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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辖内目前提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服务的机构和网点信息(截至2026年5月22日) 2026-05-22/yunnan/2026/0121/1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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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分局联合辖内9家外汇经办银行,深入开展政策宣讲、“解难题”专项对接等活动,以一场覆盖广、内容实、形式新的外汇服务“及时雨”,为荆门市涉外企业发展注入金融动力。 该局在年初举办了首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宣讲,近百名企业及银行代表参加。该局业务骨干将资本项目、经常项目便利化政策转化为企业听得懂、用得上的“生意经”;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荆门分行分享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落地实践经验;现场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培训,为企业合规经营划清“边界线”。多家企业就政策适用场景、操作细节与该局、银行机构工作人员深入交流。 针对县域企业普遍面临的信息不对称、专业人才匮乏等“成长烦恼”,该局组织银行机构外汇业务骨干力量,联合各县(市)商务局、工商联、外贸服务中心等部门,先后在京山市、沙洋县、钟祥市开展三场政策宣传服务县域行活动。针对县域企业汇率风险意识相对薄弱的现状,活动专门邀请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专家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宣传,深入传递风险中性理念,提供实操案例和避险服务。在京山站,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分享了利用汇率避险产品锁定经营利润的真实案例,沙洋站和钟祥站还增加了国际贸易实务专题分享,直击县域企业在单证操作、跨境结算中的痛点,为企业“出海”提供全流程护航。 在抓好政策宣传的同时,该局领导带队,组建“外汇服务小分队”,先后深入7家涉外企业开展“解难题”专项对接。该局走访了荆门市博洋供应链、楚贸通等公司,宣传贸易新业态便利化政策,探索依托外贸综合服务中心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汇率避险“集采代办”服务模式,着力破解中小微企业因体量小、谈判地位弱而面临的避险成本高等难题。走访多家特色涉外企业,详细了解企业在跨境结算、外币账户开立、汇率避险等方面的具体诉求,结合企业实际,有针对性地宣讲便利化政策,随行经办银行现场提供定制化“一站式”服务。同时,该局通过建立企业线上答疑微信群和推广“楚汇e通”微信小程序,确保线上服务不间断。通过实实在在的案例分享和问题解决,推动了外汇服务从“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的转变。截至今年一季度末,荆门市企业汇率避险签约金额达5.2亿美元,套保率63.12%,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有效提升。(金融时报客户端 2026-05-19) 2026-05-29/hubei/2026/0525/2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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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天水市分局锚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履职根本,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外汇政策要求,紧扣甘肃共建“一带一路”核心任务,充分发挥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科技赋能优势,以“精准对接、定制服务、高效落地”为工作抓手,切实打通融资服务“最后一公里”,让金融“活水”在党建引领下精准滋养外贸企业,为区域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红色动能。 一是党建领航精准赋能,破解头部企业资金困境。天水市分局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联合辖区浙商银行天水分行组建“党建+金融服务”专项小组,由党员干部带头深入甘肃天水海林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实地走访调研,与企业财务负责人面对面沟通交流,全面摸排企业资金诉求、经营现状、订单情况及实际资金缺口,精准研判企业“回款慢、资金紧、融资急”的核心痛点。专项小组以党建促业务,结合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各应用场景优势,为企业“一对一”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同时由党员先锋岗督导银行优化授信流程、构建快速业务通道,依托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应用场景,为企业成功办理融资21笔共计85.63万美元,有效解决企业燃眉之急,党建引领金融服务助力龙头企业稳住了外贸发展的基本盘。二是党建聚力纾困解难,激活涉外企业发展活力。成立“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党建专项工作小组”,坚持“一企一策”原则,联合辖区工商银行天水分行推动党建工作向基层下沉,组织党员金融服务队走访企业,向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详细解读跨境金融服务平台相关政策、小微企业融资优惠举措及业务办理流程。党员干部全程跟进指导,帮助企业规范融资申报材料、梳理融资思路,提供从政策解读、材料整理到业务落地的全流程金融服务。在企业资金紧缺的关口,依托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应收账款”应用场景为天水恒信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办理融资2.44万美元,有效缓解企业果品收购的资金流转压力,以党建赋能金融服务,激发了小微外贸企业发展的活力。 下一步,天水市分局将持续深化党建与跨境金融服务的融合发展,以党建为抓手巩固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推广成效。聚焦“一带一路”沿线外贸企业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持续深化银企党建共建对接,不断优化金融服务流程、丰富跨境金融服务场景,推动跨境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同时,坚持党建引领金融资源向重点领域倾斜,持续加大对龙头外贸企业和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切实破解外贸企业融资难题,以高质量的党建金融服务为甘肃共建“一带一路”、推动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金融支撑,让“党建红”成为地方跨境金融发展的鲜明底色。 2026-05-29/gansu/2026/0528/2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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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省内各市(州)分局,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甘肃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兰州分行,甘肃银行、兰州银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支持全省涉外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的通知》(汇综发〔2026〕28号)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试点区域为兰州市、白银市、金昌市。 二、全省符合条件的外汇银行,可以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申请备案开展试点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将优先选择合规经营、审慎展业、信用优良、内控管理严格的银行进行试点。 三、在《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甘汇管〔2022〕29号)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试点区域《实施细则》内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备案申请。 四、试点银行应加大跨境贸易高水平便利化政策的推广力度,在充分尽调和评估的基础上,将具有业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纳入试点。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白银市分局、金昌市分局指导辖内银行、企业合规开展试点业务,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强化试点业务数据统计,加大非现场监测、现场核查力度及风险评估,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发现异常数据及时上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试点银行,除取消试点资格外,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严处罚。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刘安 联系电话:0931-8800708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2026年5月22日 2026-05-29/gansu/2026/0529/2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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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分局组织指导下,由中国农业银行荆门分行、钟祥市商务局、钟祥市外贸服务中心联合承办的2026年荆门市“外汇惠企 暖春先行”外汇政策宣传及汇率风险管理县域行(钟祥站)活动顺利举办,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分局、中国农业银行荆门分行、钟祥市商务局、钟祥市外贸服务中心,钟祥市7家金融机构相关人员,以及30多家外贸企业代表参加活动。 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分局在主旨讲话中表示,此次活动是为了把外汇便利化政策讲深讲透、宣传到位,并通过建立县域外汇服务直连点、推广远程业务辅导、优化银企对接机制等举措,切实解决企业的痛点、难点。外汇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银行、企业同频共振、同向发力,为荆门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活动现场,农行湖北省分行国际金融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分局专家团队围绕汇率风险中性管理、出口信保融资、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政策、跨境人民币结算等进行了解读和宣讲。针对企业涉外业务难题,专家团队一一进行了解答。 集中宣传结束后,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分局、农行荆门分行及钟祥市支行一行实地走访了钟祥兴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调研企业生产经营及跨境业务情况,对企业开展了“面对面”的政策宣讲与“一对一”业务辅导。(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6-05-20) 2026-05-29/hubei/2026/0521/2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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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市某食品加工企业长期深耕海外市场,近年来汇率波动吞噬了企业不少利润。国家外汇管理局襄阳市分局(以下简称襄阳市分局)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深入实地了解企业海外业务布局、订单周期及风险偏好,指导银行为其量身定制1000万美元风险逆转期权产品,帮助企业筑牢了汇率风险“防火墙”。该企业负责人说:“你们指导我们办理外汇套保业务太及时了,保障了我们的利润不缩水。” 今年以来,襄阳市分局紧贴企业套保需求,着力破解部分企业汇率避险意识弱等难题,助力外贸企业稳健经营。为提升汇率避险业务办理效率,襄阳市分局指导辖内银行机构对业务人员进行汇率风险管理培训,对涉外企业开展网格化汇率风险中性宣传,为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推动银行科技赋能、创新产品,支持汇率避险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单笔业务办理时间由原来10-15分钟缩短至3分钟以内。鼓励银行对“首办户”、中小微企业等实施低费率政策,降低套保成本。此外,襄阳市分局还派员蹲点银行机构,开展汇率避险专项督导工作,不断提升银行服务外贸企业质效。2026年一季度,襄阳市外汇衍生品签约规模达1.2亿美元,同比增长242.86%,全市套保工作质效显著提升。(金融时报客户端 2026-05-20) 2026-05-29/hubei/2026/0525/2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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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切实筑牢老年群体外汇金融安全防线,近日,定西市分局前往定西开放大学进行外汇政策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活动采用“典型案例讲解+知识宣传+答疑解惑”的方式进行开展。活动中,工作人员详细讲解了近年来涉老年群体频发的虚假外汇理财、跨境养老诈骗投资以及地下钱庄非法换汇等典型案例,提醒老年群体提高防范意识,树立“合规用汇、理性投资”的正确金融理念。同时,围绕个人年度结售汇便利化额度、合规用汇场景、跨境汇款规范等基础外汇政策进行细致解读,对老年群体提出的境外子女留学生活费汇款、外币兑换等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本次宣传活动,有效提升了辖区老年群体外汇政策知晓度、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下一步,定西市分局将常态化开展外汇政策“进社区 进校园”活动,切实打通外汇惠民政策宣传“最后一公里”。 2026-05-29/gansu/2026/0528/2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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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辖区外汇服务质效,了解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5月22日,甘肃省分局相关人员赴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开展汇率避险专项调研。 座谈会上,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介绍了企业汇率避险工作推进情况,重点介绍了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传、避险产品推广、中小微企业专项服务等工作成效,客观梳理了当前业务开展中存在困难。双方结合当前汇率市场形势和辖区涉外经济发展实际,围绕破解业务堵点、提升避险服务质效、扩大服务覆盖面等重点开展深入交流。 下一步,甘肃省分局将持续立足监管服务职能,深化与辖区外汇银行的常态化联动交流,聚焦涉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痛点难点,指导银行不断优化避险产品供给、精简业务流程、降低套保成本,持续推动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走深走实。 2026-05-29/gansu/2026/0529/2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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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活动走深走实,树牢以实干实绩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政绩观,持续强化基层外汇局的政治性、人民性,不断校准履职导向,2026年4月30日,甘南州分局以“三型机关”“四强党支部”建设为目标,以“五种能力”提升为抓手,通过集中学习、警示教育、党课宣讲、交流研讨等方式,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活动,推动学习入脑入心、抓实抓细,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 2026-05-29/gansu/2026/0527/2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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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等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二、成员企业,是指参与资金池业务,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与主办企业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及其分公司。跨国公司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 三、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八)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九)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本通知第六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同时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跨国公司应当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重大缺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客户办理已备案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五、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主办企业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外汇局分局(以下统称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境外成员企业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4.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1)。 5.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注册文件为非中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8.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备案登记的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第3项材料应加盖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申请办理外债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等情况,需要对内容进行核实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出具后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六、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期间,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参照本通知第五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并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成员企业发生变更如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告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手续。 七、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关闭等相关情况。 (二)备案通知书原件。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备案通知书原件。 八、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外债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外债账户办理外债业务。 (三)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九、跨国公司开展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8,币种转换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确定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三)在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十、跨国公司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一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十一、合作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便利化政策)措施: (一)合作银行应为满足相应便利化政策规定的试点银行。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相应便利化政策试点优质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除外。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外汇业务时,应遵守便利化政策有关规定,在外汇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 十二、主办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同时,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十三、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集中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购汇所得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外,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等的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境外放款和偿还外债本息。 4.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境内支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成员企业自行支付,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划至成员企业外债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十六、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向合作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十七、主办企业可以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该业务占用主办企业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操作细则见附件3)。 十八、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下资金境内使用需遵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有关管理要求。 十九、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合作银行应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合作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货物贸易相关模块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二十、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境内划转时,应参照涉外收付款还原申报的相关规定进行境内划转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二十一、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资金池业务基础信息、本外币跨境收支、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 合作银行应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 合作银行、主办企业应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合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池业务进行评估,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资金池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业务监测分析,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具体情节和评估结果,对业务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涉嫌违规的,立案查处。 二十三、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违反本通知、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的,由主办企业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家外汇局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四、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 已开展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且取得本通知资金池业务备案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需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过渡期结束后,跨国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资金池业务。 二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附件1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主办企业所属省级分局)关于××公司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 附件3 境外成员企业境外集中收付业务操作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2025-12-31/shenzhen/2025/1231/24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