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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各项要求,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并接受监督。 一、 政务公开指南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依申请公开指引 二、 政务公开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三、 政务公开目录 http://shanghai.pbc.gov.cn/publish/fzh_shanghai/1393/index.html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指引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依申请公开指引 附件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附件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附件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指引 附件2: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依申请公开指引 附件3: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附件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附件5: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2015-05-19/shanghai/2015/05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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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原来的定向降准政策相比,此次对普惠金融实施的定向降准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人民银行一直注重创新调控方式,在保持总量适度的基础上,适当发挥结构引导作用。运用差异化的存款准备金政策支持结构调整就是其中的一种探索,2014年即开始对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实施定向降准政策。特别是县域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投放集中在小微企业和“三农”领域,较早就享受了幅度较大的定向降准政策,其存款准备金率大幅低于全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平均水平,且满足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达标县域农村金融机构,还可享受一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优惠。 此次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政策,是根据国务院部署对原有定向降准政策的拓展和优化,以更好地引导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业务。一方面,原有定向降准的领域主要是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此次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政策不仅覆盖了上述贷款,还将政策延伸到脱贫攻坚和“双创”等其他普惠金融领域贷款,政策外延更加完整和丰富。另一方面,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政策还对原有政策标准进行了优化,聚焦真小微、真普惠,指向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创业担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助学等贷款,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显著提高。 2、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政策的考核标准为何分为两档? 答: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政策保留了原有两档考核标准的政策框架。第一档是前一年普惠金融领域贷款余额或增量占比达到1.5%的,存款准备金率可在基准档基础上下调0.5个百分点。这一标准基本适应绝大多数商业银行普惠金融领域贷款的实际投放情况,有助于鼓励其将信贷资源持续向普惠金融领域倾斜。第二档是前一年普惠金融领域贷款余额或增量占比达到10%的,存款准备金率可按累进原则在第一档基础上再下调1个百分点,优惠幅度更大。当然,这一档标准相对较高,只有在普惠金融领域贷款投放较为突出的商业银行才能达到,但这有利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也属定向降准政策题中应有之义。 按现有数据测算,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政策可覆盖全部大中型商业银行、约90%的城商行和约95%的非县域农商行。由于2018年初对普惠金融领域贷款首次考核时将使用2017年年度数据,一些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在今年后3个月中更多地将新增或盘活的信贷资源配置到普惠金融领域从而满足考核标准,一些商业银行还可能从第一档进阶到第二档,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将得以体现。 3、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政策是否意味着货币政策转向? 答: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政策并不改变稳健货币政策的总体取向。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政策建立了增加普惠金融领域贷款投放的正向激励机制,有助于促进金融资源向普惠金融倾斜,优化信贷结构,这属于一种结构性的政策。同时,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流动性也是符合总量调控要求的,银行体系流动性保持基本稳定。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平稳适度增长,为经济稳定增长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2017-10-13/shanghai/2017/1013/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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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副省级城市分局: 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发布),为方便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尚未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持批复文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并可根据业务需要持批复文件选择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一个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 二、外资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均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的,两个账户之间人民币资金可自由划转。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可以进行人民币现金存取。 三、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收:出售本行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的人民币款项;客户购汇所划入的人民币款项或存入的人民币现金;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外汇所得人民币款项。 支:客户结汇划出的人民币款项或支取的人民币现金;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入外汇所需人民币款项;出售本行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所得的人民币划出至该行一般人民币账户的款项。 四、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实行余额管理。账户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注册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的20%,余额内银行可自行进行人民币与外币的转换。 五、外资银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并与银行日常开支账户等其他人民币账户分开管理。 六、外资银行应在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并获批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后,持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的批准文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关闭在该机构开立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转入该外资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准备金账户。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1996〕2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18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92号)同时废止。 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区内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1月13日 2015-05-21/shanghai/2015/05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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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要求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 《意见》按照问题导向、防控为本、立足国情、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从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健全预防措施、严惩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国际合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六个方面提出二十余项具体措施,目标是到2020年逐步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 《意见》是《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以来对国家反洗钱体系最全面的顶层设计,也是我国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领域深化改革的总体规划,对下一步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人民银行等部门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抓紧做好《意见》落实工作,推动各项改革措施取得实效。 2017-10-13/shanghai/2017/1013/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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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人17日介绍,前三季度,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4个国家和地区的5159家境外企业新增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780.3亿美元,同比下降41.9%,非理性对外投资得到进一步有效遏制。 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024.5亿美元,同比增长2.3%;新签合同额1682亿美元,同比增长13.8%。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37.3万人。三季度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96.4万人。 该负责人指出,前三季度,对外投资合作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稳步推进。前三季度,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的57个国家有新增投资,合计96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12.3%,比去年同期增加4个百分点。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1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967.2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57.5%,同比增长29.7%。 二是对外投资降幅收窄,行业结构持续优化。前三季度,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降幅比上半年减少3.9个百分点,进一步收窄;其中第三季度较第二季度环比增长7.9%。对外投资主要流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占比分别为32%、17.3%、12.2%和10.5%。房地产业、体育和娱乐业对外投资没有新增项目。 三是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大项目多,带动出口作用明显。前三季度,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508个,合计1426.7亿美元,占新签合同总额的84.8%。对外承包工程带动货物出口109.7亿美元,同比增长17.1%,高于同期货物贸易出口增幅。(记者 王珂) 2017-10-20/shanghai/2017/1020/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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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外汇年度报告功能简易手册 2014-05-15/shanghai/2014/05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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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部署,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业务,聚焦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创业担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助学等贷款,人民银行决定统一对上述贷款增量或余额占全部贷款增量或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实施定向降准政策。凡前一年上述贷款余额或增量占比达到 1.5%的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档基础上下调0.5个百分点;前一年上述贷款余额或增量占比达到10%的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可按累进原则在第一档基础上再下调1个百分点。上述措施将从2018年起实施。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的通知.pdf 2017-10-13/shanghai/2017/1013/6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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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企业收购境外企业相关费用和境内银行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境内某中资企业收购境外一公司,并委托境外投资银行进行前期调查,中期询价和后期财务整合,按照合同约定,境内企业购汇700万美元用于支付收购境外企业的全部费用,其中550万美元为股权售价,150万美元为委托投资银行C的财务费用,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对于该企业而言,购汇的700万美元分两种情况:其中,550万美元属于股权收购,应统计在横栏“421投资资本金”,纵栏“03中资机构”;150万美元属于投资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应当统计在横栏“323金融和保险服务”,纵栏“03中资机构”。 案例2:境内某银行收购新加坡某金融机构100%股权,在符合各项法规规定下,办结了各项审批手续,现需要分三期支付购买款项,其中首期付款1亿美元,购汇2000万元美元,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项收购符合直接投资定义,应当计入横栏“421投资资本金”,纵栏“01银行自身”。 2016-11-16/tianjin/2016/111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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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企业为内资集体所有企业,2008年将企业出让给印尼某服装加工企业,企业在收到股权转让款后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该企业通过股权收购,由中资机构转变为外资机构,此笔结汇应统计在横栏“221投资资本金”,纵栏“04外资机构”。 案例2:某公司将原本自身拥有的厂房、设备资产一并打包卖给境外某公司,该公司收汇后持有外汇业务核准件向银行申请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收入结汇应当统计在横栏“221投资资本金”,纵栏则根据被投资后企业性质而定。 【注意】无论是个人还是中资企业转让股权结汇,交易主体均按照被投资人身份确定。中资、外资企业的归属以商务部的界定为准。 2016-10-21/tianjin/2016/102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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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碳交易和经营权转让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筛选下面两个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某企业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签订减排量购买协议,并将碳当量转让给境外某公司。该企业收取碳交易款后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对于碳当量转让发生的结售汇属于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和放弃。该笔结汇应当统在横栏 “220资本账户”,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确定。 案例2:某境内企业为了获得在印度经营生丝的权利,须缴纳相关费用共计20万美元,同时需要支付10万美元的保证金,企业共购汇30万美元,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与结论: 该公司20万美元用于购买的是经营权,因此该笔购汇应当统计在横栏“410资本账户”, 纵栏根据该企业实际性质确定。而另外10万美元的保证金应当统计在横栏“440其它投资”, 纵栏仍根据企业实际性质确定。 2016-08-12/tianjin/2016/0812/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