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外汇账户内资金是否可以境内划转?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十七条规定,个人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划转,仅限于本人账户之间、个人与近亲属账户之间。划转账户分别属于境内个人、境外个人的,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且应符合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的规定。 2025-11-05/tianjin/2025/1105/2920.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9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6.8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7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4.4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62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2.4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9.8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9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0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9万亿美元)。 2025年1-9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30.1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2.11万亿美元)。 2025-11-06/hebei/2025/1106/2404.html
-
为进一步深化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工作,推动辖内试点企业及合作银行精准理解政策内涵、规范开展业务操作,确保政策切换期间业务平稳过渡。近日,保定市分局组织辖内试点企业及合作银行参加省外汇局召开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线上培训会议。 培训会上,省外汇局相关处室业务骨干围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展开深入全面的讲解。培训内容丰富、针对性强,有效提升了辖内试点企业及合作银行对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政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为企业合规开展业务、银行精准提供服务奠定了坚实基础。下一步,外汇局将持续跟进试点工作进展,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辅导,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工作在辖内顺利开展,助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11-06/hebei/2025/1106/2390.html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pdf 2025-11-05/gansu/2025/1105/2212.html
-
2025年11月4日,外汇局甘肃省分局党总支开展“旁听庭审敲警钟 以案释法筑防线”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干部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旁听“车某挪用公款、受贿案”审理。 庭审中,法庭引导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就犯罪事实展开调查,并对证据中有争议的部分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法庭精准归纳了争议焦点,控辩双方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辩论。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审理环节,完整展现了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逐步堕入犯罪深渊的过程。 此次活动不仅是见证一次庄严的司法审判,更是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参加旁听的党员干部真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违法违纪的惨痛代价,表示要以案为戒,时刻警醒自己,廉洁从政、廉洁用权,严守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坚决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以遵规守纪保障甘肃省外汇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5-11-05/gansu/2025/1105/2208.html
-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pdf 2025-11-03/gansu/2025/1103/2211.html
-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pdf 2025-11-03/gansu/2025/1103/2210.html
-
2025年10月30日,省商务厅联合省工信厅在兰州新区举办“2025年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政策业务培训班”。兰州新区外经贸企业负责人、各市州重点外贸企业负责人、省直有关单位和兰州新区综保区管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等约100余人参加培训,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外汇管理处受邀为培训班授课。 培训会上,外汇管理处工作人员聚焦企业所关注的问题,重点围绕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外汇政策进行了解读,帮助区内企业用足用活用好保税区内外汇政策,引导全省外贸资源、外贸企业向综保区聚集,推动兰州新区综保区加快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2025-11-03/gansu/2025/1103/2209.html
-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步建立和形成了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统计框架。为优化制度体系,现决定废止以下2件国际收支统计规范性文件。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等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36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2025-11-03/gansu/2025/1103/2213.html
-
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后是否需要向外汇局报告?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025-11-04/tianjin/2025/1104/29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