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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外汇管理局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5个地区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基础上,于2015年1月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部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高单笔业务限额。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的限制。二是规范试点流程。支付机构要取得试点资格,应先行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三是严格风险管理。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职责,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 自2014年海关总署批准银川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以来,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积极作为,深入调研,主动宣传解读政策,完成跨境电子商务及外汇支付技术标准、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牌照及外汇业务试点申请方案的编制,充分发挥智力支持和服务先行作用,努力推进自治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2016-06-21/ningxia/2016/062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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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在全国范围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方式。 至此,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项下的行政审批事项基本取消,进一步促进了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仅对企业而言,取消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核准,减少了业务审批环节,降低了企业往返外汇局与银行之间的“脚底成本”;实行资本金意愿结汇制,为企业提供了自主规避汇率风险的选择,增强了资金管理灵活性,有利于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为确保企业充分享受政策改革的红利,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通过召开企业、银行改革新政座谈会、组织银行参加实务培训、编印《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温馨提示》宣传彩页、制作《直接投资业务办理零基础操作电子书》等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确保新政策在宁夏顺利推广实施,进一步促进和便利我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和投资资金运作。 2016-06-28/ningxia/2016/062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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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惠农陆路口岸自2007年4月建设运行以来,实现了企业就地报关及关锐当地缴纳,降低了企业物流成本,为宁夏及蒙西地区企业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发挥惠农口岸内陆开放前沿阵地作用,有效推动企业外贸发展,根据国家建设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及“一路一带”战略要求,自2015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以下简称“宁夏分局”)协同银川海关、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等部门配合石嘴山市政府以宁夏富海物流有限公司作为建设运营主体,积极申建石嘴山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做了许多有益工作,目前已取得突破性进展。2016年3月已获得宁夏自治区政府批准,5月已将有关申报材料上报国家海关总署。 近日,为跟踪了解物流中心申报建设情况,宣传最新外汇管理政策,宁夏分局会同石嘴山市中心支局、人民银行惠农支行实地走访了宁夏惠农陆路口岸及宁夏富海物流有限公司,与惠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富海物流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调研。认真听取了陆路口岸基本情况、物流中心建设目标、发展规划、物流企业融资困难等情况,就协调配合做好外汇局环节的物流中心审批工作提供了参考意见。同时,借机宣传解读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政策、服务贸易及跨境融资相关便利化政策,现场赠送了外汇业务宣传资料。惠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富海物流相关负责人对宁夏分局一行在外汇管理方面给予的贴心支持深表感谢。 下一步,宁夏分局将立足实际,在不断提升自身外汇服务水平的同时,利用各种外汇平台加大对外汇政策宣传力度,为物流中心申报创建工作献智献计,提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报沟通,当好自治区政府的参谋助手,全力支持地方涉外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2016-05-27/ningxia/2016/052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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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法规清理工作。 立法工作主要涉及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个人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等多方面规定。 法规清理主要是对不适应业务发展和改革要求的部分外汇管理法规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在此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连续6年定期更新《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截至2016年6月30日,《目录》共收录发布外汇管理政策法规213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建立健全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梳理更新《目录》,进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16-07-12/ningxia/2016/071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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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涉及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二是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对占绝大多数的A类企业贸易收支给予最大程度的贸易便利,对极少数有违规趋向或确认违规的B、C类采取较严格的重点监管。 近四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通过完善基础数据信息,建立主体监管模式,实施对企业总量核查、分类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自律意识等措施,积极落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各项措施。同时,为了确保每个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强化政策宣传与解读。通过以上措施,银行贸易收付汇效率显著提高,柜台办理收结汇、售付汇业务由平均每单26分钟、23分钟,缩短为9分钟、6分钟。企业对外贸易收付汇时间明显缩短,资金周转速度极大提高,往返外汇局、银行之间的“脚底成本”和人员费用大幅减少,有效降低了企业进出口经营成本,企业主体自觉守法意识逐步增强,进一步提升了自治区外贸经济健康发展。 2016-06-14/ningxia/2016/061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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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6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颁布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结合辖区外汇管理的工作实际,积极推进宁夏辖区外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助推自治区“开放宁夏”建设。 为保障外汇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外汇市场正常秩序,提高外汇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双管齐下”,一方面积极完善自身诚信建设,以诚信执法带动涉汇主体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全面推进外汇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外汇管理与检查队伍。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外汇管理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以“倡导诚信兴商理念 共创诚信营商环境”为指导方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引导涉汇主体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以主动精准的出击、严格的外汇执法,严厉查处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以健全的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科学的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完善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打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外汇信用环境。 2016-06-01/ningxia/2016/060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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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2014年,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整合了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管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方面的相关法规,调整了部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整合银行即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简化银行结售汇信息变更备案程序。二是取消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的要求。三是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由按日调整为按周考核,取消结售汇综合头寸与外汇贷存比挂钩的政策。四是下放银行资本金本外币转换审批权限,取消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审批。五是明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性要求。 近两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认真落实外汇局改革思路,积极简化银行分支机构准入流程,推动辖区外汇市场健康发展。截至2016年6月末,全区189家银行分支机构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极大地提升了外汇银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 2016-07-05/ningxia/2016/070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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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和规范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3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实需管理。强调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需交易原则,加强对银行落实“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的监管要求,保障外汇衍生产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汇率风险管理。 二是增加外汇产品。以外汇期权为重点丰富汇率避险工具,支持银行在普通欧式期权和实需交易前提下,对客户开展买入或卖出以及组合等多样化期权业务。此外,增加货币掉期业务的本金交换形式,丰富产品功能。三是简化市场准入。对各类衍生产品业务实行统一的一次性准入管理,降低外汇期权业务的准入门槛,下放管理权限,简化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四是转变监管方式。将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基本原则前移和内化至银行内控管理中,引导银行合规、审慎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五是清理整合法规。《通知》废止了涉及衍生产品管理的6项外汇管理法规文件,便利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 2016-07-19/ningxia/2016/071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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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使之成为宁夏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201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结合自治区政府相关要求和地区发展实际,着重从优化服务外包柜台服务、简化外汇收支审核、外汇账户划转等方面,制定出台《关于优化外汇收支服务 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通知》,以优化外汇收支服务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一是优化对服务外包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柜台服务和窗口指导。充分运用现有的外汇政策,开展有针对性的外汇服务,常规业务随到随办,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特殊业务特事特办。二是简化服务外包相关的外汇收支审核。对外支付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外包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三是为服务外包企业账户划转提供便利。引导服务外包企业开设经常项目外汇专用账户,主要用于收支代外包客户发放的工资、津贴等。四是鼓励企业以人民币结算跨境服务外包业务。扩大人民币在国际结算中的使用比例,助力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五是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要求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如发现异常交易,应及时报送服务外包相关外汇收支信息和可疑线索。 2016-06-07/ningxia/2016/060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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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应向银行提供真实的报关信息。 三、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 (一)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二)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 (三)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上述确实无法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四)对于因溢短装等合理原因导致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银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 四、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银行应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二)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三)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四)其他需加注标识的情况。 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内部审批后,银行可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 五、对于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系统缺失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并及时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系统始终缺失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若系统出现无法正常登录等情况,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的规定处理。 六、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修订相关业务的内控制度,并保证企业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做好对银行开展核验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可不定期对银行核验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检查。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2017-04-04/ningxia/2017/0404/4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