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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金融及相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迅速行动,主动作为,在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的同时,重点围绕缓解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经营的影响,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精准金融服务。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政策更好适应市场主体的需要,近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地方融资环境、强化组织实施等七个方面,提出了30条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要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全国性银行要发挥好带头作用,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不低于50个基点,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把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商业银行要将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鼓励保险机构发挥保险保障作用,提供针对性较强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 《意见》指出,要改革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强化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和结构调整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强化外部考核激励机制。积极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2020年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力争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提高批量合作业务中风险责任分担比例至30%。 《意见》明确,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释放更多资源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业。(完) 2020-06-03/ningxia/2020/0603/1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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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请问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如何实施?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指在前期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范围和业务范围。与前期试点方式相同,此次扩大试点政策,将由各试点分局根据所在地实际需求制定试点方案,并对外公布试点的条件、程序和管理要求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试点备案,并开展相关试点业务。 问题二:请问《通知》第五条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把握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这一要求? 答:支付机构或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为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按照以下原则把握:一是通过支付机构或银行自身电子化业务系统监测跨境电商企业在本机构年度内办理的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情况,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要求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二是外汇局将按月向支付机构和银行通知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支付机构和银行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核对,并提示从事货物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客户在公布名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未来,支付机构和银行可通过接口等方式与外汇局联网,实现非名录企业名单通过系统自动传输。 问题三:请问《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具体是指哪些业务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于“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差额业务”和“其他特殊交易业务”,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无论企业业务发生之日与实际报告日之间间隔是否超过30天,上述业务报告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现网上办理。上述业务报告的法定报告时限仍按照38号文执行,如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报告预计的付款信息。 问题四:请问《通知》第九条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后,A类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是否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答:《通知》第九条已明确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此条适用于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的企业离岸转手买卖和退汇收入以及B/C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银行需按现行法规规定对上述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 问题五:请问企业分支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提交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相关材料)中是否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企业分支机构根据《通知》第十条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负责人签字。 2020-06-02/ningxia/2020/0602/1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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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行积极主动的开放政策,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新格局,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日前,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部署,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辖内粤港澳大湾区8市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首批试点,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信用优良企业办理贸易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试点的开展将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一步促进大湾区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试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二是贸易外汇收入无需经过待核查账户。试点企业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三是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手续。超期限退汇及非原路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四是简化进口报关核验。银行能确认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稳步推进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工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实体经济发展。 2019-01-03/guangdong/2019/0103/1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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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外币现钞账户撤销后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应如何管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相关规定,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以下简称外币现钞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境内机构不再通过外币现钞账户办理提钞和存钞业务,外币现钞收付仍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56号)中相关规定办理。银行外币现钞数据报送要求不变,对于特殊情况的外币现钞存取业务,各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台账登记工作。 问题二: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有关规定,银行报送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范围包括:一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将机构外币现钞结汇和将机构外币现钞存入账户的数据;二是境内机构经由银行先购汇再直接提取外币现钞和从外汇账户提取外币现钞的数据。此外,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在银行发生的存取外币现钞数据也需向外汇局报送。 2020-06-02/ningxia/2020/0602/1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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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http://www.gov.cn/xinwen/2020-06/04/content_55170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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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3月13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拉开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在成立40周年之际,2019年3月25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联合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开展“外汇往事 经常穗粤”主题党日活动。 活动邀请了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以及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国际结算业务岗位的资深专家进行交流座谈,并通过往事照片专辑回放、参观中国银行行史馆(广东)等,回顾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广东省外汇管理改革开放的历程,加深了与会者对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与国家改革开放大局的认识。 下一阶段,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推进各项外汇管理改革举措在南粤大地落实见成效,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2019-04-03/guangdong/2019/0403/1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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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外汇业务稳健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近期,外汇局江门市中心支局积极开展2019年外汇宣传月活动。宣传活动形式多样,把外汇知识直接“送达”市民身边,获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外汇局江门市中心支局采取三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一是在江门市内66个户外阅读栏灯箱内张贴“外汇投资需谨慎 正规渠道保权益”“诚信守法用外汇 合规经营促发展”等宣传标语,提醒社会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财产损失。二是在多个居民小区、商业办公楼、大型综合购物中心的电梯桥厢内,张贴“履行用汇主体义务 依法做好国际收支申报”的温馨提示,增强用汇主体国际收支申报的意识。三是通过银行机构的多种宣传渠道派发印有“诚信兴商 合法用汇”等标语的宣传品,进一步扩大宣传的覆盖面。 2019-03-12/guangdong/2019/0312/1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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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联合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消保协会、东莞银行等单位开展“普及外汇政策法规 共建健康市场秩序”专题宣传活动。 活动在人流密集的东莞市海德广场和人民公园举行,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通过设摊宣讲、摆设展板、悬挂横幅、派发外汇知识宣传彩页和纪念品等方式,大力宣传个人外汇收支、银行卡境外交易、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申报等外汇政策,以及与境外留学、出境旅游、移民等相关的国际收支申报与结售汇知识,警示非法网络炒汇、地下钱庄等行为的危害性,提醒市民依法保障合法权益。本次宣传活动反响热烈,进一步提高了公众对外汇知识的知晓度和诚信兴商意识,受到一致好评。 2019-03-28/guangdong/2019/0328/1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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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下放银行办理改革试点政策实施以来,外汇局河源市中心支局积极采取措施,促使试点政策尽快落地实施。 一是举办试点业务专项政策培训,向银行业务人员详细讲解试点政策内容、业务流程、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二是组织银行开展网点全覆盖、外债客户全覆盖宣传,包括在辖内70多个银行外汇业务网点循环播放宣传视频,对辖内跨境融资主体开展面对面或电话沟通的政策宣传等,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试点政策措施和要点。三是鼓励银行业务人员通过微信、微博、QQ等自媒体,广泛推送试点政策解读信息和宣传视频,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悉面。 近日,外汇局河源市中心支局指导中国农业银行河源分行办理辖内首笔外债注销业务,《河源日报》和《河源晚报》等当地媒体同时刊报相关情况。 2019-03-06/guangdong/2019/0306/1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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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7日,为广泛普及外汇知识,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意识和合法用汇理念,外汇局清远市中心支局借助“2019时代中国清远马拉松赛”平台,联合工商银行清远分行积极开展外汇政策宣传活动。 在热闹的马拉松活动现场,外汇局清远市中心支局主要采用组建宣传方队、悬挂外汇宣传标语、发放外汇知识手册以及现场答疑等方式,积极向参赛选手以及现场观赛群众宣传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诚信兴商、合法用汇等内容。据统计,现场共有来自15个国家和地区的2.2万名运动员及观赛群众数万人,进一步扩大了外汇政策的影响力。 2019-04-02/guangdong/2019/0402/13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