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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公布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别数据。统计显示,2015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2868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1778亿美元,债券类投资1091亿美元。分国别看,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美国、中国香港、开曼群岛、英国和日本,投资金额分别为1167亿美元、495亿美元、163亿美元、130亿美元和124亿美元。 2015年底,国家外汇管理局致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确认中国正式加入协调证券投资调查(Coordinated Portfolio Investment Survey,以下简称CPIS)。CPIS的统计原则与IMF的《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一致。此次公布的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数据按照CPIS要求及其表式进行编制,口径与国际投资头寸表中对外资产下的证券投资子项目一致,但分类数据更加详细,进一步细分了国别,而且其中的债券投资又区分长期和短期。按照IMF的标准,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别数据的公布频率为半年度。(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02-03/xinjiang/2016/0203/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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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3月,银行结汇7655亿元人民币(等值1177亿美元),售汇10023亿元人民币(等值1540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368亿元人民币(等值36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109亿元人民币,售汇929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18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546亿元人民币,售汇72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8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400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75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353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268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001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733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952亿元人民币。 2016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22858亿元人民币(等值3500亿美元),累计售汇31010亿元人民币(等值474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8152亿元人民币(等值124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2004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906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9020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81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94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86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86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323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373亿元人民币。 2016年3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5259亿元人民币(等值2345亿美元),对外付款16959亿元人民币(等值2606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700亿元人民币(等值261亿美元)。 2016年1-3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3301亿元人民币(等值6631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0644亿元人民币(等值7754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7343亿元人民币(等值1123亿美元)。(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04-04/xinjiang/2016/0404/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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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7月,银行结汇8654亿元人民币(等值1415亿美元),售汇11310亿元人民币(等值1849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655亿元人民币(等值43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8434亿元人民币,售汇1017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74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221亿元人民币,售汇113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912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975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951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975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628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918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2902亿元人民币。 2015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61752亿元人民币(等值10080亿美元),累计售汇70881亿元人民币(等值11568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9129亿元人民币(等值148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5926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6021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6760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49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86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36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6566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174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5182亿元人民币。 2015年7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7661亿元人民币(等值2887亿美元),对外付款17791亿元人民币(等值2909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29亿元人民币(等值21亿美元)。 2015年1-7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18540亿元人民币(等值19349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15953亿元人民币(等值18925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2587亿元人民币(等值424亿美元)。(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09-07/xinjiang/2015/0907/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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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1月,银行结汇9080亿元人民币(等值1386亿美元),售汇12648亿元人民币(等值1930亿美元),结售汇逆差3568亿元人民币(等值54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367亿元人民币,售汇1191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454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1713亿元人民币,售汇73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980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239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861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1622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3311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062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7318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700亿元人民币。 2016年1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021亿元人民币(等值2445亿美元),对外付款19675亿元人民币(等值3003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3654亿元人民币(等值558亿美元)。(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03-30/xinjiang/2016/0330/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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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8770亿元,支出8123亿元,顺差646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7497亿元,支出5805亿元,顺差1692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73亿元,支出2318亿元,逆差1045亿元。 按美元计价,2016年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43亿美元,支出1244亿美元,顺差99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148亿美元,支出889亿美元,顺差259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5亿美元,支出355亿美元,逆差160亿美元。(转自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03-24/xinjiang/2016/0324/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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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9项措施: 一、扩大流入,增加外汇供给。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银行持有更多负头寸,有利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增强外汇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二是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三是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 二、加强单证审核,规范管理。一是明确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二是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三是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制度。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的企业提示风险。 三、丰富产品、便于对冲汇率风险。允许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差额交割的远期结汇业务,满足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的需要。 四、清理法规、明确罚则。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明确违反《通知》,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2016-08-31/xinjiang/2016/0831/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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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增强金融机构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在2015年初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下限额度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扩大头寸下限。此次调整下限综合考虑了各银行在外汇市场代客、自营和做市交易情况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经测算,调整后头寸下限总计约增加1000亿美元。 扩大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有利于增强外汇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加快培育形成自主定价、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市场格局,也有利于通过便利银行在外汇市场的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扩大头寸下限后,银行在实际运用本外币资金时应严格遵守金融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切实做好风险控制。 2016-09-02/xinjiang/2016/0902/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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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 答:真实性审核管理是现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明确要求,是保障贸易收支真实合法、维护正常外汇市场秩序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近期核查中发现存在部分企业借助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进行跨境套利或者违规跨境资金调配等问题。针对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风险高、真实性审核难度大的特点,为促进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健康发展,保证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通知》一是加强了对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时的单证审核要求,包括要求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其中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应符合《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格式,要素完整,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的资金收支须在同一家银行网点办理,并应同为外币或人民币,以保证银行对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企业利用币种错配进行套利。此外,为落实分类管理原则,加大对风险主体的监管力度,《通知》将B类企业由现行的不得办理收支时间差超过90天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调整为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企业可选择其他贸易和结算方式。 在具体业务中,对于此前已经开始业务办理、但尚未办结的,存在交叉币种结算或者不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以及B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可在严格审核交易真实性后为企业办理完成结算,并应及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有关情况,便于后续监管。此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仍适用原有政策。 2016-09-21/xinjiang/2016/0921/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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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内机构借用外债,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答: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出台一系列便利境内市场主体跨境融资的改革措施。一是推广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2016年4月底,外汇局配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允许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二是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2016年4月底,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拉平中外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政策待遇。三是统一并简化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2016年6月,全面实施企业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允许企业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大幅缩减相关负面清单。以上改革政策的实施,为跨境投融资提供了便利,进一步丰富了境内市场主体特别是中资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实实在在的促进作用。 2016-10-17/xinjiang/2016/1017/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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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如何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 2016年2月,外汇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进一步放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额度限制,并简化审批流程。相关政策实施以后,市场反映良好,截至2016年8月底,共有270家QFII机构获批814.78亿美元额度。2016年9月初,人民银行、外汇局发布《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27号),进一步提高对RQFII和QFII机构外汇管理的一致性,推动境内金融市场开放。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参照QFII管理,将机构资产规模一定比例作为获取额度(基础额度)的依据,额度管理方式统一调整为余额管理。二是简化额度审批管理,对机构基础额度内的额度申请采取备案管理并自动获取。三是便利RQFII资金汇出入。在资金汇入上,与QFII管理相同,不对资金汇入设置期限要求。在资金汇出上,不设比例与分期汇出的要求;对开放式基金不设锁定期,允许按日汇出;对其他产品或资金,将锁定期由1年缩短为3个月,允许每日汇出。四是取消购汇汇出,要求RQFII以人民币方式汇出入。五是简化数据报送要求,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数据采集和监测。 2016-10-20/xinjiang/2016/1020/4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