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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向市场主体提供政策参考,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发布《“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2018年版(以下简称《概览》)。 从2018年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进行编译和梳理。此次更新了原有68个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同时将范围扩大至与我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123个国家(国家名单来源于中国一带一路网www.yidaiyilu.gov.cn)。《概览》在综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2017)》与相关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资料的基础上,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个人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等方面对“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情况进行了编译和梳理。 《概览》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带一路”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批示要求,为参与“一带一路”贸易投资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更丰富的参考信息,促进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发展。 《概览》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文翻译授权,但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官方中文翻译。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研究小组以后每年对《概览》进行更新。(完) 2019-04-22/jilin/2019/0422/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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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9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2月末上升86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9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988亿美元,较2月末上升86亿美元,升幅为0.3%。 3月,主要受中美经贸谈判、欧美央行货币政策预期调整、英国退欧不确定性等多重因素影响,美元指数小幅上升,但金融资产价格也有所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动等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上升。 今年以来,尽管外部环境不平衡、不确定因素较多,但我国经济延续了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向好的趋势逐步显现。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更趋平稳,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状况进一步改善,为外汇储备规模稳定提供了坚实基础。 往前看,全球政治经济形势错综复杂,不确定性有所上升,经济增长面临下行压力,金融资产价格仍处高位,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可能加大。但我国经济运行将保持在合理区间,随着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汇率“自动稳定器”功能逐渐显现,总体有利于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保持稳定。 2019-04-16/jilin/2019/0419/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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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综合业务素质,近日,外汇局通化市中心支局举办了2019年第一期外汇管理研习班,外汇局相关人员及辖区主要开办外汇业务银行审单人员共8人参加。此次研习班主要针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进行探讨,外汇局人员讲解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审核指导意见、基本准则、外汇展业和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数据推送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现场解答疑问;各与会银行就近期受理的典型外汇业务进行了简要介绍。通过学习研讨和互动交流,与会人员进一步了解外汇业务知识,为顺利办理相关业务打下了良好基础。 2019-04-23/jilin/2019/0423/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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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吉林省分局召开2019年全省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工作会议,辖内37家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主管行长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外汇局各处科长以上人员共12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贯彻2019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8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通报2018年全省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考核情况,分析当前外汇形势,部署2019年外汇管理工作任务。此次会议为提高全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推动辖区外汇市场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9-04-19/jilin/2019/0417/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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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基础信息?什么是申报信息? 答:基础信息通常是指银行的会计信息。该信息通常是会计系统自动生成并导入金宏系统的,主要包括:收∕付(汇)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等。申报信息是整个申报单除基础信息以外的部分,主要包括: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 2019-04-26/jilin/2019/0426/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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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需要做些什么?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企业在第一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在银行网点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还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2019-04-29/jilin/2019/0429/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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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际收支申报只能在银行办理吗?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对于涉外收入,申报企业可以选择到银行进行纸质申报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进行网上申报;对于企业的对外付款以及个人项下的所有涉外收付款,则只能在银行柜台进行申报。 2019-04-25/jilin/2019/0425/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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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的企业给外籍员工发放人民币工资(资金不跨境)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答:此类交易符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交易,应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并且应由境内企业代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2019-04-24/jilin/2019/0424/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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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个地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从试点情况看,较好地满足了企业、个人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快捷支付的需求。 试点以来,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对跨境外汇支付及结算提出了更多需求。支付机构也积极创新,提出了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真实、合理、多样化交易结算的需求。此外,试点中也发现,个别支付机构存在真实性审核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 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贸易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市场需求和跨境电子商务特点,出台《通知》,完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支付机构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通过银行为市场主体跨境交易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 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进一步满足境内个人合法用汇需求。 三是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风控制度和系统,健全主体管理,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对合作支付机构的相关外汇业务加强审核监督。 四是银行在满足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进一步拓宽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结算渠道。 三、《通知》对个人“海淘”是否有影响? 答:《通知》将进一步便利个人“海淘”。个人在跨境电商平台或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支付机构可以便利地实现购汇并对外支付。《通知》还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拓宽个人“海淘”支付结算渠道。 2019-05-10/jilin/2019/0510/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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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促进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 二、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三、为确保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平稳过渡,各分局应向辖内支付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科学调配人员,妥善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2019-05-06/jilin/2019/0506/8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