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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经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研究决定,自2019年度年报起实施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报送要求 自2019年度年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详见附件1年报文书),新增的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本通知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企业报送的相关年报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推送共享。201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截至6月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确保过渡衔接 2020年是外商投资企业(机构)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第一年,要做好年报的衔接工作,确保年报工作平稳过渡。 (一)改造公示系统。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改造公示系统,确保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能够按调整后的事项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相关技术方案(附件2)、数据规范(附件3)、网页原型(附件4)和数据汇总结构(附件5)请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综合业务系统(172.16.1.48/saicport)下载查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补报2018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内容填报,按原规定的渠道报送。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2019年度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事项的报送渠道、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的宣传,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年报。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直接负责年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其明确政策要求,熟知填报规范,统一答复口径,推动年报工作落实落地。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名单管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规则抓取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并做好公示系统年报功能调整工作。对无法匹配的企业名单,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确保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能够顺利参加年报。 (二)信息共享机制。年报工作期间,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示系统要求,及时将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信息通过数据中心汇总归集到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在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提交年报信息后48小时内共享至商务部。年报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总局于一个月内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含多层次投资)共享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商务部。企业(机构)补报年报的,市场监管总局在企业(机构)提交信息后48小时内共享至商务部。 (三)应急处理机制。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反映公示系统未将其列入“多报合一”范围,年报填报内容不含相关新增事项的,企业注册地商务部门应当核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类型、注册时间等信息,确认属于需要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由各省商务部门统一汇总,于每周一中午12:00前报送商务部。商务部与市场监管总局根据问题类型,按职责分工分别予以解决。 (四)答复咨询机制。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的政策指导和咨询答复工作,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确保“多报合一”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年报事项和公示系统年报技术问题等咨询工作;各地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年报事项和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无法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等咨询工作。各省(区、市)商务部门咨询电话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抽查检查机制。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的监管需要和工作部署对年报信息进行抽查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报送的相关新增事项,不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内容。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积极推进对企业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可以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降低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强协作配合 2020年是落实《外商投资法》、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的第一年,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要求推进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落实工作,确保良好开局。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合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及时解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 为建立通畅的联系工作机制,请各省(区、市)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于2019年12月20日前将“多报合一”工作联系人分别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商务部外资司和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商务部外资司和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 2019年12月16日 2020-01-02/hainan/2020/0102/1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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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保障《外商投资法》顺利实施,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联合开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现就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2020年1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内容,参见《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三、参加年度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或企业同意公示的,将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网址:wzxxbg.mofcom.gov.cn/gspt)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向社会公示。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年度报告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查询商务主管部门接收企业年度报告的状态。若发现该平台未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反映。 五、2020年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2020年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还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等,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年度报告。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的企业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八、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 2019年12月31日 2020-01-06/hainan/2020/0106/1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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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令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17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 2020年9月25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2020-09-29/hainan/2020/0929/1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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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和便利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规范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外汇管理,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服务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现就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是指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或注销境外分支机构,应按照《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境内方出资比例、境内方出资总额、出资币种等。 三、律师事务所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凭备案回执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材料,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律师事务所完成外汇登记后可依法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或境外资本变动收入汇回及结汇;律师事务所境外投资经营收益汇回,可保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四、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活动的事后监管。律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中未予明确的管理事项,按同期相关管理政策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附件: 1.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回执 2.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3.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注销备案回执 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2020-03-18/hainan/2020/0318/1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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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8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 (三)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五)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六)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 (七)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 (八)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将“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并入“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将“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并入“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相关账户收支范围及管理规则的调整详见本通知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银行应根据《方案》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1年1月29日20:00至1月31日20: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四)1月29日20:00以后,银行应按新的账户类型代码报送账户数据。 在 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 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 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 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2(经常项目)、68402163(资本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22日 2020-09-29/hainan/2020/0929/1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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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甘肃省分局局长刘健、副局长来元元参加外汇管理处党支部开展的“缅怀革命先烈 凝聚奋进力量”主题党日活动,集体观看电影《志愿军:浴血和平》。影片聚焦抗美援朝战争第五次战役后至停战协定签署的关键阶段,再现了中国人民志愿军“军事斗争+外交博弈”的作战历程,展示了将士们在战场上的英勇无畏、在谈判桌上的智慧勇气。一幕幕悲壮感人的画面,让每一位党员干部深刻体会到和平的来之不易。 此次活动拓宽了党支部组织生活形式,丰富了党员干部精神文化生活。党员干部纷纷表示,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永续传承伟大抗美援朝精神,以“克服一切艰难险阻、战胜一切强大敌人”的强大精神动力投入外汇管理工作,以更饱满的热情和更昂扬的斗志,笃行实干、攻坚克难,为推动全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贡献力量。 2025-10-31/gansu/2025/1031/2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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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2020-03-13/hainan/2020/0313/1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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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2020-05-09/hainan/2020/0509/1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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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改革试点的通知 2020-11-27/hainan/2020/1127/1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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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三) 新增有关可转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存托凭证、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贷款展期、境外投资筹备款、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资者保证金、非居民以股抵债 业务以及非居民购买境内信托产品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 五)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合并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关系的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补充有关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机构的申报义务分工,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的说法,以及申报主体的“离岸业务部”等是申报主体的内设部门,而不是独立的申报主体或非居民机构等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条。 (三)调整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的说法,补充有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四)补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变动的归类原则,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条。 (五)补充金额字段应与币种字段相匹配,以及贵金属合约币种填报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六)补充有关非居民之间股权转让导致的投资者信息变动,申报主体应同时填报非居民股东的撤资和增资信息的申报说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七)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E01表)的说明,补充相关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八)补充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X01表)的统计范围和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条。 (九)调整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的说明,将之区分为“经营性租赁”和“其他形式的职工报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条。 (十)调整有关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原外方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增资和减资的填报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一)补充有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说明。其中,存贷款等已做外债登记的债务类数据项应与对应登记外债类型和签约币种相匹配,其他业务遵从直接申报有关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十二)调整有关债务减免的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十三)将多处“填报机构”调整为“申报主体”。 (十四)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18日 2020-09-29/hainan/2020/0929/12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