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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1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1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新年伊始,请问我国外汇市场形势如何?有何变化? 答:今年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和分化加大,我国外汇市场继续稳健运行。跨境资金保持净流入,规模较上月有所回落。1月,银行结售汇顺差、企业和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较上月分别下降20%和28%。受季节性等因素影响,岁末年初企业收款和结汇增加较快,随着需求逐步释放,近期企业收款和结汇增长放缓。从主要渠道看,1月,货物贸易项下资金净流入较上月下降27%,服务贸易项下资金净流出增长23%,证券投资项下资金净流入保持稳定。总的来看,我国外汇市场交易活跃、预期平稳,跨境资金流动更趋稳定。 2026-02-13/henan/2026/0213/2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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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3991亿美元,较2025年12月末上升412亿美元,升幅为1.23%。 2026年1月,受主要经济体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进,发展韧性进一步彰显,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6-02-09/henan/2026/0209/2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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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7.5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93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6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2.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7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10.3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8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1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5万亿美元)。 2026-02-27/henan/2026/0227/2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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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温信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局长」 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此次座谈会的召开,回应了民营企业家的关切,稳定了市场信心和预期,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不仅为民营企业指明了发展方向,也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为深入贯彻此次会议精神,《中国金融》特开设“金融高质量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专栏,从不同地区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实践着手,报道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优良做法。 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总结了深圳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积累的“十条宝贵经验”。其中“坚持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坚持全方位对外开放”“坚持创新是第一生产力”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在创造“深圳奇迹”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深圳在40余年改革开放浪潮中构建出中国密度最高、能级最强的民营经济生态:截至2024年底,深圳民营企业数量超260万家,民营经济占比为97%,培育出华为、比亚迪、腾讯、大疆等一大批国际知名民营企业,以及迈瑞、优必选等行业“小巨人”,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的民营经济格局。 40余年来,深圳金融与民营经济共成长,始终承担着为国家金融改革探路的历史使命。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分行)依托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和综合改革试点等重大战略,发挥民营经济体量大、应用场景广泛、创新业态丰富等优势,多次在“小切口”上做大文章,利用试点政策辐射更大范围金融改革,为民营经济最大限度提供了开放、有序的金融制度环境,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科创引领、外向主导是深圳民营经济发展的鲜明特征和独特优势 深圳毗邻港澳,具有与生俱来的外向型民营经济特征。1980年特区成立后,深圳主动借鉴国外自由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经验,引进全国第一家“三来一补”企业(上屋怡高电业场),落地全国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正大康地集团),探索出一条从“三来一补”到引进外资、再到双向投资的外向型经济发展之路,20世纪80年代外资对深圳资本形成的平均贡献率高达51.60%。党的十八大后,深圳逐步成长壮大为“中国外贸第一城”,2024年进出口总额迈上4万亿元台阶,新设外资企业数量9738家,有进出口实绩的民营企业近4.7万家,占全部有进出口实绩企业的近九成。 科技企业成为深圳民营经济“主力军”。1987年深圳出台全国首个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政策文件,鼓励技术入股、兴办民营科技企业,催生华为、中兴等第一批民营科技企业。1991年深圳颁布《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提出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此后十年间孕育出比亚迪、腾讯等代表性高科技企业。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圳通过特区条例的形式建立财政投入科技创新的制度机制,持续以政策破冰,推动创新发展,构建起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为主的创新产业生态。2024年,深圳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突破2.5万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量累计突破1000家,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20年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新能源汽车、消费级无人机等25个细分领域全球市场份额第一,持续以“6个90%”(90%以上的创新型企业是本土企业,90%以上的研发机构、研发人员、研发资金、职务发明专利以及重大科技项目发明专利集中在企业)领跑新质生产力发展。 深圳金融是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典型样板和生动实践 不同于北京国有金融机构集中的总部优势、上海外资金融机构集聚的国际金融基础,深圳金融在服务民营经济过程中走出了一条全新的市场化创新之路,是“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的生动实践,打造了制度型开放“试验田”。 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初步探索。1985年,为解决蛇口工业区内资金不融通问题,深圳率先探索,经国务院特批成立了全国首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蛇口财务公司,开始向民营企业发放贷款,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占比超60%,实现区内企业“当日结算”。1987年在招商财务公司的基础上创建全国第一家企业持股的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率先打破融资所有制歧视,推出“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允许民营企业以设备、厂房抵押融资,极大地激发了民营企业活力。1988年蛇口工业区与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联合创办中国第一家股份制、地方性的保险企业——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为蛇口出口型民营企业设计“出口信用险”等定制化保险。深圳金融在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中不断为国家试制度、探新路,在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探索中发挥了带头和示范引领作用。 民营经济外向型特征推动跨境金融改革走在前列。改革开放初期,“三来一补”加工贸易、引进外资等为深圳经济发展注入了原始动力,而当时外汇留成制度严重制约了贸易发展。1985年11月,深圳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外汇调剂中心,实现了外汇体制从计划分配向市场化配置的转变,开启了外汇管理制度型开放的实践探索之路。1994年深圳首批实现人民币汇率并轨,成为全国统一的外汇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入新世纪,深圳充分发挥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先行先试探索清算行模式、推动建立代保管库、支持香港银行为香港居民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率先迈出人民币国际化的第一步。2009年7月,深圳首批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率先推出出口电商跨境人民币收款服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等跨境创新业务。2023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深圳落地《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金融支持前海30条”),集成式打造“前海港企贷”“跨境征信通”等14项全国“首创”“首批”金融创新成果,形成11项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截至目前,主要外汇领域改革创新举措均已在深圳落地,构建了与深圳外向型经济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和普惠性的制度体系,有效服务了经济高质量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塑造科技金融先发优势。深圳是依靠高新技术产业立足和发展的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42.3%。以华为为例,民营科技企业从“初创”到“腾飞”,每一步跨越都离不开金融的强力助推。1992年8月,《关于一九九二年度科技贷款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深圳通过银行利率优惠和有关部门贴息的方法,向“开发生产磁卡系列产品”等12个高科技项目发放贷款5150万元,率先以政策牵引金融资源向民营科技企业聚集;1988年,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为华为发放第一笔信用贷款30万元;1994年,招商银行全国首创推出“买方信贷”业务,缓解早期华为新产品研发资金压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形式逐渐拓展到买方信贷、贷款担保、风险投资等新模式;2008年,华为开始布局海外市场,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为其提供短期出口保理、境外银团贷款等服务,应收账款融资超过10亿美元。深圳金融在服务科技企业过程中积累的丰富实践,奠定了深圳科技金融先发优势。 构建与民营企业特征深度适配的金融体系、金融生态、金融文化 深圳市分行立足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先行示范区的制度先发优势、高新技术产业优势、科技创新优势这“四大优势”,聚焦轻资产运营、强产业链协同、高跨境活跃度等科技型、外向型经济突出特点,找准政策措施发力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科技金融为重点做好“五篇大文章”,大力发展跨境金融,多措并举构建与民营企业特征深度适配的金融体系、金融生态、金融文化。 构建“信贷+征信”“股权+债权”“本币+外币”全方位、多元化金融支持体系 “信贷+征信”打通融资“最初一公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早在2018年深圳率先落地全国首家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2021年深圳地方征信平台成功上线,逐渐构建起国家征信、社会征信、地方征信“三位一体”的征信系统,首创多项“信贷+征信”金融创新产品,三年累计培育首贷户超过11.9万户。“科技初创通”为超2万家科创企业生成“第一张画像”,助力2910家初创科技型企业获得融资30.6亿元;“个体通”“小微通”助力超14万家小微企业和个体户获贷超15亿元;“深质贷”将企业质量、品牌的“无形资产”转化为融资增信的“有形资产”,为112家企业授信超4.5亿元。 “股权+债权”推动金融供给侧从“信用适配”到“价值共创”跃迁。“腾飞贷”通过在信贷关系中引入收益共享因素,匹配不同成长阶段企业需求,实现银行信贷风险和收益在更高水平上“跨期平衡”,有效解决了银行不敢贷多、贷长的问题,助力100家企业签约贷款35亿元。全国首批落地债券市场“科技板”,推动辖内9家科技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科创债14只,金额共计207.5亿元。首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总量管理试点,充分便利企业在总量内发起成立多支基金,灵活自主配置和调整投资项目,目前QFLP试点规模约77亿美元,主要投向国内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前沿领域,其中近七成境外投资人来自香港。 “本币+外币”打造“一打通三便利”跨境金融服务体系。深圳以“前海+河套”两大国家级战略平台为引擎,打造外汇管理制度型开放新高地,有效构建“离岸人民币枢纽+在岸人民币试验田”联动模式。“一打通”:打通境内外融资新渠道。首批落地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及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率先构建起“本外币合一、高低版搭配”跨境资金池政策体系,服务55家总部集团、1800家境内外成员企业便捷调拨全球资金超3400亿美元。“前海港企贷”“河套科汇通”联通境内外两个市场,率先打通科技创新资金跨境流动新路径;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帮助31家科技企业跨境融资2.03亿美元,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当时境内融资成本1个百分点。“便利一”:打造跨境投资便利化新模式。拓展投资渠道、完善制度安排,首批落地“跨境理财通”试点,稳步扩大深港两地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渠道,2024年2月升级后业务总量达到升级前的6倍;首批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试点,落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试点,持续便利外资企业使用资本金。“便利二”:打造跨境结算便利化新机制。首创外综服企业代办跨境电商出口收汇业务,成功解决新业态结算成本高、收款周期长等痛点,为23万家企业节省结算费用超5.2亿元;首批落地“出口跨境电商直通车”,支持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出口电商提供跨境人民币线上收款、申报“一站式”服务,节省手续费约7.5亿元;首创境内进口商“境外不落地购汇”,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风险新通道;首批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2024年2月升级落地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为1400余家优质企业办理便利化业务规模超千亿美元。“便利三”:打造跨境支付便利化新体系。首批开展港人代理见证开户业务,累计开户、交易金额占大湾区业务量的九成;率先探索多门类、多品种的跨境支付体系,首创“外包内用”“外卡内绑”“来华零钱包”等,畅通“卡、码、币、包”四条路,打造深圳全域支付示范区。2023年以来重点商户受理外卡率提高至99.9%,1646个银行网点可兑换外币,助力外籍人员在深消费296亿元。 构建多方参与、政策协同、资源适配的金融服务生态 民营企业发展不仅需要金融产品创新,更需要健康的金融生态。通过合理的激励相容机制安排,促使不同层次的金融服务主体共同努力,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和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实现与民营企业的长期共赢。 强化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确保资金精准投向、优惠利率高效传导至特定领域和行业的民营企业。截至2025年5月末,支农支小再贷款余额达185.32亿元,同比增长5倍;2025年前5个月,再贴现发生额122.9亿元,有效滴灌小微民营企业563家。落地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工具,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清单内1700余家科技企业、60个项目获得贷款超350亿元。辖内银行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累计发放碳减排贷款185.21亿元,预计带动碳减排量390.97万吨,重点支持光伏、风电、生物质能源、高效储能等能源领域。 打好政策协同“组合拳”,确保同向发力、形成合力。发挥深圳财政综合实力优势,构建财政性资金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机制。推动“银证保担”协同,完善激励约束及风险分担机制。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圳金融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制定20条具体举措,紧密联动“股贷债保汇”,共同构建“信贷融资更充分、债券融资更多层、融资渠道更多元、跨境融资更便利、配套服务更优化”的金融生态。出台“金融支持外贸24条”,打造“河套金融服务日”“跨境金融服务走进各区”等多个特色金融服务品牌,全方位满足企业出海结算、融资、汇率避险等综合性需求。 统筹金融开放和风险防范。坚持稳中求进,深化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强化本外币协同监管,深化汇税关警跨部门联动,现场联合跨省破获大额出口违法案件,重点领域、重点机构风险化解精准有效。通过建立常态化风险提示机制、提升企业汇率避险服务等,多措并举引导企业正确应对外部挑战,有效抵制“内卷”式竞争,推动形成良性的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关系,防范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递,促进民营经济稳定发展。 培育与民营经济深度适配、相互促进、长期共赢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金融服务的提升不仅需要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需要重视实体经济需求侧的问题,推动民营企业提升内在综合竞争力以及主动拥抱金融资源能力,实现供需两端双向奔赴。 创新开展民营企业金融素养提升工程。深圳市分行立足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把视野扩宽到民营企业信贷融资之外,创新开展“民营企业金融素养提升工程”“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示范工程”系列活动,指导金融机构发挥专业能力与资源统筹能力,帮助民营企业优化内部治理结构,提升经营管理能力,管理汇率风险,以“练好内功”提高金融有效需求。把弘扬中国特色金融文化与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构建出更有黏性、更加健康、更为长远的银企关系,增强供需的适配性。 推动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优化完善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健全与科技金融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创新和容错机制,建立权责对等的问责机制,激发科技金融服务内生动力。率先牵头全国首家银行外汇展业改革试点工作,指导银行从供给端入手,全面再造外汇业务流程,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外汇管理效率;率先牵头设计银行外汇尽职免责机制并在全国实现首地试运行,以监管赋能金融改革高质量发展。 改革扬帆风正劲,击鼓催征再出发。今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5周年,6月10日中央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深化改革创新扩大开放的意见》,在新起点上赋予深圳一系列重要改革任务,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深圳金融系统将进一步强化使命担当,坚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初心,以推动改革落实为抓手,发挥科技金融、跨境金融先发优势,打造更多具有标识度、示范性的改革成果,全面优化政策体系、服务体系、监管体系,支持深圳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金融》2025年第14期) 2025-07-23/shenzhen/2025/0723/2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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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时代新征程金融法治建设,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单位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jrfzqyj@moj.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1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编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4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的说明 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2026年3月20日 2026-03-20/safe/2026/0320/27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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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pdf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pdf 2026-03-20/safe/2026/0320/27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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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金融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第一部管总的基础性法律,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着力解决制约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草案共11章95条,全面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法治建设成果和经验,立足新时代新征程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把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理论创新和金融管理实践中形成的改革成果、有效做法转化为全行业和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金融工作方向性总体性要求。强调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建设金融强国、有力支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立法目的。鲜明体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等要求。二是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围绕推动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职能定位,不断完善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积极推动构建宏观审慎管理体系,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三是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活动。对金融机构准入、经营、退出实施全周期管理。明确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须经批准。四是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性。围绕推动建设多样化专业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强化合规性管理,满足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行为。五是优化金融市场体系功能。明确金融市场基本功能、交易原则,健全金融市场稳定机制。建立健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主体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履约保障。六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明确金融各领域监管职责和央地监管分工,并建立兜底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同时,对监管协同、履职保障和追责问责提出明确要求。七是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风险处置原则,着力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八是统筹金融高质量发展和安全。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着力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切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反洗钱监管制度,提高金融安全保障能力。九是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加强制度约束。 在起草审查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就相关重点问题开展专题攻关,组织多场座谈会听取地方、专家、行业协会、金融机构意见,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持续修改完善草案。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大实践和具体体现,有利于更好地回应关切、凝聚共识,提高金融法立法质量,更加有力地推动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 公众可通过登录专栏、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寄递纸质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9日。 2026-03-20/safe/2026/0320/27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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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今年全国两会是在“十五五”开局之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阐述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经济韧性、建设健康中国、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等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视野宏阔、内涵丰富、思想深邃,具有很强的战略性、指导性和针对性,为做好“十五五”时期各项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外汇管理系统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更高标准当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努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展现新作为。 会议强调,外汇管理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始终保持战略定力、更加积极主动作为,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靠前发力、提质增效,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以务实管用的政策举措推动各项任务加快落地见效,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支持。一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创新。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支持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围绕科技创新、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加强外汇政策供给,继续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强外汇政策和区域外汇生态评估,对重要外汇政策、重点工作事项适时开展成效评估,努力做好从政策出台到企业、居民可感可及“最后一公里”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切实惠企利民。二是坚定不移推进外汇领域高水平开放。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完善境外放款、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政策,助力更好拓展国际循环。推进外汇市场发展,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深化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实现促便利和防风险的有机结合。三是更好应对新形势下的外部冲击挑战。加强对形势变化的敏锐把握,树立底线思维,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必要时强化宏观审慎管理,进一步健全预期管理机制,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四是完善外汇领域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科技赋能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加强异常渠道和线索分析,持续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五是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会议要求,要加强系统谋划,做好国务院2026年重点工作任务和“十五五”规划纲要推进落实,细化工作举措,做好跟踪督促和协调推动。要高质量做好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交流,完善意见建议采纳和反馈机制,推动凝聚共识、解决问题。 派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局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026-03-20/shaanxi/2026/0320/2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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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局深圳市分局高度重视跨境金融服务,持续推进相关工作。2025年上半年,深圳跨境人民币收付金额为27632.8亿元,同比增长24.3%,其中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收付金额为5512.8亿元,同比增长12.5%,新增跨境人民币一般货物贸易“首办户”815户,相关跨境人民币收付金额44.3亿元。 一是推动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提质扩围。2024年2月深圳辖内实施高水平试点政策以来,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政策红利持续释放。截至2025年6月末,深圳辖内超1700家企业参与试点,业务规模超1700亿美元。 二是提升贸易新业态业务便利化水平。截至2025年6月末,支持外综服企业代办跨境电商出口收汇,累计服务23.7万家企业,业务规模570.9亿美元;支持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外汇业务,累计服务商户1.4万家,业务规模13.3亿美元,居全国前列;支持外贸新业态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累计结算金额达1.3万亿元。 三是推动“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增量扩面。“跨境理财通”2.0落地以来,深圳银行新增个人投资者约3万名,跨境收付金额合计472亿元,收付金额占大湾区比重近五成。 四是主动开展跨境金融服务上门。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局深圳市分局组织开展“跨境金融服务走进各区”系列活动,打造集政策宣讲、产品推介、政银企对接于一体的金融服务平台。聚焦“跨境金融服务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跨境人民币服务外贸高质量发展”“便利深港双总部企业跨境资金流动”等主题,先后在罗湖、福田、前海等重点区域开展专场服务。 2025-08-06/shenzhen/2025/0806/2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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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在提升外籍来华人员支付便利上持续发力,围绕四个聚焦,打好优化支付服务“持久战”。2025年1至6月,外籍人员在深非现金支付交易8587.54万笔、118.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35%。其中,消费主要集中在商超购物和餐饮美食两大领域。韩国、美国、新加坡位列深圳入境消费市场前三大客源国,合计贡献了近三成消费额。老挝、蒙古国游客在深消费增速“领跑”,消费额同比分别激增150倍、23倍。 一是聚焦场景体验,为外籍人员提供贴身支付服务。紧跟国际活动,深入深圳文博会、中国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能力建设中心深圳课程、非洲央行行长会议等涉外场景,将支付服务“送上门”。紧盯“来深第一站”,联合相关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在机场、口岸建设5个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提供支付、文旅、通信、交通等综合服务。截至2025年6月末,支付板块共接受咨询超1.1万人次,办理业务超1600人次,收到了世界各国人士的留言感谢。紧抓离境退税,会同市税务局指导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上线电子退税新渠道,外籍游客用移动支付“碰一下”“扫一下”,就可“即买即退”至移动支付账户。 二是聚焦产品创新,持续释放境外人士消费潜力。全国首推微信支付“来华零钱包”,已有超百名用户尝鲜,业务呈持续增长态势;推动14家境外钱包直接扫码在深消费;指导微信支付简化绑外卡流程,近200万名外籍用户绑外卡进行微信支付。2025年上半年微信支付外卡交易笔数、金额同比分别增长1.6倍、1.5倍。港人代理见证开户业务办理银行扩大至8家,目前港人在深共开立内地银行账户超321万户,其中代理见证开户超41万户,累计交易近361亿元,占大湾区九成。 三是聚焦不同群体特征,精准提升境外人士支付便利性。关注外籍师生支付需求,会同7家金融机构赴深圳大学城,与高校外籍师生代表座谈交流,指导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建立政银校三方常态化沟通反馈机制。关注港澳来深就医群体,指导金融机构持续提升医院外卡受理率,优化医院支付环境。关注来深参会的外国政商人士,组织志愿者上门开展支付业务咨询及办理,并陪同前往附近商超感受丝滑支付。 四是聚焦常态化巡检,确保高水平服务持续在线。开展“蓝马甲”巡检行动,通过“巡检-反馈-优化”,已指导全市近40个重点商圈、超1.3万户商户补短板、优服务,持续完善重点场所外卡受理、外币兑换和现金支取设施建设,全方位提升外籍人员的消费支付便利性。 2025-08-20/shenzhen/2025/0820/21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