由实施机构自己去评估、自主去选择,同时在选择中也会匹配它的价格和风险。 主持人: 再次感谢几位发布人,也谢谢大家,今天的吹风会到此结束。(完) (原文载于中国网) 2018-10-26/dalian/2018/1026/7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