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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金融业全球竞争能力,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提高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防控风险能力,提高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能力。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21年9月24日起,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以下简称“南向通”)正式上线运行。9月24日上午,人民银行与香港金管局共同举办“南向通”启动仪式,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邓中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余伟文、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陈四清先后致辞。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副主任尹宗华和国务院相关部委、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证监会、两地基础服务机构和市场机构有关人士出席启动仪式。 “南向通”通过加强两地债券市场基础服务机构合作,为内地机构投资者投资香港及全球债券市场提供便捷通道。同时,人民银行与香港金管局加强监管合作,强化“南向通”交易结算信息收集和风险防范。 “南向通”是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发展、推动内地和香港合作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中央政府支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南向通”的推出,有利于巩固香港联接内地与世界市场的桥头堡与枢纽地位,助力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有利于完善我国债券市场双向开放的制度安排。 “南向通”首个交易日,共有40余家内地机构投资者与11家香港做市商达成了150余笔债券交易,成交金额约合人民币40亿元,涵盖了香港市场的主要债券品种。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会同香港金管局、两地基础服务机构和各市场参与机构,根据“南向通”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推动中国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 2021-10-18/guangdong/2021/1018/2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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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中山市中心支局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紧盯企业需求,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积极开创“金融为民”新局面。 ——加强跨部门沟通合作,多措并举广泛宣传。联合海关、商务、税务等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电视报刊、新媒体、线下宣讲、线上直播等多种形式,宣传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引导企业灵活运用汇率避险工具。结合“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联合市公安局、社区居委会、金融机构等举办“学党史 办实事 金融服务三进宣传”系列活动,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向社区居民、校园师生、企业园区工人开展非法外汇交易、网络炒汇、跨境赌博等违法违规行为警示教育,引导树立拒赌防诈意识。 ——履职尽责办好实事,为企业发展赋能。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现金流及风险敞口情况,找准外汇政策传导堵点,为企业提供“一对一”外汇政策指导和专业服务。如,联合银行走访某实业集团公司,就企业海外代工的特殊经营模式及便利化措施诉求进行交流和探讨,指导银行在确保贸易真实性的前提下简化付汇单证提交和审核要求,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付汇难题。 ——落实落细决策部署,为企业增便利降成本。联合多部门出台“金融60条”,提出推进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和推进开展QFLP等措施,全面推动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落地见效。积极推广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试点,不断提升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如中山某电器公司通过区块链服务平台办理了一笔低利率融资,实现了有“保单”更易“贷”,有效解决了融资难题。 2021-10-13/guangdong/2021/1013/2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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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外汇局湛江市中心支局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真抓实干、担当作为,助力湛江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多措并举宣政策,守法意识达人心。指导银行推进汇率风险管理宣教,通过开展网点窗口宣传、举办银企对接和政策宣讲活动等,增强企业汇率风险意识,提升综合运用汇率避险工具能力。联合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湛江海关等部门举办2021年湛江市“质量月”启动仪式,宣传个人外汇政策知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等外汇政策,警示网络炒汇、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引导市场主体争做诚信守法、合规用汇的好企业、好市民。 ——“金融为民”显担当,提质增效解民忧。通过召开银行服务贸易业务座谈会、发放企业调查问卷、电话访谈等,收集梳理贸易外汇业务痛点难点问题并开展专题调研,积极组织银行与企业对接,全力解决企业需求,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政策落地成效。精准服务企业,为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难题提供政策指引,如帮助某饲料公司解决其涉及外省成员企业跨境收支规模核定问题,助力企业完成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帮助某高新技术股份公司解决发行A股股份吸收合并某包装股份公司过程中涉及的外汇事项诉求,助力企业采用市场化方式实现内部存量优质资产快速整合,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2021-10-09/guangdong/2021/1009/2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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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1.08 2021-10-11/guangdong/2021/1011/2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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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1.08 2021-10-12/guangdong/2021/1012/2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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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guangdong/2021/1012/2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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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08/guangdong/2021/1108/2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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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0月28日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正式试点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秉持“外汇为民”初心,彰显金融助企担当,不断强化金融科技赋能,持续丰富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提高跨境金融服务能力,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切实发挥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的重要作用。 ——“链上贷”优服务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秉持“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的理念,积极推进“数字外管”建设,强化跨境金融科技赋能,致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以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应用场景为例,企业减少了打印纸质材料、手工报送的繁重工作,银行核对、核验流程的简化也大大缩短了企业融资申请周期,企业融资成功率大幅提升,中小外贸企业跨境融资难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截至2021年9月末,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辖内银行通过“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应用场景为1046家企业放款金额折合269.34亿美元,业务规模居全国前列。 以辖内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企业是一家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大规模外贸企业,年进出口量达70亿元。2020年以来,受疫情全球蔓延影响,境外客户账期延长,企业出现流动资金短缺、支付上游货款压力大等问题。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走访中得知企业面临资金周转难题,及时联系银行机构深入企业,积极收集融资材料,依托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应用场景完成融资申请、链上报关单核验、银行审核及线下融资发放等全流程操作,并指导银行向上级行申请融资价格优惠,最终仅历时两天,就为企业成功发放了出口商票融资贷款,及时为企业解决资金困难,节约了财务成本,有效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零跑腿”真落实 自2020年7月以来,广东作为首批试点地区,上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真实性审核”区块链服务平台应用场景。该场景直击银行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审核中的痛点和难点,利用区块链、大数据等金融科技与现有外汇业务流程相结合,通过税务发票信息多方加密共享,为银行展业审查提供更加安全、可信的渠道。银行可凭企业出具的支付命令函直接办理业务,由“事前审查”转变为“事后抽查”,提升了粤港澳大湾区企业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程度。 以广东南沙自贸区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为例,该企业一季度办理了外债收入结汇共计1200万美元用于支付货款,事后抽查发票近100张。试点前,银行经办人员需花费大量精力逐张查验发票信息、打印查验界面并整理留档。试点后,银行经办人员仅需制作发票核验模板并上传,即可实现秒速批量核验。企业“一次都不用跑”,业务办理全程用时从3小时缩短至15分钟。截至2021年9月末,广东261家企业114亿元人民币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由银行通过区块链服务平台进行了审核。 ——“小平台”大作为 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积极探索新应用场景,为企业业务办理和银行业务审核提供便利。作为最新试点的应用场景,“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通过外汇局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向银行提供出口信保保单信息查询服务,解决了银保信息交互难题,便利中小外贸企业利用“贸融易”及出口加工企业利用“加易贷”等进行融资,更好地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信保分险增信、银行融资支持的三方合力,为出口企业提供优质、优惠、便利的融资服务,支持中小外贸企业稳市场、保订单、防风险。 截至目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已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上线“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真实性审核”“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网上核验”“出口信保保单融资”等五个应用场景,广东全部地市都参与了试点,已有34家银行加入到区块链试点行列,申请加入的银行仍在不断增加。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继续稳健有序做好各应用场景试点工作,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发挥稳外贸作用。同时,继续探索通过区块链技术强化金融科技赋能,不断增加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提升外汇监管和服务水平,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2021-11-03/guangdong/2021/1103/2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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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副局长苏赟作为发布人,出席《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经济日报记者:请问苏副局长,我们知道国内此前已经有上海、北京等地开展了QDLP的试点,对于广东省的QDLP境外投资来说,省级层面也成立了联席会议机制,请问外汇局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在外汇管理方面这个试点有哪些政策优势?谢谢。 苏赟:感谢媒体朋友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关心。 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一直致力于推动跨境投融资的便利化改革,不断促进境内外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自2013年底在上海率先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试点以来,已相继有深圳、北京等地先后获批开展试点。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积极支持下,今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广东省(不含深圳)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投资总额度为50亿美元。至此,广东全省均属于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的地区范围,广东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的总规模也得到了提高。 目前,广东省已成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的广东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该联席会议的成员之一,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积极配合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度参与了《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暂行办法》的起草,共同研究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关于准入资格认定和对外投资规模核定的工作方案,并就试点业务涉及外汇登记管理以及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等工作作出了明确的操作指引。具体来说,获批开展QDLP试点的基金管理企业,需要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再到银行开立相应的专用账户,并通过专用账户进行境内资金募集、对外投资资金汇出以及境外投资利润汇回和清算汇回,同时还需要履行定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投资产品及资金汇兑情况的义务。 相对于传统的境外直接投资,QDLP试点具有投资范围更广、对外投资额度管理使用更灵活等优势。就投资范围来说,参与QDLP试点的资金除可投资于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外,还可投资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等。就对外投资额度管理来说,QDLP试点的对外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可在其设立的各试点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对外投资额度,只要总额度不超过获批额度即可,额度管理灵活。因此,开展QDLP试点可进一步拓宽境内主体境外投资渠道,满足资产多元化配置需要,是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支持构建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的有力举措。谢谢! 2021-11-04/guangdong/2021/1104/2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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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鞍山鼎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2月,鞍山鼎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8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7.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南京金奥地产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5月至6月,南京金奥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63.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5月至2019年11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198.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7笔,金额合计14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上海籍梅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梅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4笔,金额合计44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7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境外个人曾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曾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2笔,金额合计747.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3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1笔,金额合计540.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福建籍施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3月,施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笔,金额合计176.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北京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28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9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42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11-03/guangdong/2021/1103/21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