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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分局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开展“打击地下钱庄 远离非法买卖外汇”主题宣传活动。活动中,通过线上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推送防范非法跨境金融风险、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知识,线下深入金融机构网点大厅、牧区毡房、社区广场,设立“流动宣传站”,讲解留学购汇、境外刷卡消费等热点问题,并提醒群众合法合规用汇。本次宣传累计发放宣传品600余份、接待咨询百余人次。下一步,锡林郭勒盟分局将以更有力度的监管、更有温度的服务,维护辖区外汇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为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6-03-26/neimenggu/2026/0326/2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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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研究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6年4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33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外汇管理处,邮编:570105,请在信封上注明“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意见”字样。 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i_current@163.com 邮寄联系人:曾如肖 联系电话:0898-68562943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2026年3月27日 2026-03-27/hainan/2026/0327/2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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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工作部署,稳步推进河南省试点工作落地见效,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cargo12345@163.com(互联网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发送至: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外汇管理处(商务外环路21号)(邮编450046),并在信函上注明“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26年4月30日。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关于起草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2026年3月26日 2026-03-27/henan/2026/0327/2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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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2月,银行结汇14338亿元人民币,售汇11362亿元人民币。2026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3438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581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2月,银行结汇2064亿美元,售汇1636亿美元。2026年1-2月,银行累计结汇4927亿美元,累计售汇3701亿美元。 2026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1684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9211亿元人民币。2026年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9640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8818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001亿美元,对外付款5645亿美元。2026年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3817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2640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3-27/anhui/2026/0327/3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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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外汇政策传导效能,泉州市分局指导辖内各银行聚焦“策马纳福 汇缘山海”主题,开展了多维度、接地气、有温度的外汇政策下基层宣传活动,助力构建和谐健康的外汇市场环境。 一是筑牢线上线下双阵地,拓展政策宣传覆盖面。以各银行网点大堂为核心阵地,通过互动体验、便民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接地气的宣传活动,做好网点一线政策宣传服务。同步组织辖内银行通过微信朋友圈广泛推送外汇政策宣传节日海报,定期发送外汇政策解读文章、案例分析、宣传视频等内容,开设线上咨询窗口,补齐政策覆盖“空白点”,构建全方位宣传体系。 二是打造文化融合新场景,激活政策宣传创新力。以泉州古城马生肖IP装置“六合同风马”推出为契机,组织开展“策马纳福 汇缘山海”——“福马打卡季”主题宣传活动,通过“福马集章册”打卡互动、专属二维码政策问答、场景化合影留念等创新形式,将外汇政策宣传与文化体验深度融合。 三是推进精准化下沉服务,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组织各银行深入辖区核心商圈、大型社区,面向群众、商户重点解读个人跨境消费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外汇政策。聚焦企业节后复工复产关键节点,联动辖区商会、涉外企业协会,开展“新春访企送策”专项行动,精准对接企业外汇需求。走进侨胞聚集地开展“汇暖”专项宣传活动,提供配套金融服务,让侨胞侨眷享受实实在在的优惠和便利。 2026-03-27/fujian/2026/0327/2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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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2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2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您如何评价2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情况? 答:2月以来,国际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稳健。从交易规模看,2月,外汇市场交易量为2.6万亿美元,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2万亿美元,剔除春节假期影响后,日均环比分别增长2%和12%。从外汇供求看,2月,企业和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356亿美元,环比下降57%。其中,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678亿美元,环比下降26%。2月,银行结售汇顺差428亿美元,环比下降46%。从3月以来的情况看,跨境资金流入和流出基本均衡,供求较为平衡。总的来看,当前我国涉外经济平稳发展,外汇市场交易保持活跃,企业等主体结汇意愿稳中有降,购汇需求基本稳定,市场预期总体平稳。 2026-03-27/anhui/2026/0327/3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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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根据依法合规、审慎履职、服务实体和风险可控等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研究草拟了《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6年4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33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外汇管理处,邮编:570105,请在信封上注明“银行办理外债登记业务意见”字样。 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i_current@163.com 邮寄联系人:曾如肖 联系电话:0898-68562943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2026年3月27日 2026-03-27/hainan/2026/0327/2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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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6年2月28日) 2026-03-27/hebei/2026/0327/2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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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十五五”开局新起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迈入功能跃升、全球引领的关键阶段。作为国家金融改革开放的核心门户与人民币国际化的主阵地,上海正按照国家顶层设计,以建设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为战略牵引,在服务新发展格局、支撑高水平对外开放中承担新的使命。 近日,第一财经专访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副书记、主任兼上海市分行行长金鹏辉,他权威系统解读了在国家顶层规划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定位与实践路径,并聚焦央行在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人民币投融资国际货币功能、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质效、支持离岸金融与数字人民币等方面的具体政策安排。 金鹏辉表示,当前人民币融资利率较低,选择人民币作为国际融资货币,具有一定优势。接下来将大力推动自贸区和离岸经济(金融)功能区建设,以自贸账户功能升级优化与离岸金融场景建设为人民币跨境投融资开辟更广阔的空间。 此外,金鹏辉透露,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并未消散的背景下,还将努力解决“小币种”汇困难题。在吸引外资方面,将进一步拓展FT账户功能升级试点企业、试点开展财资中心管理业务、推进建设离岸经济(金融)功能区,并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 进一步提升上海离岸功能 第一财经: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合作共赢,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上海一直以来都是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桥头堡,如何进一步提升上海离岸功能?后续有哪些规划? 金鹏辉: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高度提出的一项重大国家战略,是我国参与国际金融竞争的核心载体,也是推动金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下一步,一是在外汇管理领域继续规范开展高版本跨境资金池“3.0版”试点业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策红利惠及更多市场主体,更好支持上海总部经济发展。 二是有序以科技金融、绿色金融为重点,推动绿色外债、科技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提升跨境金融服务“五篇大文章”的能力,鼓励和支持首创性、集成性探索政策在上海率先落地。 三是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主体发行自贸离岸债,推动自贸离岸债二级交易市场建设,推动临港新片区离岸贸易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扩围,深化FT账户功能升级试点,通过具体改革任务为上海发展离岸金融积累经验、探路先行。 四是配合市相关部门系统谋划离岸金融框架及做好《上海市浦东新区离岸金融管理办法》的立法研究工作。 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 第一财经:政府工作报告将“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置于更突出位置。对此,上海将推出哪些具体举措,进一步提升人民币投融资国际货币功能? 金鹏辉:长期以来,上海市金融机构跨境人民币业务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2025年,上海市跨境人民币收付金额达32.4万亿元,同比增长9%,占全国比重46%,继续保持全国第一。其中,“经常项目+直接投资(不含资金池)”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合计3.5万亿元,同比增长14%,高于整体增速5个百分点。证券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24.2万亿元,同比增长8%,占总量七成以上,对提升上海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海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 一是便利跨境资金结算。扩大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政策的覆盖面和受惠主体范围,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名单。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等在线化、无纸化方式,提升业务办理便利性和资金到账效率,更好满足各类主体人民币交易结算、投融资、风险管理等需求。 二是有力服务实体经济。聚焦重点企业、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鼓励经营主体在跨境贸易投资中更多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把握人民币利率较低的有利时机,通过境内外联动方式积极开展人民币境外贷款业务,助力“走出去”企业解决境外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维护我国海外利益。 三是持续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快建设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 四是精准防控金融风险。统筹防风险和促发展,持续推进科技赋能,严格落实“三反”举措,及时识别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筑牢防范化解外部冲击的防火墙、防波堤、防浪堤,确保人民币跨境使用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同时要加大汇率风险管理,普及汇率风险中性理念,鼓励企业使用汇率避险工具对冲汇率风险。 我们也注意到,当前人民币融资利率较低,选择人民币作为国际融资货币,具有一定优势。我们将大力推动自贸区和离岸经济(金融)功能区建设,以自贸账户功能升级优化与离岸金融场景建设为人民币跨境投融资开辟更广阔的空间。 引进来与走出去政策加力 第一财经: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在吸引外资,包括金融机构设立、资金流入等方面有哪些优势可以加强,制度和政策上还会有哪些支持? 金鹏辉: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具有金融机构集聚、金融产品丰富、金融服务国际化程度高、金融监管规范、金融政策供给有力、金融基础设施完善高效、金融创新能力较强、金融人才储备深厚等诸多优势,对外资机构具有天然的吸引力。 在加速推进上海国际中心建设过程中,我们将持续巩固上述优势,不断改善上海对外资的营商环境,并在政策上体现上海特色。 一是进一步拓展FT账户功能升级试点企业,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享受跨境资金流动高度自由便利。二是试点开展财资中心管理业务,提升外资跨国企业全球或区域财资中心资金管理效能。三是推进建设离岸经济(金融)功能区,为外资主体提供更丰富高效、具有上海特色的离岸金融服务。四是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推广升级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池政策,推进外商直接投资改革,简化外汇登记手续,便利外商投资资金支付使用,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绿色外债政策升级扩面,支持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直接融资,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研究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跨境资金政策,探索拓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 第一财经:在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并未消散的背景下,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汇率、合规、地缘政治等多重挑战,如何进一步加大稳外贸金融支持力度、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质效? 金鹏辉:一是提升传统贸易外汇收支便利。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为切入点,并持续对政策优化升级,推动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减单证、简流程”,支持更多诚信合规的优质企业跨境资金结算实现“秒申请、分钟办”。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积极参与试点,将更多诚信合规的优质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切实帮助企业压降结算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是支持服务贸易新业态健康创新发展。近年来,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外贸新业态蓬勃发展,成为外贸进出口的重要增长点和新活力,但也同时面临审核单证多、真实性审核难等诸多痛点。外汇管理部门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持续探索完善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监管体系,从审核传统单证及交易电子信息两方面推进便利,为平台企业背后的中小企业享受贸易外汇收支结算便利开辟新路径。 三是解决“小币种”汇困难题。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经贸往来不断深化,外贸“朋友圈”不断扩大,部分贸易伙伴外汇管制及外汇短缺导致回款难、结算渠道不畅等问题客观存在。鼓励银行积极对接企业多元化币种结算需求,不断完善“小币种”跨境结算网路,降低“小币种”结算成本,为企业开拓市场、融入全球提供坚实、高效的金融基础服务。 四是因企施策创新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随着国际经贸环境的急剧变化,外贸企业面临多样化挑战,除了常见的资金使用效率、真实性审核、汇困问题,可能还会出现新型贸易融资需求等个性化诉求。银行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因企施策,创新开发针对性金融产品,满足企业个性化业务诉求。 第一财经:如何平衡投融资便利化与跨境资金流动的风险防控? 金鹏辉:要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平衡好便利和风险防控的关系,不断提升与金融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金融监管能力。 一是有序推动跨境投融资和贸易便利化等金融改革。针对实体经济的迫切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动各项改革,成熟一项、推广一项,确保便利化措施与风险防控能力相匹配。 二是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做到风险早发现、早处置。建立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加强形势监测分析,强化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严厉打击经济金融违法违规活动,提升新型违法犯罪识别打击能力,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外汇领域推动监管方式向主体监管转变,以银行外汇展业改革为抓手推动银行建立健全外汇风险交易监测体系。 三是加强科技赋能。依托大数据,实现从传统的“人防”向“人防+技防”的转变。优化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系统建设,与海关、税务系统实现多维度互联互通,为风险防控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和系统保障。开展资金链路的全流程追踪和数据分析,精准识别合规主体的便利化需求,精准锁定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主体,实施穿透式监管,提升风险防控的质效。 数字人民币国际运营中心已推三大平台 第一财经:数字人民币国际运营中心落地上海,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带来哪些影响? 金鹏辉:去年9月24日,数字人民币国际运营中心正式落地上海,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注入新动力。当前,数字人民币国际运营中心已推出三大业务平台:数字人民币跨境数字支付平台探索利用央行数字货币解决传统跨境支付中存在的痛点,推动形成“无损、互通、合规”的跨境支付新生态;数字人民币区块链服务平台为各场景和行业类区块链提供标准化的跨链交易信息转接、链上数字人民币支付服务;数字资产平台可支持在链上发行、登记、托管和交易合规数字资产,实现合规数字资产在同一平台上完成价值流转。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也将积极配合数字人民币国际运营中心开展各项业务。 2026-03-12/shanghai/2026/0312/2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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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2026-03-26/neimenggu/2026/0326/21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