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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 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新顺序) 2021-11-23/qingdao/2021/1123/2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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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自贸片区获批以来,岳阳市中心支局坚持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全力支持自贸片区建设。1-10月,自贸片区贸易外汇收支总量43.27亿美元,占全市贸易外汇业务总量的90.5%,自贸区对全市外贸发展的龙头拉动效应凸显。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 一是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分别成立岳阳市金融支持自贸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自贸区岳阳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动员金融服务资源,积极推进岳阳片区“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等工作。 二是构建工作体系。联合市金融办制定印发《金融支持中国(湖南)自贸区岳阳片区建设实施方案》,形成从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风险监测与管理、健全工作保障和部门协调机制等6个方面48条工作措施,全方位支持岳阳片区建设,相关工作成效得到岳阳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 三是常态化沟通协调。按季召开岳阳自贸片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联系会议。定期与牵头事项相关责任单位协调对接,有序推动改革任务全面落地。探索建立金融支持自贸片区建设专项统计制度,定期做好向市委、市政府、市自贸办的沟通汇报,及时反馈改革事项进展情况。探索制定《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金融重大工作议事机制议事规则》,强化区内金融风险联合防控。 二、强化改革攻坚,狠抓落地落细 一是清单化落实改革任务。编制《岳阳自贸片区改革试点人民银行任务清单》,针对人民银行、外汇局责任范围内的8项牵头改革试点任务、23项牵头改革举措,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推进改革任务落实。目前,已完成改革试点任务7项,任务完成率87.5%;已完成改革举措20项,完成率86.96%。 二是改革红利初步释放。截至10月末,已确定6家企业作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试点企业,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试点事项在全省率先落地;为落实“对区内保税货物转卖给予外汇收支结算便利”及“允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牵头事项,积极对接省分局,参与审定《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货物转卖交易结算便利化自律公约》《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便利化自律公约》,并推荐辖内道道全粮油岳阳有限公司为白名单企业,为其提供最优程度的外汇结算便利。截至10月末,共办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152笔,金额折6009.36万美元;办理保税货物转卖业务1笔,3.18亿美元;办理经常项目便利化业务1笔,131.9万美元。主动跟进国家要求复制推广的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人民银行、外汇局负责的24项改革任务已无政策障碍,并已基本推广。 三、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力促银企合作 一是多层次组织政策培训。4月份以来,先后通过工作会议、宣传培训等,面向自贸区管委会、银行机构、涉外企业,开展《外汇管理政策及岳阳片区责任清单实施概要》等政策知识宣讲培训8场次,覆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银行机构从业人员和企业业务骨干超400人次。5月25日,牵头召开金融支持岳阳自贸片区高质量发展推进会,现场宣讲外汇、跨境人民币、LEI赋码及应用、汇率中性管理、银行创新产品知识,帮助政、银、企各方提升政策把握能力。 二是多元化开展政策宣传。针对13项无政策障碍但无应用场景的改革事项,加大宣传力度,培育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咨询活动为契机,赴岳阳自贸片开展外汇管理支持岳阳片区建设、跨境人民币等相关政策的宣传活动。自贸区内企业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宣传普及率达100%。 三是重点推广金融创新产品。会同市金融办、岳阳银保监分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和推广活动的通知》,围绕岳阳自贸片区建设发展需要,创新开展贸易融资、外部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仓单质押、科技融资担保等创新金融产品,推动信贷投放与自贸区建设相适应。 四、整合金融资源,提升金融服务便捷度 一是深化“放管服”,推进“网上办”。大力推进编制《外汇业务网上办指南》,积极推广外汇业务网上办,外汇业务网上办理比例由去年的14.28%提高至目前的82.7%。支持银行应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办理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目前辖内6家银行加入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共通过平台办理出口贸易融资业务4笔、金额270万元。积极推动全球法人识别编码(LEI)赋码,对346家涉汇企业开展赋码工作。推动自贸区内企业开户便利化措施落地。 二是引驻“新机构”,推广“新产品”。指导银行机构进驻自贸区,围绕绿色债券发行、供应链融资以及知识产权质押等领域,创新金融产品供给。至10月末,辖内工行、农行、中行、华融湘江银行均在片区设立了有外汇市场准入的营业网点。上门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对接绿色债务融资工具。9月末,各金融机构累计为区内257家企业提供融资252.28亿元。 三是联动“汇银企”,督导“优服务”。一方面,构建“汇银企”三方联动机制,提升政策、供给、需求契合度,最大效用发挥自贸区价值。近期,已组织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分行赴道道全、岳阳观盛等各类涉外企业开展“便利化政策直通车”活动,促进银企对接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优化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将各银行机构支持自贸区建设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外汇局各项评估评价的重要内容。明确要求各银行机构按月报送金融支持自贸区建设情况,督导银行完善内控制度,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外汇业务流程,最大限度为企业提供投融资和结算便利。 2021-11-26/hunan/2021/1126/1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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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源,提升我国国际收支数据质量,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第二批非金融企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结合企业涉外收支规模和前期调研情况,原则上将2019年年度涉外收支总规模等值2亿美元至7亿美元的大型企业作为第二批申报企业。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按照如下安排指导申报企业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 一、数据报送时间安排 (一)试报送 原则上应于2022年1月起试报送数据,但为增加工作安排的灵活性,各分局可视辖区内企业情况在2022年一季度内逐步将申报企业纳入报送,但注意报送数据起点均统一为2021年12月。例如,2022年3月纳入报送时,企业需报送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2月三期数据。 (二)正式报送 2022年7月起,全部第二批申报企业开始正式报送数据,正式报送阶段企业报送数据参与外汇数据质量评估。 (三)报送时间调整 2022年1月起,放松对非金融企业的报送时间要求,全部非金融企业均调整为月后15日内报送数据,遇节假日不顺延。 二、准备工作 一是做好制度培训。请各分局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汇综发〔2020〕71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汇综发〔2020〕94号文印发)转发至相关申报企业,并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此外,中国外汇网-培训教育-视频课程栏目和数字外管平台均已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企业版)》免费视频课程及相关培训资料,可供随时观看学习。 二是做好系统准入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12月底批量完成企业的系统准入工作。请各分局指导申报企业关注准入情况。 三是指导企业做好系统配置设置。请各分局指导企业登录数字外管平台(ASOne),根据常用下载栏目中的《对外资产负债数据报送操作手册及报送模板》进行系统配置。 三、义务与责任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妥善保存原始明细数据,以便外汇局对数据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各分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各分局应从试报送阶段起做好填报指导与数据核查工作,及时与申报企业沟通,并将遇到的疑问及时反馈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290。 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支持服务电话:010-68402727。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1年11月10日 2021-11-26/qingdao/2021/1126/2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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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17/qingdao/2021/1117/2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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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10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1年10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1年10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10月份我国外汇市场延续平稳运行态势。从主要指标表现看,一是银行结售汇顺差165亿美元,与三季度月均水平相当。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顺差348亿美元,较9月份顺差规模提升,主要受国庆假期影响,部分企业贸易收汇集中在假期后进行。9月至10月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月均顺差规模与二季度以来的月均水平相当,跨境资金流动总体保持基本稳定。三是截至10月末,外汇储备余额为32176亿美元,较9月末增长0.5%,主要受汇率折算和全球资产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 外汇市场预期总体平稳。从外汇市场相关指标看,市场主体汇率预期总体平稳,并且保持“逢高结汇、逢低购汇”的理性交易模式。剔除国庆假期因素,9月至10月的月均结汇率(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4%,较三季度月均水平下降3个百分点,说明市场主体结汇意愿稳中有降;9月至10月的月均售汇率(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2%,较三季度月均水平下降1个百分点,说明市场主体购汇意愿保持平稳。 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合理有序。10月份,货物贸易和直接投资等实体经济相关的跨境资金保持一定规模净流入,体现了国内经济稳定恢复的支撑作用;非居民净增持境内债券和股票合计为115亿美元,与三季度月均水平相当。此外,跨境留学支出、直接投资利润汇出从季节性高峰回落并趋稳。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世界经济复苏存在不确定性,部分发达经济体逐步退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但我国经济保持稳定恢复态势,发展韧性持续显现,国际收支延续基本平衡格局,将继续为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提供支撑。 2021-11-26/qingdao/2021/1126/2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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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外汇便利化政策畅通年活动以及长沙中支纪委监督调研座谈会有关要求,11月18日上午,岳阳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分别赴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际华岳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走访调研。中国银行岳阳分行、城陵矶支行、自贸区支行,建设银行岳阳市分行、城陵矶支行、东茅岭支行国际业务有关负责人参加走访调研。 调研中,两家企业分别介绍了企业经营有关情况,围绕外汇服务和外汇管理提出了具体诉求。银行机构业务负责人、产品经理向企业宣传了汇率中性管理政策要求,介绍了各自主要的汇率避险产品,现场回答了企业提出的银行结售汇、汇率避险产品成本等问题。外汇管理科负责人、有关经办人员答复了外汇管理方面存在的困难,并着重提示了政策要求。 外汇管理科主要负责人指出,此次走访调研,实现了汇银企三方协同,达到了共同提升岳阳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的目的。希望涉外企业在享受便利化政策的同时,自觉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不断提升合规经营水平。要求外汇指定银行进一步畅通便利化政策落地渠道,不断改善对企服务和外汇衍生品推广力度。 2021-11-26/hunan/2021/1126/1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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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1年10月29日) 2021-11-26/jiangxi/2021/1124/1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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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视频会见了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和香港银行公会代表团,双方就当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粤港澳大湾区改革开放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完) 2021-11-26/qingdao/2021/1126/2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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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1-11-26/qingdao/2021/1126/2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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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10月,银行结汇11951亿元人民币,售汇10889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062亿元人民币。2021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13232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1962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269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10月,银行结汇1862亿美元,售汇1696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65亿美元。2021年1-10月,银行累计结汇20460亿美元,累计售汇1849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1965亿美元。 2021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918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6949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2234亿元人民币。2021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1408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96660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742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546亿美元,对外付款4198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348亿美元。2021年1-10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8580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45884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2696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 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 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 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 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 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 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1-11-22/qingdao/2021/1122/20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