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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2020-02-25/hainan/2020/0225/1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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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青岛市获得绿色外债试点资格,成为全国首批实施该试点的省(市)之一。在外汇局青岛市分局的指导下,11月27日试点政策实施首日,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为青岛某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了2000万元人民币绿色外债登记业务,资金专项用于城镇集中供热系统清洁化、低碳化建设运营和改造,标志着试点业务在青岛顺利落地。 绿色外债试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吸引全球金融资源向我国绿色低碳领域聚集,助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有效补充国内绿色产业资金缺口。政策主要针对境内非金融企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且专项用于符合人民银行等部门相关规定条件的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允许这类项目更少占用企业全口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试点业务外债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由1下调至0.5),从而扩大投资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企业的跨境融资规模上限,为企业释放更多融资空间;同时,相关外债登记手续由银行直接办理,外债业务全流程可在银行“一站式”办理,大幅提升了业务便利化水平和办理效率。 为支持青岛市绿色经济发展,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在开展绿色外债需求摸排的基础上积极向总局争取试点政策,试点获批后,立即研究出台了《绿色外债试点业务指引(试行)》,梳理青岛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名单,精准对接企业资金需求,提供“一对一”政策解读和指导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丰富绿色产品供给,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全力推进绿色外债试点业务快落地、早见效。 下一步,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将全力写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结合青岛市各项绿色金融支持措施,强化政策支撑和保障,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入绿色低碳领域,加大对绿色外债试点业务的推广力度,提升政策支持的精准性与有效性,推动试点扩面提质增效。同时,跟踪监测试点业务开展情况,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为青岛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有力支持。 2025-11-28/qingdao/2025/1128/28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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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和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巩固深化总局推动分支机构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党的建设实施意见工作成效,教育引导分局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筑牢廉洁防线、增强纪律意识,12月26日,分局党总支邀请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陈丽娟为分局外汇系统全体党员干部讲廉政党课,分行党委委员、分局副局长、分局党总支书记张朝晖同志主持会议,分局外汇各处室及莱西营管部外汇分管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参加。 陈丽娟同志以“做实做细警示教育 筑牢干部职工拒腐防变思想根基”为题,深入分析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围绕“警示教育如何开展、《央行案鉴》怎么学习”两个方面,通过剖析具体案例引导分局全体党员干部锤炼党性、提高思想觉悟,加强以案促改促治、做到“守纪律己”。 张朝晖同志在总结讲话中指出,分局全体党员干部要以此次廉政党课为契机,牢记“三个务必”,在履职过程中更加自发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分局全体党员干部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总局党组、分行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推动辖区外汇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更大成绩。 2025-12-29/qingdao/2025/1229/2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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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以下简称《评估内容》,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计算公式为: 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合规经营评估指标得分×(100-本期评估最终确定的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分值)%+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得分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评估内容》,公平、公正地对辖区内银行进行评估。 三、各全国中资性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四、《评估内容》自2021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年度开始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的通知》(汇综发〔2020〕3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1年9月26日 2021-11-03/hainan/2021/1103/1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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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分局召开三季度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预警暨事中事后监管联合研判会。分局局长刘云生出席会议并讲话,分局副局长张朝晖主持会议,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外汇检查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了总局外汇研究中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及相关工作安排,讨论交流了各领域监测分析结果,研讨了应对措施和处置方式。 针对下一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会议指出,一是要抓住异常行为、异常数据、异常现象,聚焦核心要点;二是要管得住、管得好异常行为和风险点;三是要加强协同,既要做好内部处室之间的协同,又要加强内外部门的协同;四是要做到打击与帮扶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融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外汇力量。 2025-12-25/qingdao/2025/1225/2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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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2021-07-07/hainan/2021/0707/1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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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筑牢金融安全防线,守护群众财产安全,近日,万州分局奉节营业管理部联合奉节金融监管支局,组织辖内各银行机构开展“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集中宣传。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折页、现场讲解、咨询问答等形式,向群众及周边商户普及防范非法集资、防范电信诈骗、打击跨境赌博、网络炒汇、地下钱庄等非法跨境金融活动金融外汇知识,引导群众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守护自身财产安全,受到现场群众广泛好评。 本次集中宣传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宣传品等500余份,现场接受咨询60余人次,有效提高了社会公众对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警惕性和辨别能力,进一步营造了全民共同防范和自觉抵制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2026-03-04/chongqing/2026/0304/3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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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企业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下调至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企业因此次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本通知发布之前的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外 汇 局 2021年1月7日 2021-01-11/hainan/2021/0111/1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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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外汇局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9月18日 2020-09-24/hainan/2020/0924/1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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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2021〕84号)有关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联合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2025年7月21日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2025-07-28/hainan/2025/0728/22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