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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 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境内原币划转及其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收入,账户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划往还本付息专用账户,购付汇或直接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或境外上市其他支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结汇和支付时,均应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境内机构不需要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包括结汇后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是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或直接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境内机构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境内机构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的境内机构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依法暂停其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境内机构可依法暂停其办理意愿结汇资格或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业务或取消业务管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等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6月9日 附件1: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016-06-16/shanghai/2016/0616/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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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经过清理,现就废止和修改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8]38号)。 二、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第二条、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将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与本次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 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第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五、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附件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七、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第十四条修改为“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八、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1.14“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将2.8“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九、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3]80号)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2.10“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7“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删除4.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5月4日 2015-06-05/shanghai/2015/0605/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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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便利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优化个人外汇业务的统计监测,降低银行的合规经营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将于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现就新系统上线准备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利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新系统提供页面登录和联机接口两种使用模式。银行可通过页面登录模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也可通过联机接口模式实现银行业务系统与外汇局新系统的直接对接,对个人结售汇业务实现一次录入。 二、新系统正式上线后,各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通过联机接口模式与外汇局新系统对接;柜台个人结售汇业务可选择联机接口模式或者页面登录模式。届时接口程序未经外汇局验收通过的银行,不得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三、新系统试运行分为页面登录模式及联机接口模式两个阶段。2015年9月至10月,外汇局选择部分银行开展新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试运行阶段采取新旧系统并行模式,银行通过旧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通过页面登录模式在新系统中完成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 11月至12月,开展新系统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采用联机接口模式的银行应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接口程序开发并经外汇局验收通过。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阶段,银行仍需通过旧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通过联机接口模式在新系统中完成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 四、系统验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总局负责全国性银行总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验收,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辖内银行总行及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准予接入新系统。验收标准规范可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五、申请使用联机接口模式的银行应根据《银行联机接口技术方案》、《银行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系统接入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为便于银行开展接口开发联调工作,外汇局将于2015年6月开始对银行提供新系统接口联调测试环境。 六、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上线准备工作,参照对全国性银行总行的要求执行。 七、各银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妥善安排新系统接口程序开发、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接入等上线准备工作,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见附件)。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总行及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并于2015年7月10日前将辖内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汇总报送外汇局总局。 业务联系电话: 010-68402673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674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5月18日 附件1: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 2015-06-05/shanghai/2015/0605/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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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详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一) 2015-05-26/shanghai/2015/0526/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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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二)详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二) 2015-05-26/shanghai/2015/0526/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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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三)详见附件。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政策解答(三) 2015-05-26/shanghai/2015/0526/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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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2015年第1号) 2015-06-26/shanghai/2015/0626/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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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2015年第2号) 2015-06-26/shanghai/2015/0626/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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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4年)(详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年报(2014年) 2015-06-16/shanghai/2015/0616/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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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中国经济五十人论坛成员、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高级研究员管涛 转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经济日报 近期,人民币汇率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中国经济五十人论坛成员、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高级研究员管涛近日接受《经济日报》记者专访,针对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市场预期、资本流出、国际收支、居民购汇等问题进行解读。 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更加常态化,但要防止出现“把一手好牌打坏”的遗憾 经济日报:自2015年8月中旬以来,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幅度较之前明显加大,如何看待这种波动? 管涛:2015年“8·11”汇改的初衷是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改革后,人民币汇率下跌,是前期供求失衡压力和看空情绪集中宣泄的自然结果。尽管2015年全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出现4%—5%的跌幅,但各种方法编制的人民币汇率指数大都是升值的。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人民币汇率弹性不断增加,但人民币汇率的波动率总体较低。 经济日报:2015年末和2016年初,人民币汇率出现了连续调整,现在的市场汇率是否已偏离了均衡水平? 管涛:均衡汇率是合理汇率水平的理论价值,并无市场公认、统一的标准或模型。均衡汇率不是计算出来的,而是在交易中市场通过试错试出来的。 在汇率形成机制越来越市场化的背景下,市场对于均衡汇率有着不同的解读和预判。基于市场预期的分化,出现有涨有跌的双向波动将越来越常态化。特别是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缺乏参照系,期间市场震荡加剧甚至出现超调也是可能的。 经济日报:有观点认为,市场对人民币贬值的预期是导致近期人民币汇率波动的主要原因,如何看待市场预期的影响? 管涛:当前,我国外汇市场已经进入多重均衡状态。即在给定的基本面情况下,市场既可能向好的方向发展,也可能向坏的方向发展,预期对市场外汇交易策略的影响不容忽视。如果最终出现外汇储备大降、人民币汇率大跌、资本管制收紧的后果,这将不仅是国家的损失,也是百姓的损失,同时也非世界之福。因此,只有消除单边预期引起的市场恐慌,才能避免出现最坏的结局,更要防止出现“把一手好牌打坏”的遗憾。 “藏汇于民”等因素造成资本流出增加,但我国基础国际收支状况依然强劲 经济日报:这种市场预期是如何形成的,和我国资本流出与国际收支状况是否有关系? 管涛:要分阶段地看资本流出。“藏汇于民”是前期我国资本外流的主要原因,反映了外汇资产由央行集中持有向民间部门分散持有的转变过程。自2014年第二季度起我国就出现了资本外流。截至2015年第二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资本项目累计逆差1813亿美元,剔除估值影响后的外汇储备资产减少963亿美元。其中,资产(即对外投资)项下净流出5326亿美元,负债(即外来投资)项下净流入3313亿美元。 经济日报:2015年三季度之后,哪些因素主导了资本流出? 管涛:“8·11”汇改后,“偿还债务”同“藏汇于民”因素叠加,造成我国资本流出增加、外汇储备降幅扩大。2015年三季度,资本项目逆差达1491亿美元,外汇储备资产减少1606亿美元。其中,资产项下净流出674亿美元,负债项下净流出817亿美元。究其原因,是剔除官方的国际储备资产(包括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等)后,我国非政府部门对外净负债2万多亿美元,出于债务负担增加的担忧,市场天然对人民币贬值较为敏感。 经济日报:在资本流出增加之后,目前我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如何? 管涛:我国基础国际收支状况依然强劲。不论是“藏汇于民”还是“偿还债务”,正常用汇都是有保证的。2014年第二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经常项目与直接投资顺差合计8286亿美元,较前6个季度增长29%。只是因为贬值预期下,“藏汇于民”和“偿还债务”突然加速,同期短期资本净流出规模由685亿美元增至5843亿美元,使外汇储备资产由前期增加1482亿美元转为减少2342亿美元。同期,只有2015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负债项下出现了大流出,外汇储备资产也出现了较大降幅。而其他4个季度,资产项下净流出,负债项下仍为净流入,外汇储备资产小幅下降,人民币可兑换和国际化如常进行。 由此可见,只是因为市场一致性的贬值预期,造成了外汇储备减少的局面。反过来,外汇储备下降等因素,又进一步加剧了贬值预期。 换汇未必是一个好的选择,我国捍卫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决心和能力不容小觑 经济日报:现在市场上客观存在贬值预期,同时,我国基本面和国际支出又不支持大幅贬值,下一阶段,人民币汇率走势如何? 管涛:未来影响人民币汇率走势的内外部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经济增速下行是人民币贬值压力的内因。目前,我国经济增速虽然放缓,但绝对增速在主要经济体中并不低。此外,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中还孕育着许多机会。美元加息、美元走强是人民币贬值压力的外因。但也要看到,美联储加息是从非常规走向常规货币政策,没有现成经验,其道路必不平坦。 经济日报:最近部分城市的换汇比较活跃,老百姓购买外汇是否也会对汇率造成压力? 管涛:“藏汇于民”也会造成资本外流压力。但是,一方面外币资产的利息收益几乎为零,境外股市调整风险大,境外不动产投资规则陌生、交易成本较高,短期内大举增持境外资产或外币资产既不现实也非理性;另一方面,海外配置人民币资产的潜在需求较大,一旦我国金融市场开放扩大,经济政策和经济前景更加明朗,随时可能演变成现实的资本流入;最后,我国拥有巨额外汇储备,捍卫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决心和能力不容小觑。 经济日报: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否认为,现在换汇未必是一个好的选择? 管涛:市场不要被境外机构大肆唱空人民币所迷惑,因为他们唱空未必就做空。当然,不排除面对坐拥数万亿外汇储备的货币当局,他们有可能通过唱空制造恐慌情绪,吸引境内机构和百姓跟风,大量消耗官方外汇储备,然后一拥而上。理性的中国机构和家庭显然不愿意也不应成为外人手中“剪羊毛”的剪刀。 经济日报:如果看空人民币汇率预期强化,是否一定会导致汇率的单边走势? 管涛:有必要指出的是,市场预期哪怕是绝大多数人的预期,也并非一贯正确。1994年初汇率并轨,中国一次性将官方汇率由5.80元人民币/美元调整到市场汇率8.70元人民币/美元。当时市场普遍预期人民币汇率将破九望十。但是,当年的人民币汇率不跌反升了3.0%,外汇储备规模翻了一番。从此,人民币走上了新兴强势货币之路,外汇储备规模一骑绝尘。而当初做空人民币的,迄今仍无机会翻盘。(记者 张 忱) 2016-01-22/shanghai/2016/0122/3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