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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说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材料。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凭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附件2),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付或结汇支付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六、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七、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八、相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和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补办登记。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 2.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2022-12-05/guangdong/2022/1205/2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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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广州本土疫情持续高发以来,战“疫”号角再次吹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迅速响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业务工作,通过科学拟定应急方案、积极推行线上办理模式、指导银行启动线上金融服务渠道等,以强有力的外汇专业服务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齐心战“疫”构筑应急调度“保障线” 为保障经常项目对外行政许可业务的正常运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细致考虑各种突发情况,按照疫情程度拟定“三步走”应急方案,科学细化各种预案下的工作措施,加强工作调度和应急服务协作,确保极端情况下对外金融服务不“断档”。同时,为减少疫情期间人员聚集和非必要接触,制作发布“疫情期间少出门 名录登记线上办”的名录线上申办指引,积极宣传倡导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业务线上办理模式,让政务服务更便捷、更智能、更有温度。11月1日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为广州地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新增和变更业务超600笔。 ——惠企利民 畅通外汇资金“高速路” 为有效保障企业疫情期间外汇资金正常结算流转,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指导辖内各银行启动线上金融服务渠道,灵活运用线上化产品和服务优势,畅通外汇资金汇划“高速路”。某塑料薄膜制造出口企业急于从境外收款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但因办公场所处于管控区,企业财务人员无法提供加盖公章的收汇说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基于过往对企业的充分展业,立即通过网上银行为客户提供线上服务,助力企业顺畅收款。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充分发挥科技力量,利用“采汇e捷”市场采购阳光收结汇平台,实现银行与客户的系统直联,进一步降低疫情对花都区市场采购商户收结汇的影响。广州银行积极对接群众需求,对有跨境汇款需求的个人客户,指导其通过“广银手机银行”跨境汇款线上服务,实现居民居家汇款“零障碍”。 ——“疫”路同行 搭建线上线下“快车道” 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面对市场主体急切的外汇业务需求,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加强统筹协调,指导银行“线上+线下”持续发力,用心打好疫情应对处置“组合拳”,全力保障金融服务“不打烊”。某出口企业的开户行工商银行海珠支行办公地点暂停营业,企业恰好有一套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需寄至境外,因延误寄单将存在开证行拒付的风险,企业对于单据何时寄出表示担忧。工商银行广州分行将部分符合防疫要求的人员安排至另一临时网点,并按国际单证业务应急处理指引,做好重要单据的转移和交接工作,顺利将单证寄送至境外银行。又如海珠区某机构需对外支付技术使用费,因办公场地管控,款项面临延期支付影响技术使用的风险。广发银行广州分行一对一专人指导客户线上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使用“瞬时汇”产品进行汇款,帮助企业足不出户在1小时内完成所有业务操作。 2022-12-05/guangdong/2022/1205/2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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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以下简称熊猫债)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融资。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熊猫债资金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二是规范登记及账户开立流程,熊猫债发行前在银行办理登记,允许分期发行中首期登记开户、后续发行后逐次报送发行信息,并可共用一个发债专户。三是完善熊猫债外汇风险管理,境外机构可与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汇率风险。四是明确发债募集资金可留存境内,也可汇往境外使用。 《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12-05/guangdong/2022/1205/2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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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因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决定自2022年12月9日起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际收支业务专用章”印章。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印章印模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2年12月9日 2022-12-09/guangdong/2022/1209/2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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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2年11月30日) 2022-12-05/guangdong/2022/1205/2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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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2.10 2022-12-07/guangdong/2022/1207/2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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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2.10 2022-12-06/guangdong/2022/1206/2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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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9/guangdong/2022/1207/2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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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4日是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积极组织开展宪法宣传活动。活动期间,全辖共开展学习培训超20次,参与干部近500人;举办普法宣传活动40余场,受众超万人。本次活动形式、内容丰富、重点突出,效果显著。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学习宪法精神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高度重视宪法学习宣传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全辖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推动宪法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一是突出学习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依托局务会、党总支学习会议、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等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全体外汇干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固根基 文明法治入人心”主题党日活动,观看二十大新闻中心举办的第三次记者招待会,围绕“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开展学习讨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牢牢把握宪法宣传的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奠定良好基础。二是重点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领悟其重大意义、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引导干部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坚持读原著原文,领悟真谛真义,形成浓厚学习氛围。三是深入学习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年深远历史意义,坚定宪法自信。充分发挥网络优势,通过网上三维实景厅,参观“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沉浸式学习毛泽东主席率领宪法起草小组在西子湖畔起草宪法草案初稿的历程。组织干部实地参观宪法宣传展,学习宪法历史,掌握宪法主要内容,重温宪法宣誓誓词,弘扬宪法精神,形成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二、落实普法责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开展“宪法宣传周”宣传活动作为推动落实“八五”普法规划的重要载体。一是坚持全员学法,提高外汇干部法治意识。积极发动干部参与依法行政培训及旁听庭审,严格落实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跟踪机制,以案说法、以案示警,并通过执法资格测试检验外汇干部学习成果,通过提升外汇干部的法治素养提高其对外普法能力。组织干部参加当地普法办等单位举办的“宪法宣传周”法律知识竞答、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发起的“宪法宣传周”法治宣传答题等活动,通过学练结合的形式深化对宪法及法律的认识,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学习氛围。将普法宣传教育纳入综合工作业绩考核范畴,对于积极参与、高效组织普法活动的中心支局给予激励并编发工作简报,不断提高分局业务部门和中心支局对普法宣传工作的重视程度。二是坚持全程普法,将普法融入行政许可、核查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全流程。在行政许可文书发放、领取过程中,对申请人进行法规宣传教育,树立合法用汇的理念。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推行说理式执法。在办理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注意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加强文书说理能力,让群众在每一次执法中看到风清气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坚持面向群众,形成守法用法氛围 (一)多平台宣传,扩大普法覆盖面 一是借助互联网不受时空限制的优势,以“新媒体”实现“广宣传”。鼓励干部学习、转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党委制作的“学习宪法知识 弘扬宪法精神”专题学习期刊等宪法知识文章和宣传视频,加强互动式传播。组织金融机构制作“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推文、《宪法知识一起学》普法微刊,提高群众宪法意识。二是依托外汇业务大厅,在宣传屏播放宪法宣传视频,在政务公开栏张贴宪法宣传海报,并摆放外汇政策宣传手册,方便群众利用等候业务办理的碎片化时间学习宪法知识、了解外汇政策。三是发挥商业银行网点多、覆盖面广、人流量大的优势,引导辖区银行机构各营业网点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海报、LED播放等方式广泛宣传,大力普及宪法及金融法治知识,为大流量赋予正能量,使正能力获得大流量。 (二)多场景联动,提高普法针对性 一是普法宣传出大楼,便民惠民“零距离”。在银行办公大楼等地点前向来往群众派发宣传单张,提高普法关注度和参与度。讲解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网络炒汇不合法等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外汇法律知识,让宪法和管理政策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普法宣传进企业,服务企业暖企心。走进工业园区,走访外贸企业,开展宪法法律及外汇政策宣讲,根据企业需求为其答疑解惑,帮助企业了解最新跨境便利化政策,帮助树立风险中性理念。三是普法宣传进社区,宪法精神入民心。组织商业银行在社区摆摊设点,积极创新普法方式方法,编制并现场表演快板说唱,讲述中国宪法故事,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宪法精神更好地入脑入心。 (三)多部门联合,发挥宣传乘数效应 通过联合人民银行及其他政府部门,提高普法力度,丰富宣传内容和维度,为广大群众提供法治“盛宴”。如外汇局茂名市中心支局联合当地人民银行及公安局,集中宣传讲解宪法知识及外汇政策法规知识,将宪法及法治精神与外汇宣传有机结合。外汇局四会支局依托四会市金融纠纷一站式化解中心向商户、群众和申请调解当事人发放宣传折页,讲解宪法对于国家政治生活和人民基本权力保障的重要意义,以及合法合规使用外汇、防范外汇领域风险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外汇法律法规知识,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获得广泛好评。 2022-12-19/guangdong/2022/1219/2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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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针对外贸外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持续推动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落细落实各项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多措并举助企纾困。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2022年年初率先在广州南沙自贸区推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等13项试点举措,支持南沙建设高水平开放门户,以高水平开放促进稳外贸、稳外资,增强外贸外资发展韧劲。截至10月末,各项试点效果良好,试点业务规模突破百亿,达104.3亿美元。2022年8月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试点政策取得更好成效,率先在广州南沙自贸区落地资本项目登记下放银行办理政策,允许广州南沙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外债、跨境担保、境外上市、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境外套期保值等外汇业务登记直接在银行办理,实现跨境投融资业务“就近办”,大幅减少了企业“脚底成本”。 二是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扩容提质。支持审慎合规的银行在为信用优良的外贸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时,实施更加便利的措施,包括优化单证审核、按展业原则凭支付指令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贸易对外付汇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等一系列便利举措。2022年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试点涵盖范围由贸易项下扩大至经常项下全部项目,取消优质企业准入规模要求,优化银行准入条件、放宽银企合作年限,支持将“材料多、环节多”的业务和“笔数多、信用好”的企业纳入试点。截至2022年10月末,辖内累计开展试点业务1168.0亿美元。 三是支持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加强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协作,充分依托广东自贸区,积极探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管理改革,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在广州南沙自贸区落地,实现更高水平的“引进来”和“走出去”。截至2022年10月末,已有6家企业取得QFLP试点资格,获批额度148亿元人民币;3家企业取得QDLP试点资格,获批额度2.6亿美元。 四是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扩大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范围,将试点企业自主借用外债额度由原来500万美元增加至1000万美元,试点对象在原有高新技术企业基础上增加了“专精特新”企业,试点区域也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扩大至全省,进一步增强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借用外债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充分利用境外资源支持境内生产经营活动。截至2022年10月末,辖内共有29家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了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登记金额折合1.24亿美元。推广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截至2022年10月末,辖内银行通过平台办理贸易融资业务510亿美元。 五是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推广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支持银行利用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试点,引导企业在线提交资本项目资金境内支付业务申请,通过系统自动填表及电子签章认证等方式,实现企业办理业务“无纸化”“零跑腿”。指导银行优化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营造“诚信便利、小额便利”跨境投融资环境。2022年第三季度,辖区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1.02万笔,金额折合29.34亿美元,便利化业务笔数占可开展便利化业务总笔数的70.4%,金额占比70.2%,分别较第一季度提高34.7个百分点和58.3个百分点。 六是做好人民币汇率避险服务。联合政府相关部门,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合作,推出“建粤·银担汇”避险创新产品和“贸融易+汇率避险”金融服务政策,为企业汇率避险提供担保增信的新途径,解决企业套保保证金占用、银行授信不足等问题,降低汇率避险成本。2022年1-10月,辖内企业使用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期权产品管理汇率风险的规模1118.39亿美元,同比增长26.6%;外汇套保比率27.9%,比2021年全年增加5.5个百分点。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部署,继续落细落实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助企纾困等各项政策,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企业参与政策试点,提升贸易投融资便利化、自由化水平;发挥南沙高水平开放门户枢纽功能,在落实好南沙高水平开放试点各项措施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争取更多外汇管理便利化试点在广东自贸区先行先试,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贸易投资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广东涉外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2022-12-29/guangdong/2022/1228/24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