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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潘功胜 2025年12月16日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 具有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选择双边清算或通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六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市场参与机构管理 第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分别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制定业务规则,提供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加强业务协作,开展数据交互,保障业务和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升设施服务水平。 第九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如发生重大异常、系统故障等,对外汇市场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以法人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并应先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分别负责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资格、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相应的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前中后台分离机制。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指派具备必要能力的交易员代表其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交易,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在交易达成后以安全高效的方式尽快完成交易确认,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提升结算效率,缓释交易风险。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十六条 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可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等提供经纪服务。 金融机构通过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协商达成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意向后,应即时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达成交易。 第三章 业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丰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品种、币种、方式,完善交易时间安排。 (一)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等。 (二)交易方式包括询价、竞价、撮合,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拓展清算品种、币种,合理计量风险资源,计算保证金和清算基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实行做市商或报价行制度。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或报价行应承担持续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买、卖价格义务。 第二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结售汇业务敞口,并合理开展做市或自营交易,积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调剂外汇市场供求余缺。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坚持审慎原则,符合管理跨境交易人民币汇率敞口等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央行类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妥善保护交易相关信息。 (一)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遵循可追溯、可审核、有记录、有访问控制的原则。 (二)按照规定妥善、完整地保存交易、清算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履行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的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公布基础行情、清算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履行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义务。 第二十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可按照商业化原则向金融机构、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提供银行间外汇市场数据服务。 (一)数据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遵守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数据加工脱敏处理,不得损害参与机构利益。 (二)数据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遵守数据出境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向市场分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数据,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向金融机构收取交易、清算相关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履行自律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外汇市场准则和实施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等处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经允许参与具有离岸性质的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境外参加行,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境内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金融信息服务商,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及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市场信息或数据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同时废止。 2025-12-26/safe/2025/1226/27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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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2024年辖区外汇管理工作开好局起好步。3月26日,本溪市分局举办2024年工作谋划部署会,总结2023年重点工作成效,研究部署2024年重点工作。 会上,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检查条线工作人员分别就2023年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做总结汇报,并确定了2024年本溪市分局六项重点工作:一是加强党的引领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对于外汇领域的相关决策部署,外汇各项工作都要与党建工作紧密结合,并加强对全局人员的党风廉政教育,严守政治“红线”。二是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做好行政审批和政策咨询为辖内优质企业“保驾护航”,持续推进各项便利化政策的推广、落地,争取让辖内经营主体早日享受政策红利。三是确保外汇领域风险可控。做好日常的分析监测,密切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及时发现外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按照年初计划开展国际收支现场核查、资本项目现场核查和异常线索专项检查。四是做好辖内舆情引导工作。常态化开展经常项目明察暗访与资本项目一线查访,提升辖内银行网点外汇业务处理能力和水平,确保已下放银行业务不出现负面舆情。五是强化信息调研工作。对直接投资、事中事后监管、跨国公司资金池监管以及非法跨境资金流动趋势等方面开展专题调研。六是做好相关基础工作。统筹做好内控修订、档案管理、业务流程优化等基础工作。 此次会议有效落实了总省局工作会议精神,为2024年本溪市分局各项工作的落实开展明确了工作思路及工作要求。下一步,本溪市分局将持续夯实基础工作,稳步提升重点工作质效,推进辖区外汇管理工作有序、健康开展。 2024-04-03/liaoning/2024/0403/2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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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聚焦外籍来辽人员货币兑换和支付服务需求,采取“突出重点、立足存量、着眼增量、适度前瞻”的工作思路,着力完善多层次、多元化、多场景的货币兑换和支付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国内国际无缝对接。 一、突出重点,聚焦“机场+商圈”实现国内外金融服务无缝对接。为了让外籍来辽人士体验到便捷的货币兑换和支付服务,实现“大额刷卡、小额扫码、现金兜底”的工作目标,外汇局辽宁省分局聚焦来辽“第一站”桃仙机场,付喜国局长带队赴机场航站楼,调研指导银行网点和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增加兑换币种、完善多语种服务、增设指路标识,实现航站楼进出境不同场景下的便捷货币兑换。截止目前,桃仙机场内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最多可提供35个币种的货币兑换服务,充分满足小额货币兑换需求。同时,围绕中街方城、西塔风情街等重点商圈谋篇布局,加快推进“外卡内绑”落地见效,着力从线下、线上不断优化外籍人员在辽旅行、消费的支付体验,实现国内国际的无缝对接。 二、立足存量,切实服务好长期在辽的留学生和企业外籍人士。一直以来,长期在辽的高校留学生和企业外籍管理技术人员是辽宁开展国际经贸往来和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外汇局辽宁省分局主动围绕“服务好存量客户”的命题做文章,王靖夫副局长带队深入沈阳师范大学开展调研。联合辽宁省教育厅召开东北大学、中国医科大学等沈阳地区重点高校优化外籍人员支付便利化座谈会,积极解决留学生学费汇入、外籍教师收入汇出、合作办学项目支出等方面的难点问题,并赴沈阳沈北大学城区域银行网点,现场查验网点“零钱包”布设状况,详细了解一线网点服务保障外籍留学生和教师的操作流程。同时,持续优化对企业外籍管理技术人员的金融服务,指导银行通过上门办理业务等个性化方案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切实服务好长期在辽的外籍人士。 三、着眼增量,加快推进银行网点和外币代兑点扩面提质。随着国际经贸往来的逐步恢复和持续发展,外籍来辽人员数量预计将呈现恢复性增长态势。为做好外籍来辽人员的金融服务,进一步优化支付环境,外汇局辽宁省分局召开辖内重点金融机构部署推进会,按照总局市场化、可持续原则,积极推动辖区金融机构在重点商圈增设外币兑换银行网点,在重点涉外酒店增设外币代兑点,加快提升涉外金融服务有效供给,实现供需的精准匹配。2024年,全辖将新增100余家经营外币兑换业务的银行网点和外币代兑点,全方位满足日益增长的外籍来辽人员货币兑换和外汇业务需求。 四、适度前瞻,长远谋划提升外籍来辽人员涉外金融服务质效。提升外籍来辽人员涉外金融服务质效是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更是助力辽宁全面振兴发展的有力举措。外汇局辽宁省分局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前瞻性开展谋划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做好外币兑换标识张贴,针对性把握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外币兑换及外汇服务设施网络建设,切实推动银行网点设施的硬实力与外汇业务服务的软实力有机结合,提高外籍来辽人员支付和用汇服务满意度。 下一步,外汇局辽宁省分局将积极推进沈阳桃仙机场境外来华支付服务示范区建设,通过编写辽宁省个人本外币兑换指南,加强政策宣传、服务引导、产品展示等多种方式,不断满足境外来辽外籍人员支付便利化需求,持续巩固提升支付服务水平。 2024-04-12/liaoning/2024/0430/2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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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辽宁省分局各项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持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多措并举服务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多措并举优化汇率避险服务。构建“外汇局志愿者+银行专业顾问”多层次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机制,帮助企业持续提升汇率风险管理水平。联合自贸区沈阳片区、营口片区出台专项政策,对自贸区企业办理汇率避险业务给予支持。开展“深化风险中性理念宣导 推动避险服务提质增效”主题宣传,引导企业建立汇率避险长效机制。 持续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提质扩面。兼顾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高标准推动便利化政策提质扩面,加大对“专精特新”、绿色低碳等优质企业的政策覆盖力度,持续优化政策覆盖结构。2024年1-9月份,全辖新增便利化企业90家,其中,“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86家,占比96%。截至9月末,全辖便利化企业达271家,年初以来便利化收支额总计134.28亿美元。 不断提升资本项目业务便利化水平。按照跨境投资、融资两大模块集成化推进登记、开户、收入支付等便利化措施,实现外商来辽投资、中资企业境外融资从登记到汇兑全流程便利化。同时,推进资本项目行政许可“网上办”,以“互联网+”方式进一步落实好便利化政策,新增37项网上办理政许可事项,加速银行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备案。年初以来,银行通过便利化方式办理资本项目支付业务1355笔,金额2.5亿美元。外汇局和银行办理线上资本项目业务300余笔,涉及投融资金额约7亿美元,线上办理业务的金额较去年有了大幅提高。 科技赋能助力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依托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多场景应用,有效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截至9月末,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在辽宁辖区试点3个融资类应用场景,助力74家涉外企业累计获得融资超8600万美元,其中中小企业占主体;在银企融资对接场景下为20家涉外企业完成授信1.1亿美元。 持续优化外币兑换服务。聚焦“食、住、行、游、购、娱、医”等场景,优化完善服务网点布局。目前,辖区已有2000余家银行网点可以提供本外币兑换服务,较年初增长近400家,同时,辖区共有50余家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及代兑点,满足境外来华人员不同场景的现钞兑换需求。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推进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支付服务示范区建设,结合实际完善人工咨询、货币兑换等服务。目前,机场内设有3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服务网点,兑换服务币种由年初19种增至35种。 2024-11-04/liaoning/2024/1104/2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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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宣传诚信兴商理念、大力弘扬诚信文化,营造抚顺地区诚信、合规、守法的外汇市场环境,2024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分局联合抚顺市商务局、抚顺市永安台街道,携辖内13家外汇指定银行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暨“诚实守信 利企惠民”文化作品展。 各参展单位以“诚信兴商”为出发点,围绕“越合规,越便利”、“倡导诚信兴商,共建和谐社会”、“坚持风险中性,优化汇率避险”、“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等主题,征集金融从业者和社会公众百余幅艺术作品。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诚信是企业兴业的基石。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分局将继续开展公众宣传,营造抚顺市健康有序的外汇市场环境。 2024-09-27/liaoning/2024/0927/2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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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总省局汇率避险和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推广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辖内银行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质效,2026年2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葫芦岛市分局(以下简称“葫芦岛市分局”)组织召开辖内银行汇率避险与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业务推进会,辖内7家银行机构的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核心业务人员,共计2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2025年葫芦岛市各银行汇率避险工作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推广情况,部署2026年度重点工作内容,明确了汇率避险工具推广的支持政策、业务办理的合规要点及监管要求,引导银行准确把握政策导向。 会议强调,辖区各银行机构要多点发力,一是要加强银企对接,持续强化汇率避险政策宣导,普及汇率风险管理知识,提升企业避险意识;二是要定期向外汇局反馈业务开展情况,包括首办户和外汇衍生产品签约情况,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场景应用情况,典型服务案例等,葫芦岛市分局将持续开展跟踪督导,确保各项工作做深做实;三是要完善“清单式”管理,梳理重点以及潜在优质企业客户,完善外汇衍生品定位,全面提升管理服务质效。 下一步,葫芦岛市分局将继续深入企业开展调研,选取辖内重点进出口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展专项走访,收集企业在汇率风险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新诉求,创新政策宣传点,针对性优化政策指导和服务举措。鼓励银行推出因地制宜的产品,为重点客户定制个性化避险方案,用好、用足政策工具,积极拓展首办户数量,增加存量户签约额,提升套保比率。同时,加强与税务、商务等部门的沟通联动,形成支持企业汇率避险合力,共同助力辖区外汇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2026-03-10/liaoning/2026/0310/2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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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12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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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https://www.gov.cn/zhuanti/2026nztj/2026qglh/yw/202603/content_70613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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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09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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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7-26/liaoning/2024/0726/22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