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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持续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地满足宏观分析和最新国际标准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对照表见附件2)。 一、明确申报主体类别及报送表格要求 在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中增加“申报主体类别”要素,包括金融机构、综合调查主体、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国际建设调查主体、国际运输调查主体、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调查主体和其他7个类别,并按申报主体类别列示需要报送的表格。 二、新增、完善专项统计 (一)贸易信贷统计调查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原贸易信贷调查主体作为专项调查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具体包括:一是沿用原贸易信贷调查报表的平衡关系,将D04表(应收款及预付款)、D08表(应付款及预收款)中货物贸易应收/预付、应付/预收款要素调整至E01-1表(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E01-2表(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与货物贸易进出口情况一同填报。新的D04表、D08表中填报除货物贸易和应收应付利息以外的应收应付款。二是增加E01-3表(货物进出口商品类别调查表)、E01-4表(货物贸易应收/应付款平均周期调查表),采集商品类别和收付款账期等信息,仅需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填报。 (二)完善国际运输调查统计报表。将原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拆分为四张统计表,向境内、境外承运人采集涉及我国的国际运输收入和支出,向油气类企业采集进口运费支出。E03系列报表仅需国际运输调查主体填报。 (三)新增E09表(国际贸易集中申报报表),采集通过境内交易所等集约申报主体集中开展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其他贸易模式下发生的涉外交易业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采集要素。一是在B02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D01表(货币与存款)、D02表(贷款)、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了关于风险最终承担方信息的要素。二是在E02表中新增采集项目业主所在国家/地区的要素。三是在H01表(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采集QFII/RQFII机构许可证号。四是扩大D09表(对非居民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涵盖范围,并新增采集对方国家(地区)要素。 (二)调整部分指标名称和指标解释。如,A01表“出资日期”调整为“投资/撤资日期”,D09表风险分类中在五级分类法外新增选项“⑥不适用”,与非金融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要求相符。 (三)其他调整。一是更新部分附录。包括附录(二)国家和地区代码表、附录(三)币种代码表等。二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四、其他说明 《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5年9月报告期数据,申报主体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特此通知。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2025-05-28/ningxia/2025/0528/2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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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0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荆州市分局的指导下,招商银行荆州分行成功为湖北荣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一笔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登记业务,签约金额达人民币7000万元。这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于2025年1月发布《关于开展部分资本项目业务试点的通知》(鄂汇发[2025]1号)后,荆州市落地的首笔由银行直接办理的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业务。该政策旨在通过简化跨境投融资流程,推动湖北省内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外债登记由外汇局行政许可改为银行直接办理,同时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以促进跨境资本流动便利化,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确保新政顺利实施,外汇局荆州市分局前期组织辖内外汇银行深入学习政策细则,加强风险防控培训,并指导银行向企业精准宣讲政策内容。招商银行荆州分行积极响应,迅速梳理业务流程,主动对接企业需求,优化对客服务,主动进行宣导。此次办理外债登记的湖北荣成科技有限公司是荆州市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长期专注于再生资源领域。招商银行在了解到企业境外融资需求后,主动提供上门服务,协助企业整理申报材料,在荆州市分局耐心地辅导和招商银行全行联动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实现了当日受理、当日办结,极大缩短了企业的时间成本,体现了新政的务实性和便利性。 政策创新通过简化外债登记流程,将审批权限下放至银行,不仅提升了企业跨境融资效率,更精准引导资金流向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等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实体企业,体现了“放管结合”的监管智慧。同时,银行的角色从传统业务执行者升级为政策落地的关键枢纽,推动金融机构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深化银企合作关系。对于地方经济而言,荆州作为湖北省重要城市,首笔业务的示范效应有望吸引更多境外资金流入,支持本地实体产业升级。(江汉风客户端 2025-5-27) 2025-05-27/hubei/2025/0527/2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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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4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4月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5年4月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跨境资金总体呈现净流入。4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173亿美元。从主要渠道看,一是我国外贸呈现一定韧性,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649亿美元,保持较高规模。二是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意愿持续向好。4月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109亿美元,处于较高水平。4月下旬外资投资境内股票转为净买入。三是主要流出渠道平稳有序。4月服务贸易资金净流出环比基本持平;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季节性增加,但低于去年同期;来华和对外直接投资基本稳定,关联企业借贷往来跨境资金由净流出转为基本平衡。 市场预期平稳,境内外汇供求基本平衡。4月银行结汇和售汇环比分别增长12.8%和13.9%,市场交易保持活跃。结售汇差额基本均衡,市场预期和交易理性有序。4月衡量市场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为64.4%,环比上升6.9个百分点,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为65.4%,环比上升1.0个百分点。 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础将继续巩固。4月末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扩大内需、有效应对外部冲击有关工作,要求加快专项债发行、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大力发展服务消费等,有效提振市场信心。近期金融管理部门实施降准降息等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随着有关政策落地见效,我国经济运行向好势头有望继续巩固,更好发挥稳定外汇市场的基本盘作用。近期中美经贸高层会谈取得实质性进展,双方发布联合声明,大幅降低双边关税水平,有助于维护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025-05-28/ningxia/2025/0528/2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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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4月,银行结汇15408亿元人民币,售汇15715亿元人民币。2025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5337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781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4月,银行结汇2139亿美元,售汇2182亿美元。2025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7429亿美元,累计售汇8048亿美元。 2025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0644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9402亿元人民币。2025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86062 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81114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7031亿美元,对外付款6858亿美元。2025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590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521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05-28/ningxia/2025/0528/2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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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下午,南通市分局联合市税务局赴南通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贸易便利化政策宣讲,周翔副局长出席宣讲会并致辞。市税务局、综保区等单位分管负责人,近50家区内企业代表及自律机制银行代表参加宣讲会。 政策宣讲会上,南通市分局就综保区特色贸易外汇业务、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及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等相关政策作了详细解读;税务局系统介绍了一般纳税人缴税相关便利化政策;自律机制银行代表分享介绍了相关贸易融资产品以及汇率避险产品。现场气氛活跃,企业反响热烈,政策宣讲取得预定成效。 下阶段,南通市分局将持续做好对外政策宣讲和解读工作,帮助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进一步了解和享受外汇政策红利,助推南通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3-21/jiangsu/2025/0321/1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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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汇局办理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 1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服务指南 2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服务指南 3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服务指南 4 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服务指南 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服务指南 6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服务指南 7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服务指南 8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服务指南 9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服务指南 10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服务指南 二、外汇局办理的资本项目非行政许可业务 1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违约暂停条款”豁免业务服务指南 2 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备案服务指南 3 补打印业务登记凭证服务指南 三、银行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1 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服务指南 2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服务指南 3 外债、跨境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服务指南 4 证券投资业务服务指南 5 综合业务服务指南 2025-05-27/fujian/2023/0830/2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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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了解涉外企业多元化需求,提升外汇服务园区实体经济发展质效,近日,外汇局三亚市分局联合交通银行三亚分行赴三亚崖州湾科技城高新区的北京同仁堂(海南)控股有限公司、磐索海洋科技(三亚)有限公司及三亚天胜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展跨境金融服务“暖春行动”。活动中,外汇局三亚市分局详细了解企业业务模式,积极回应企业关切问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开展“一对一”政策宣传,有效提升外汇服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下一步,外汇局三亚市分局将持续推进跨境金融服务“暖春行动”,建立常态化政策对接机制,切实提升涉外企业外汇服务获得感,助力辖区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5-27/hainan/2025/0527/2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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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2-23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前往肇庆、江门调研了解县域金融外汇服务情况,期间分别与肇庆市分局四会营业管理部、江门市分局开平营业管理部和恩平营业管理部座谈,围绕优化县域金融外汇服务、提升营业管理部履职效能、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调研中强调,相关地市分局要充分发挥外汇营业管理部在县域金融外汇服务方面的履职作用;要加强与县域政府部门的沟通对接,加大对县域经营主体的调研走访和政策宣传工作力度;统筹运用金融机构的县域网点力量,积极优化县域金融外汇服务,为县域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2025-05-28/guangdong/2025/0528/2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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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获得的资金是否可以留存境外?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4.3.4审核原则第4条: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调回。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境内公司使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2025-05-27/tianjin/2025/0527/2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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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3月15日 2025-03-31/hubei/2025/0331/24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