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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政策出台时间较早,在资金来源、放款期限、展期等管理要求上存在差异。为更好满足“走出去”企业真实、合理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发挥跨境金融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统筹发展与安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思路,统一并完善本外币境外放款政策,为企业跨境融资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2.《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统一境内企业人民币、外币境外放款管理。《通知》按照“相同业务、相同规则”的原则,统一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办理规定,便利企业基于生产经营融资需要合理开展境外放款业务,降低企业融资和管理成本。 二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通知》明确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境内企业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体现本币优先,设置币种转换因子,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放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调整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维护跨境资金有序流动。 三是明确展业要求,有效防范风险。明确境内银行、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有关资金管理、特定情况报告和数据报送义务,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根据需要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3.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及境外放款余额如何确定? 答: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币种转换因子设置为0.5。为更好满足“走出去”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将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此前的0.5上调至0.6。 为做好境外放款业务事中事后管理,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的境内企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4.境外放款登记审核标准及登记金额如何确定? 答:境内企业应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按照《通知》要求,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遵循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和规范流程,统筹考虑企业及借款人资信和偿还能力、既往业务的合规性,以及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等因素,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企业办理境外放款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境外放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信息。 5.如何同已有的境外放款业务衔接? 答:《通知》主要规范境内企业新增境外放款业务,对于存量境外放款业务,如仍在登记有效期内且不涉及登记变更、展期、注销等事项的,企业可继续按照原登记信息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同时,《通知》预留了文件生效过渡期,便利银行、企业做好存量与增量业务的衔接。后续,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政策问答、优化展业指引等方式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便利银行、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2026-03-26/zhejiang/2026/0326/2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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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远期、掉期)银行名单 2026-03-26/zhejiang/2026/0326/2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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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期权)银行名单 2026-03-26/zhejiang/2026/0326/2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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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机构名单(截至2025年末) 2026-03-26/zhejiang/2026/0326/2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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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 2026-03-26/zhejiang/2026/0326/2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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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名单 2026-03-26/zhejiang/2026/0326/2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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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 2026-03-26/zhejiang/2026/0326/2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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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 2026-03-26/zhejiang/2026/0326/2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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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投融资便利化,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投融资业务,支持黑龙江省高水平对外开放,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黑龙江省分局研究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30日。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一是通过电子邮箱heilongjiangsafe@163.com反馈,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黑龙江自贸区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意见反馈”字样;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相关字样。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04-1号717房间,联系电话:0451-8230899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26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关于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2026年3月26日 2026-03-26/heilongjiang/2026/0326/2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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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分局组织召开2026年山西省银行机构外汇工作会议,全省25家银行机构分管行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分局全体人员、省分行宏观审慎与金融市场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曹增和出席会议并讲话。 曹增和副行长充分肯定了2025年全省外汇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入分析了当前外汇市场形势。他指出,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做好新形势下外汇管理服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工作部署,不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持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有效保障各类主体用汇需求,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为服务山西打造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提供有力金融支持。一是全力推动外汇领域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积极服务全省涉外经济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发展。二是创新和优化外汇金融服务,更好满足经营主体和个人多元化需求。三是强化合规管理,有效维护外汇市场良好秩序。四是持续引导市场主体扩大跨境人民币使用。五是持续夯实外汇业务基础,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六是坚持党建引领,加强外汇人才队伍建设。 会上,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宏观审慎和金融市场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2026年相关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民生银行太原分行等五家银行进行了交流发言。 2026-03-27/shanxi/2026/0327/16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