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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合规、有序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在保持现有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许可范围与个人结售汇管理原则不变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管理政策,便利个人本外币兑换。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化行政审批。将特许机构的全国经营资格审批权下放至其注册地外汇分局,取消特许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审批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筹备”环节审批,取消营业执照、无异议函等市场准入相关证明文件。二是优化办事流程。允许特许机构通过事前报告的方式,开办电子渠道个人兑换业务、电子旅支代售及兑回业务、办理营业场所变更等事项。三是推动业务创新。允许特许机构在为境内个人办理外币兑出业务时,接受客户支付的本人名下的非现钞类人民币资金。四是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适当优化市场准入的业务量标准、技术条件、企业及管理人员资信状况等要求。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特许机构建立有效风险控制制度,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完) 2020-02-19/xiamen/2020/0219/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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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日前,结合实践中境外投资者和结算代理人普遍关注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政策问答(中英文)。政策问答主要针对《通知》所涉的16个方面操作,详细解释了外汇风险敞口范围、外汇对冲渠道变更、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等操作性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推出更多外汇便利化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开放。(完) 2020-03-05/xiamen/2020/0305/1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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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利市场主体更好了解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开展法规清理工作。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宣布废止和失效5件规范性文件,废止和修改7件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主要涉及账户管理、货物贸易企业辅导期管理、跨境直接投资、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权限、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等。所废止失效内容或根据当前改革要求废止,或相关监管要求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因为阶段性工作已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法规清理,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透明度,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 2020-01-10/xiamen/2020/0110/1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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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行为,提升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zspxm@mail.safe.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邮编:100048)。 三、将意见传真至:010-6840243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2020-11-17/safe/2020/1117/17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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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行为,提升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zspxm@mail.safe.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邮编:100048)。 三、将意见传真至:010-6840243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2020-11-17/safe/2020/1117/17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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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七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云南全辖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充分发挥民族区域特色,以法制宣传应当接地气、亲民有效为宗旨,充分调动基层县支局积极性,围绕“进农户”“进集市”“进企业”“进口岸”“抗疫情”“助稳保”等主题,开展了一系列法制宣传活动。利用“三月街”“开斋节”等民族特色节日扩大宣传覆盖面,结合不同时期外汇管理工作重点及“金融知识普及月”“宪法日”“外汇知识进校园”“诚信兴商宣传月”等宣传活动,以汉、藏、纳西、傣等多种民族语言开展宣传,推动外汇管理“七五”普法走进民族、走进乡村、走进口岸、走进企业,引导各民族群众树立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提高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取得了良好成效。 2020-09-04/yunnan/2020/0904/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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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 《通知》主要内容是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多外汇对冲渠道。境外非银行类投资者可以选择多家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或以主经纪业务模式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银行类投资者除上述两种渠道外,也可以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同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展业流程,进一步完善外汇衍生品交易机制,优化外汇交易信息采集,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开放。(完) 2020-01-13/xiamen/2020/0113/1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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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场主体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或修改。目录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2020-01-10/xiamen/2020/0110/1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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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2020-01-16/xiamen/2020/0116/1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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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 2020-11-18/xiamen/2020/1118/16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