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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引。 一、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电子邮件可发送至whzhc@pbc.sz.gov.cn),并请在信封、传真或邮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向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外汇综合处。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55-25841865,传真号码:0755-25191853。通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邮政编码:518001。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2): (一)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四)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六)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视情况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3),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至受理机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予以更正。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附件3: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2-04-08/shenzhen/2022/0407/1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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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山东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0笔折合5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广东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胡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13.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2.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安徽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刘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34.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2.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江苏籍何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2020年2月,何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17笔折合24.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7.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山西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郭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3笔折合7.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汪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汪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15.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上海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14.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湖北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郑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5笔折合18.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2.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四川籍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罗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5笔折合28.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江西籍肖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4月,肖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37.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2-04-07/shenzhen/2022/0407/1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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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格落实地方防疫政策前提下,深圳“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教活动从未停滞。深圳市中心支行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组织辖内金融机构以防疫为先,兼顾宣教工作,开展主题为“权利·责任·风险”的“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线上宣教活动,形式多样,内容有识、有趣、有益,在深圳掀起市民学金融的新浪潮。 精品宣教作品持续放送,金融宣教有深度亦有广度。深圳市中心支行鼓励各机构制作优质宣教作品,拓宽金融知识触达面,提升宣教触达效率,并精选宣教作品,内容涵盖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科普、疫情期间的花式诈骗套路防范、身边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例剖析等热点问题,通过单位公众号“金融鹏程”进行放送。 深圳人民银行“金融鹏程”公众号连续刊登宣教作品 防疫主题应时应景,金融宣教潜移默化。深圳市民完成核酸检测后会得到一枚趣味贴纸予以鼓励,同时可以证明完成检测,方便出入公共场所。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推出消费者八大权益核酸检测贴纸,通过消费者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将疫情防控形势下有序检测核酸、普通人流调路线、安检出示健康码等场景,融入倡导科学理财、保护个人信息、拒绝高利诱惑等消保知识,制作宣传长图《致敬抗疫逆行者 不忘初心守钱袋》,潜移默化做好金融宣教。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推出消费者八大权益核酸检测贴纸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制作长图《致敬抗疫逆行者 不忘初心守钱袋》 抢抓新媒体宣教潮流,金融宣教多点开花。财付通公司通过改编真实案例,融合日常生活中的电信网络诈骗场景,推出反诈主题小游戏《钱包守卫战》,让广大消费者通过闯关答题、趣味互动等方式了解电信网络诈骗套路,助力提升公众的反诈意识。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联合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举办“3·15”守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专题直播,聚焦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线上为广大消费者答疑解惑。 财付通推出反诈主题小游戏《钱包守卫战》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举办“3·15”守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专题直播 聚焦“一老一小”特殊群体,推动金融知识“精准直达”。平安银行携手财付通公司联合制作消费者权益保护主题暖心微电影《爷爷的手机》,聚焦老年人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助力老年人群体跨越数字鸿沟。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与晶报联合开展 “中小学生财商教育”公益行动,面向深圳中小学生开展主题为“我的零花钱”的作文征集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和诚信观,提升青少年金融素养。 2022-03-31/shenzhen/2022/0331/1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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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相关市场主体: 现就2021年度深圳市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主体 外商投资企业(F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境外投资企业(O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 二、报送方式 FDI存量权益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机构)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amr.sz.gov.cn)的“商事主体年度报告”模块报送年报数据(工商年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信息后定期将年报数据共享至商务部,商务部按原渠道将年报数据共享至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存量权益登记模块。 ODI存量权益登记。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直接投资主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上报2021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登记的数据应按照第一层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三、报送时间 2021年度存量权益登记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未按要求报送“多报合一”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等法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2年7月1日后,补报或更正2021年度“多报合一”年报,应向商务部门申请,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wzxxbg.mofcom.gov.cn)办理; 未按要求报送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咨询电话:0755-22192853、咨询信箱:szwhgljzbc@163.com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1年4月6日 2022-04-06/shenzhen/2022/0406/1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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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2年3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2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880亿美元,较2月末下降258亿美元,降幅为0.8%。 2022年3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入总体回升,外汇市场供求延续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国家货币政策、地缘政治局势、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总体下跌。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减少,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当前全球疫情仍处于大流行阶段,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加大。但我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韧性强、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将支撑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2-04-08/shenzhen/2022/0408/1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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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2年3月31日) 2022-04-08/shenzhen/2022/0408/1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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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1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2-04-08/shenzhen/2022/0408/1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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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深圳进出口总额3.5万亿元,增长16.2%。其中,出口总额增长13.5%,连续29年居内地城市首位。 在进出口贸易持续繁荣的背后,深圳不断思索如何让跨境贸易结算更加便利、高效。2019年11月,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率先落地。2020年6月,试点范围拓展至深圳全市。 两年多时间,深圳探索出一条“银行主导优质企业名单”的有效道路。截至2022年3月31日,深圳共有18家银行、643家企业参与试点,累计试点金额1669.3亿元。 “便利化”有助于企业避免汇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利润 资金的跨境结算不同于境内结算,政策性更强、合规管理的要求更高,尤其强调贸易背景的真实性,银行在处理这些业务的时候往往需要查询贸易背景、货物报关情况、完成国际收支申报等等,一般来说比境内贸易流程要长。 所以,在便利化措施出台前,根据展业要求,银行需要审核的材料和内容较为繁琐。比如办理对外付款业务需逐一审核汇款申请书、合同或发票、报关单等众多交易背景材料,还要对主要交易内容进行一一核对。 银行对优质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服务之后,最终的受益者是企业和实体经济。 深圳市朗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朗华公司”)作为一家供应链平台企业,定位于工业供应链,关注产品从原材料、研发、设计、制造到成品的中间环节,服务于实体经济与工业制造环节。每日在银行的结算量和业务笔数较多,跨境人民币结算占该公司结算量很大一部分。 朗华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往每次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业务,像拿着菜篮子去菜市场买菜的阿姨,要向银行提供各类单据作为背景资料,比如合同、商业发票、报关单等,这些资料需要他们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整理,一笔业务资料准备下来,通常需耗时一小时以上。通过网络平台,以及中国银行工作人员的上门宣讲,了解到企业可以通过跨境人民币高水平便利化相关政策,实现对跨境结算流程的有效简化,提高业务办理效率,这对我们这种结算量大的供应链企业来说,是非常便利、实用的政策红利。 自从实现了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企业仅需要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即可直接办理跨境人民币收付款业务,业务资料也由一摞单证缩减为一张纸,再也不用在资料准备方面花费大量的时间与人力,只需要配合银行做好事后抽查即可;平均来看,银行从收到企业的资料到资金结算完成,仅需10分钟,而原来需要半个小时以上。尤其今年一季度疫情背景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给了朗华公司非常大的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人民币结算,企业还可以避免汇率波动的影响。朗华公司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预计汇率波动可以直接影响企业利润的20%至30%。 深圳良好的营商环境也让朗华公司的经营规模稳步提升。今年一季度,朗华公司业务量同比增长约20%,结算量至少增加10%。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业务量增长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深圳整体营商环境较好,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让其可以正常支付,帮客户采购拿货;二是企业本身的运作能力,在内部有远程和线下两套办公系统协作运转。 “便利化”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办理业务用时缩短80%以上 中建海龙公司同样是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服务的受益者之一。据悉,在跨境人民币业务方面,该公司与香港的业务,之前一直通过国内港币户接收港币汇入款,费时费力,也影响入账和结汇的时效性,导致公司承担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 今年以来,中建海龙支持香港抗疫医院的业务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只需要填写一份《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即可实时接收香港人民币资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得知由中建海龙承建香港方舱医院的信息后,立刻启动便利化政策,以最快的时间为企业完成建筑材料款的跨境收汇,企业建设资金第一时间到位,为工程的推进争取了时间。 中建海龙收到人民币之后直接用于对外支付各种款项,大大提升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汇率风险,有力地支持了公司的经营发展。 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杨树对记者表示,以一家大型批发零售业跨国集团为例,实施便利化之前平均一笔对外付汇业务需要提交约30份单证,大概要耗时30分钟,现在只需要提交一份材料,耗时只需要5分钟,时间比之前缩短80%以上,累计来看为企业节省的人力成本、时间成本是非常可观的。 据悉,从2020年便利化措施出台到今年的4月中旬,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总共为53名优质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高水平便利化服务,金额合计261.6亿元,企业反响良好。 并非随便的“便利化”:对试点银行和优质企业都提出诚信、合规要求 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对守法自律、实体经营的优质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具体来说,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收付款说明或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无需事前、逐笔提交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对于试点银行和优质企业的认定都更看重诚信和合规,并非所有企业都能够简单、随便地“便利化”。 2019年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率先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时,其实对于优质企业设置了年收入、银行合作年限等门槛。但是,2020年放宽深圳全市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后,银行对于优质企业的判定更看重企业是否合规,极大弱化经营规模指标,重视企业的合规自律和诚信守法,有没有负面记录。 2020年,在深圳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牵头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自律机制由各大商业银行组成,各家银行轮番审核优质企业名单有没有问题,自律机制审核过的优质企业名单,不需要人行再去审核,银行就可以为这家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服务。 目前,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政策主要遵循的理念可以概括为“企业越诚信,手续越便利;银行越合规,审核越自主”,也就是说在保证背景真实合规、企业资质得到认可的基础上,企业对境外付汇只需要向银行出具汇款指令即可先行为优质企业办理对外付款,不再像之前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大大简化了业务操作环节,极大地保障了企业资金链高速运转。 “便利化”的深圳特色:银行主导优质企业名单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不断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并吸引了国内外的优秀企业和人才。在推进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工作中,深圳走出了具有特色的“银行主导名单”道路。 深圳优质企业名单不是由深圳人民银行发布,而是由银行主导优质企业名单。深圳人民银行对记者表示:鼓励银行对守法自律、实体经营的优质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其实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是一定要把“了解你的客户”的展业原则落到实处。其次,银行要定期对便利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事后抽查。另外,人民银行可以通过跨境收支、海关进出口等数据对企业开展的业务进行事后监督核查,并不定期对银行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对银行来讲,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并不等于放松企业的合规性要求,银行要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判断企业是不是真的符合优质企业的要求,后面再逐步地扩大企业范围。此外,对优质企业的要求也不局限于跨境业务合不合规,还有其他方面,比如外汇局、人行的一些负面清单,银行都要了解。所以,并不是企业有跨境人民币业务,银行就都给它们提供便利化服务,会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把企业纳进来。 截至2022年3月31日,深圳共有18家银行、643家企业参与试点,累计试点金额1669.3亿元。深圳人民银行对记者表示:推进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增效扩面是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下一步,试点银行的覆盖面和企业的覆盖面都会继续推进。值得一提的是,继续推进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也是深圳提升营商环境的内容之一。 2022-05-30/shenzhen/2022/0530/1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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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5月27日,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联合公告〔2022〕第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以下简称《公告》),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22年4月末,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138.2万亿元人民币,自2016年起稳居世界第二,共有1035家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总持债规模为3.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7年末增长了225%。 在此基础上,为加强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要求,按照“一套制度规则、一个债券市场”原则,联合制定了《公告》,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统一资金跨境管理。 一是坚持以法人机构为市场主体和监管对象,明确各方权责,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自主选择交易场所。 二是立足我国商业银行柜台、跨市场转托管、“债券通”业务等多年良好实践,坚持穿透式数据和信息收集,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境内托管银行提供债券托管服务。 总的来看,《公告》是深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健全多元化投资者队伍,提升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与稳健性,有利于扩大资本项目流入,更好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加快培育具备全球竞争力的托管银行,提升金融体系应对国际复杂局势的能力。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持续优化各项制度安排,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投资环境,支持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高水平金融开放格局,提高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5-30/shenzhen/2022/0530/1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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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4427亿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6666亿元,进口13568亿元,顺差3099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882亿元,进口2311亿元,逆差429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651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683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561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48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4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886亿美元,进口2470亿美元,顺差41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2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670 415 贷方 18549 2886 借方 -15878 -2470 1.货物贸易差额 3099 482 贷方 16666 2593 借方 -13568 -2111 2.服务贸易差额 -429 -67 贷方 1882 293 借方 -2311 -359 2.1 加工服务差额 71 11 贷方 75 12 借方 -4 -1 2.2 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39 6 借方 -20 -3 2.3 运输差额 -147 -23 贷方 752 117 借方 -899 -140 2.4 旅行差额 -476 -74 贷方 42 7 借方 -519 -81 2.5 建设差额 43 7 贷方 90 14 借方 -47 -7 2.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92 -14 贷方 8 1 借方 -100 -15 2.7 金融服务差额 3 1 贷方 21 3 借方 -17 -3 2.8 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27 -20 贷方 106 16 借方 -232 -36 2.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84 13 贷方 283 44 借方 -200 -31 2.10 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20 34 贷方 452 70 借方 -231 -36 2.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 0 贷方 7 1 借方 -9 -1 2.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4 -4 贷方 8 1 借方 -33 -5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 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 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 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 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 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 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 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 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 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2-05-30/shenzhen/2022/0530/11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