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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说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材料。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凭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附件2),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付或结汇支付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六、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七、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八、相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和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补办登记。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 2.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2023-02-20/xinjiang/2023/0220/1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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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涉外经济发展,让金融外汇政策更好惠及涉外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伊犁州中心支局靠前服务,畅通“现场+网上”办理行政许可业务渠道,提供“外汇+跨境人民币”全方位便利化政策支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22年以来,为所辖区域办理涉外收支业务上千余笔,实现了金融外汇服务全覆盖。 拓宽政务服务“双渠道”,业务办理更便捷。国家外汇管理局伊犁州中心支局充分发挥外汇系统“外网申办、线上核验、内网审批、多渠道反馈”的优势,让数据“跑腿”代替群众“跑腿”,不断提升辖区外汇管理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2022年以来,为辖内多家银行办理了即期结售汇市场准入备案,网办率75%,好评率100%,助力实现外汇指定银行从无到有的突破。 打好外汇服务“组合拳”,政策支持更有效。外汇局伊犁州中心支局持续引导银行聚焦主责主业,强化金融外汇服务动能。一方面,联合银行深入开展“一对一”宣介辅导,帮助企业知晓外汇便利化政策;另一方面,主动了解企业现实困难,靶向发力,精准解决企业难题。2022年以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伊犁州中心支局的指导下,辖内外汇指定银行为多家企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利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为一家出口企业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及时解决了企业流动资金困难。 2023-03-03/xinjiang/2023/0303/1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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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执法证》信息表(截止2023年1月20日) 2023-02-22/xinjiang/2023/0222/1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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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昌吉州中心支局召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传达贯彻落实新疆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回顾2022年昌吉辖区外汇管理工作,分析2023年外汇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对2023年工作提出新要求。 会上,在题为《奋楫争先 守正创新 全力开启昌吉辖区外汇管理工作新局面》工作报告中,总结了202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昌吉州中心支局在党建统领业务发展、助企纾困政策落实、强化外汇监管、扎实开展信息调研等方面工作内容。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研判当前内外形势,从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化贸易投资便利化、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服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以及持续夯实外汇管理履职基础等方面对2023年外汇管理工作提出要求。激励中心支局全体干部以“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奋蹄”的精神,推动2023年外汇管理工作开辟新领域、制胜新赛道! 2023-02-16/xinjiang/2023/0216/1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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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7日,自治区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乌鲁木齐海关、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等七家厅局单位组成的联合验收组,实地对阿拉山口亚欧商品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开展联合预验收。 此次联合验收组先后来到阿拉山口亚欧商品城市场采购贸易商户现场、市场采购贸易服务中心、出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通过现场参观、听取汇报,详细了解了亚欧商品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情况。经联合验收组研究,一致同意阿拉山口亚欧商品城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运行正常,基本符合商务部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综合管理系统相关标准,同意通过此次联合预验收。 国家外汇管理局博州中心局系统将持续做好政策宣传,联合阿拉山口市政府及商务部门,共同推进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工作合规健康发展,促进外贸新业态激发外贸新动能。 2023-02-28/xinjiang/2023/0228/1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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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纪律教育、廉洁教育,切实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塔城地区中心支局组织全体外汇干部集中观看《永远吹冲锋号》专题片。 专题片《永远吹冲锋号》释放了反腐斗争一刻不能停、永远冲锋号的强烈信号,使全体干部接受了一次党性、党风、党纪的思想教育洗礼。党员干部纷纷表示,要以案为鉴,从反面案例中汲取教训,深刻反思自己在工作生活中的不足,时刻绷紧廉洁之弦,时刻自律自省,始终保持清正廉洁。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塔城地区中心支局将清廉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牢,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能力建设,以“永远吹冲锋号”的姿态勇毅前行。 2023-02-07/xinjiang/2023/0207/1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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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845亿美元,较2022年末上升568亿美元,升幅为1.82%。 2023年1月,受全球宏观经济数据、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持续恢复、呈回升态势,内生动力不断增强,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3-03-03/xinjiang/2023/0303/1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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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0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0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0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4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2.9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8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85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1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5万亿美元)。 2022年1-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31.4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50万亿美元)。 2023-02-10/xinjiang/2023/0210/1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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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2024-07-29/xinjiang/2024/0729/1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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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拟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关于调整新疆外汇指定银行人民币与外币衍生产品业务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新汇发〔2015〕121号),制定该文件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外汇衍生品交易统计行为。目前,随着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统计逐步优化和充实,能够满足日常业务监测需要,自2023年底起已启用企业汇率风险清单管理进行相关统计且运行良好;同时上述文件内容已在总局最新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中说明,故拟废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1370744576@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废止人民币与外币衍生产品业务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95号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际收支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废止人民币与外币衍生产品业务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4年8月24日。 联系人:卡德尔亚 联系电话:0991-2373264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关于调整新疆外汇指定银行人民币与外币衍生产品业务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分局 2024年7月24日 2024-07-29/xinjiang/2024/0729/14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