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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二季度及上半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941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1%,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双向跨境资本流动平稳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保持较高水平。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2884亿美元,为历年同期次高值,同比增长1%。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5796亿美元,同比增长3%;进口12912亿美元,同比增长4%。上半年,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新质生产力激发外贸新动能,叠加外部需求边际改善,推动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稳定增长。 二是服务贸易收支平稳增长。上半年,服务贸易逆差1229亿美元。一方面,旅行逆差1032亿美元,同比增长37%,境外人员来华、居民跨境旅行均有所增加,带动旅行收入和支出分别增长43%和37%。另一方面,服务贸易顺差项目持续增长。其中,咨询、广告等其他商业服务顺差192亿美元,处于历史高位;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顺差100亿美元,同比增长26%。 三是双向直接投资平稳有序。上半年,我国对外股权性质直接投资净流出653亿美元,各类企业积极有序开展全球化布局;来华股权性质直接投资中,新增资本金流入408亿美元。 总体看,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我国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增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将有利于我国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 2024-08-16/guangdong/2024/0816/2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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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4年7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4-08-15/guangdong/2024/0815/2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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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8/content_69685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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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8/content_69679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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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视频形式召开2024年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交流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总结上半年外汇管理工作,分析当前金融外汇形势,研究部署下半年重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作工作报告。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出席会议。 会议强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系统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为做好各领域改革发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外汇管理系统的重大政治任务,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深刻领会和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重大原则、重大举措、根本保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会议要求,外汇管理系统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外汇管理实际,制定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具体方案,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要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按照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要求,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创新,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供给,守好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底线。要更加注重突出重点,围绕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以科创企业、中小微企业为重点统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要更加注重改革实效,建立健全外汇管理政策落地成效评估机制,以是否为经营主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外汇便利为标尺评估改革和政策成效。 会议指出,2024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党建引领,统筹外汇领域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是以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和配合中央巡视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二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优化优质企业贸易便利化政策,促进贸易新业态健康发展,完善外籍来华人员外汇服务,扩大金融市场开放,推动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落地见效,持续提升经营主体的政策获得感。三是有效防范外部冲击风险,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四是着力提升外汇监管效能,稳慎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外汇违法违规活动。五是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外汇储备规模稳定在3.2万亿美元以上。 会议强调,外汇管理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下半年工作。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外汇工作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上当好排头兵,带头做到“两个维护”,带头深化理论武装,带头夯实基层基础,带头正风肃纪反腐,全面提高机关党建质量,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建设模范机关,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外汇管理干部队伍。二是做深做实巡视“后半篇文章”。扎实有力做好中央巡视整改,坚决落实巡视整改政治责任,坚定推进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举一反三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机制。三是推进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提升经常项目便利化水平,持续完善外籍来华人员外汇服务,助力贸易新业态规范创新发展。稳步推动资本项目高质量开放,稳慎拓展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升级扩围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有序推进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优化企业汇率避险服务。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四是积极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加强预期管理,维护外汇市场基本稳定。五是加强和完善外汇监管。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完善“实质真实、方式多元、尽职免责、安全高效”的跨境交易管理机制。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高压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违规活动。六是加强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能力建设,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七是提升基础性工作水平。推进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健全现代化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深化“数字外管”、“安全外管”建设,探索研究“智慧外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所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在现场或通过视频参加会议。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有关同志应邀出席会议。各省级分局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完) 2024-08-16/jilin/2024/0816/2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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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召开2024年下半年工作会议暨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下半年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安排下阶段重点工作任务。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局长林建华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绍新主持并作会议总结。省分行行领导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2024年以来,辖区各级行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总行、外汇局决策部署,以开展“金融服务质效提升年”活动和“履职效能提升年”活动为主线,积极履行央行基层行职责,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持续推动党建与履职深度融合,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信贷总量保持平稳均衡增长,金融“五篇大文章”呈现亮点,金融运行总体平稳,金融服务管理持续优化,外汇管理工作有了新进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会议要求,下阶段,各级行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对标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总行、外汇局要求,以全新的面貌、更强的担当,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一是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要继续以“五大金融”为主攻方向,抓好“金融服务质效提升年”活动,认真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引导信贷总量平稳均衡增长。持续推广创新积分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大力发展人才贷和投贷联动业务,着力解决科创信息供求、金融服务能力与科创专业性、科创贷款收益与风险等不匹配问题。创新发展以碳金融为主要特色的绿色金融,依托中碳登平台,加强标准制定和产品创新,推动绿色融资扩面增量。扎实开展民企对接专项行动,持续从“点、线、面”三个维度开展工作,以精准对接为重点,对存在融资困难的企业,用好四方会商机制,针对性予以帮扶。探索推进金融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 二是坚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扎实做好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加大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纠正力度,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稳健发展。继续执行好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政策,推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在辖区落实落地。 三是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管理水平。持续巩固支付服务便利化工作成效,探索构建提升支付服务便利性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扎实做好调统、货币金银、国库、征信等金融服务。深化督导前置、递进式监管模式,持续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把金融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落到实处。 四是进一步做好外汇管理工作。深化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跨境融资便利化等政策惠及更多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持续优化企业汇率避险服务,降低汇率套保成本。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积极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高压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违规活动。 会议强调,要巩固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把纪律意识融入血脉,融入到日常工作,转化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首先从政治上看问题,以落实好党中央精神和上级要求为首要前提和根本标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好中央巡视整改,在屡查屡犯问题治理上下更大功夫。要持之以恒改作风转作风,旗帜鲜明激励担当作为,各级党组织要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要加大干部队伍建设力度。要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加强人员管理和思想引导,大力整治酒驾、违规吃喝等问题,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会议还对湖北省人民银行系统落实机构改革任务、习惯过紧日子和安全生产要求等工作进行了部署。 2024-08-16/hubei/2024/0816/2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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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四是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规定》有助于构建简明统一的证券投资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提升QFII/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8-09/ningxia/2024/0809/2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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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8-09/ningxia/2024/0809/2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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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视频形式召开2024年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交流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总结上半年外汇管理工作,分析当前金融外汇形势,研究部署下半年重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作工作报告。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出席会议。 会议强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系统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为做好各领域改革发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外汇管理系统的重大政治任务,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深刻领会和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重大原则、重大举措、根本保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会议要求,外汇管理系统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外汇管理实际,制定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具体方案,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要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按照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要求,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创新,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供给,守好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底线。要更加注重突出重点,围绕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以科创企业、中小微企业为重点统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要更加注重改革实效,建立健全外汇管理政策落地成效评估机制,以是否为经营主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外汇便利为标尺评估改革和政策成效。 会议指出,2024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党建引领,统筹外汇领域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是以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和配合中央巡视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二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优化优质企业贸易便利化政策,促进贸易新业态健康发展,完善外籍来华人员外汇服务,扩大金融市场开放,推动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落地见效,持续提升经营主体的政策获得感。三是有效防范外部冲击风险,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四是着力提升外汇监管效能,稳慎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严厉打击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外汇违法违规活动。五是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外汇储备规模稳定在3.2万亿美元以上。 会议强调,外汇管理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下半年工作。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外汇工作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上当好排头兵,带头做到“两个维护”,带头深化理论武装,带头夯实基层基础,带头正风肃纪反腐,全面提高机关党建质量,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建设模范机关,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外汇管理干部队伍。二是做深做实巡视“后半篇文章”。扎实有力做好中央巡视整改,坚决落实巡视整改政治责任,坚定推进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举一反三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机制。三是推进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提升经常项目便利化水平,持续完善外籍来华人员外汇服务,助力贸易新业态规范创新发展。稳步推动资本项目高质量开放,稳慎拓展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升级扩围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有序推进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优化企业汇率避险服务。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四是积极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加强预期管理,维护外汇市场基本稳定。五是加强和完善外汇监管。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完善“实质真实、方式多元、尽职免责、安全高效”的跨境交易管理机制。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高压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违规活动。六是加强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能力建设,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七是提升基础性工作水平。推进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健全现代化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深化“数字外管”、“安全外管”建设,探索研究“智慧外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所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在现场或通过视频参加会议。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有关同志应邀出席会议。各省级分局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完) 2024-08-09/ningxia/2024/0809/2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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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 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和总行工作部署,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靠前谋划、扎实推进,在“快、实、效”上狠下功夫,指导全区各支付服务主体聚焦老年人和外籍来宁人员等群体,不断优化支付服务,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于支付服务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快”字为先,紧锣密鼓从速谋划部署 横向建立商务、文旅、交通等17部门会商机制,纵向调度指导各银行、支付机构快速行动,内部整合相关业务条线组建工作专班,形成“横向联动、上下贯通、内部聚力、协同高效”的工作体系。第一时间起草优化支付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政府部门、银行机构工作座谈会,研究修改实施方案,安排部署主要工作,确保工作走在前、干在先。 及时向自治区政府领导请示汇报工作情况,提前下发第一批重点场所、重点商户名录,督促各银行、支付机构立即行动、马上落实。17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印发当日即组织召开全区优化支付服务工作推进会,全面动员、细化部署、严明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实”字为要,真抓实干推进各项任务 开展民生消费场所摸排行动,摸清支付服务主体底数,充分吸纳文旅、商务等部门意见建议,选定3292家重点商户。提出“7+10+4”总体布局,聚焦“食、住、行、游、购、娱、医”7大重点场景,开展银行卡受理环境改造、人民币现金使用环境优化等10大专项行动,明确4个全面覆盖工作目标。研究确定各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优化支付服务工作“一把手工程”定位,指导各银行机构成立由行领导挂帅的工作专班。建立“一表七台账”,以清单管理、锁定目标、动态跟进方式,压实各机构优化支付服务主体责任。有序推进境内外银行卡受理设备软硬件改造和收单协议签署,在旅游景区等重点场所合理增配可办理外卡取现的ATM机,增设外币兑换柜台,做好人员业务培训和各类标识张贴工作。加快落实“零钱包”入千商进万户活动,指导银行机构面向出租车公司开展“零钱包”兑换服务。推动完成手机银行APP适老化改造,持续优化移动支付APP业务办理流程。 “效”字为本,紧盯目标力求取得实效 截至5月末,目标节点,宁夏重点场所、重点商户外卡受理率近95%,远超80%的工作要求;全国性银行机构ATM机100%支持外卡取现,远超90%的工作要求。截至6月末,全区共发放“零钱包”8.64万个,其中面向出租车行业发放7840个;共有18家外币代兑点、211家银行网点支持外币兑换,全国性银行机构支持外币兑换的网点占比30%;银行网点100%支持外籍人员简易开户,并完成适老化改造。 在民航部门大力支持下,在银川河东机场建成宁夏首家“优化支付服务工作示范区”,在机场航站楼内设立“境外来宾支付服务站”,指导银行机构选派精通外语的工作人员提供外币兑换、服务咨询、支付引导等一站式综合服务,配设支付服务宣传电子查询机,嵌入双语版宣传资料等,提供多渠道精准指导。机场大巴、高铁售票点及重点商户均可受理外卡刷卡,支持多类型支付方式。统筹发挥好线上线下双渠道作用,在自治区新闻办公室举办专场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报道近30篇,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原创长图、视频等26篇,优秀作品被人民银行总行官微刊载。通过“大篷车进乡村”“厅堂微沙龙”等方式,让支付服务宣传遍地开花、深入人心,不断扩大优化支付服务工作影响力和知悉度。 截至6月末,境外来宁人员共20943人次,同比上升67%。2024年1-6月,共发生外卡刷卡交易3898笔,月均交易笔数较去年同期上涨37%。全区旅游景区、旅游街区及度假区合理增配391台外卡POS机及外币兑换设施,4星级及以上酒店均可就近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便捷的支付服务为入境旅游消费提供了极大便利,推动入境旅游市场持续升温。 下一步,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将立足实际,按照既定方案和目标,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工作推进力度,扎实做好优化支付服务各项工作,进一步疏堵点、解难点、提质效,常态化抓好跟踪督导和宣传引导,切实为老年人、外籍来宁人员等群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 2024-08-09/ningxia/2024/0809/23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