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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ZSD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贸易公司。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ZSD公司为利用银行杠杆融资,达到套取境内外利差收益的目的,先后在3家银行办理了4笔、金额折1500.15万美元的转口贸易项下对外付汇。办理业务时该公司通过变造其关联企业CD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提单,骗过银行真实性审查。检查人员通过对银行提供的提单等货权凭证材料的收集和比对,发现ZSD公司与其关联企业CD公司在银行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时,使用了同一家货代公司出具的编号相同但内容稍有差异的提单。经过向提单载明的境内货代公司——某国际物流公司的第三方询证,证实4份提单均为虚假提单。 二、定性和处罚 ZSD公司通过提供虚假单证、虚构贸易背景办理转口贸易对外付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和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局依法对ZSD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15-11-24/hebei/2015/1124/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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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情况下,主办企业的合作银行应配合成员企业,在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载明(手工)成员公司名称(也可应企业要求载明资金性质、金额等),目的是表明有关收汇虽由主办企业集中办理,但该收汇是代成员公司办理。 2015-11-30/hebei/2015/1130/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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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将部分外债额度集中至主办企业共享使用,部分自身留存使用。但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及时沟通,确保监管有效,数据报送准确无误。 2015-12-11/hebei/2015/1211/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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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净资产增加超过20%的,经主办企业申请,外汇局可以根据企业申请为其调增外债总规模上限;跨国公司净资产减少超过20%的,外汇局应当为其调减外债总规模上限。主办企业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末之前通过主办银行向外汇局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2015-12-11/hebei/2015/1211/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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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分类,同时参考国内现行的国民账户体系,以及相关经济部门的统计口径而编制的,用来区分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经济交易性质的统计编码。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由六位数字组成,是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汇总和查询的重要条件,为申报单中的必填项。 2015-11-24/hebei/2015/1124/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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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有AB二家境内成员企业,其中A公司有收汇,要结汇,而B公司只有人民币,需要购汇后付汇,问跨国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内部相抵后,向银行提出差额部分的结汇或购汇的申请? 答:除非主办企业经批准获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否则不得办理。 2015-11-30/hebei/2015/1130/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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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等外汇资金,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备案。 2015-11-24/hebei/2015/1124/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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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2015-11-24/hebei/2015/1124/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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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投项下资金、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后,可以存定期、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2015-11-30/hebei/2015/1130/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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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2015-11-24/hebei/2015/1124/5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