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经常项目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修订更新) 【000171101002】支付机构经常项目收支登记表格及模板 【000171106001】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个人提取规定金额以上外币现钞核准表格及模板 【000171103001】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货物贸易外汇存放境外核准表格及模板 经常项目业务流程图 2024-06-04/xizang/2024/0611/1294.html
-
为构建优质的外币兑换服务环境,满足境外来藏人员外币兑换需求,外汇局西藏分局从需求、供给、服务三端发力,大力提升外币兑换服务。截至目前,全区共有具备外币兑换业务资质的银行分支机构72家、外币代兑机构7家,实现外币兑换业务在全区各个地市全覆盖。 开展“需求端”调查,多维度系统谋划。成立外汇兑换服务工作组,全面研析外籍来藏人员外汇服务现状及支付需求特点,全面了解拉萨贡嘎国际机场、边境口岸和重点文旅场所的外币兑换服务布局情况;对全区外币代兑机构开展现场摸底调查,深入掌握外币兑换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授权银行落实整改,推动外币兑换服务提质增效。 改善“供给端”环境,多部门综合施策。加强部门联动,联合区文旅厅合力推动文旅场所外币兑换服务,推动中国银行与洲际大饭店、西藏青禾旅游公司、林芝市乔穆朗宗酒店有限公司建立外币代兑业务合作。加强上下联动,强化外汇局地市(口岸)分局的工作指导,推进外籍来藏人员入境较集中的机场、口岸地区增设外币兑换机构和设施,推动中国银行吉隆口岸支行在吉隆口岸出入境联检大楼内设立外币兑换服务窗口,完善边境口岸兑换服务设施。 提升“服务端”质效,全覆盖组织实施。开辟资质办理绿色通道,支持有需求的银行网点开办外汇业务,优化重点场所的外币兑换设施布局。开展“地毯式”现场督导,现场查看每个银行网点个人本外币标识的推广使用情况,问询外币现钞兑换相关业务政策和流程,选取部分网点实际办理外币现钞兑换业务,亲身体验外币兑换服务,并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给予现场指导和业务培训。创新宣传方式,全面推广使用本外币兑换标识,确保外籍人员能够快速找到外币兑换渠道,组织编写中英文双语版《外籍来藏人员货币兑换服务指南》,不断扩大兑换服务影响力。 下一步,外汇局西藏分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境外来华人员外币兑换服务的重要部署,加强与文旅部门的协作,优化重点场所外币兑换设施布局,坚持问题导向、真抓实干,攻坚克难,持续提升外币兑换服务水平。 2024-07-03/xizang/2024/0703/1301.html
-
近日,经外汇局林芝市分局现场验收,授予中国银行林芝分行“个人外汇业务重点服务网点”,成为林芝市首家个人外汇业务重点服务网点,标志着林芝市外籍来华人员支付服务保障体系迈上新台阶。 升级支付环境,涉外服务更贴心。对照《林芝市银行标杆示范网点达标标准》,外汇局林芝市分局指导中国银行林芝分行以“提升支付服务水平,实现国内国际无缝对接”为目标,主动开展“适外性”改造,显著位置张贴货币兑换标示,推进即时翻译机、外卡取现ATM机、外币验钞机等软硬件改造,升级智能机具的中英文字幕、语音提示等功能,支持银联、VISA、万事达、JCB等国际卡组织的银行卡受理,提升境外来华人士在藏支付的便利程度和友好体验。 优化业务流程,支付用汇更便捷。网点设置个人外汇业务办理快速通道,提供外语一站式窗口服务,摆放通俗易懂的中英文境外来华人员支付服务指南、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指南。在风险为本的原则下,简化外籍入藏人士开户资料、优化审核流程、缩短开户时间,切实提升境外人员开户便捷性。保障现钞兑换与使用无障碍,提供多币种现钞结售汇服务,截至5月末,个人购汇同比增长7.41倍,个人结汇同比增长1.93倍。 强化现金兜底,现金服务更优质。外汇局林芝市分局指导中国银行林芝分行合理储备美元、英镑、欧元、港币、卢比等常见币种的外币现钞,大小面值按4:1合理配比,客户持护照等有效证件即可办理外币兑换。网点开设“零钱包兑换窗口”,采用标准化服务模式,有效满足外籍人士零钱兑换需求。 2024-06-06/xizang/2024/0606/1293.html
-
6月6日,中国银行吉隆口岸支行成功为口岸贸易经营企业西藏金乌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名录登记,实现日喀则市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业务平稳落地。 自6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办理方式由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以来,外汇局日喀则市分局第一时间组织研究政策落地相关举措,及时做好政策传导和业务培训,确保承接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做好银行业务指导工作,保障便利化举措有效落地。建立了日喀则市涉汇银行沟通联系机制,明确要求银行对外公示线下业务办理名录登记的时间及网上受理渠道,针对疑问点现场开展答疑,指导银行经办人员进入银行端管理员asone平台操作界面,现场演示名录登记操作员赋权方式。 二是明确名录登记办理时间节点,保障外汇服务空间。明确要求银行在6月1日后务必熟悉相关业务办理流程,随时为企业正常无障碍办理业务。 三是强化名录登记工作重要性,保障外汇服务能力。外汇局日喀则市分局将时刻关注银行名录登记办理情况,核查银行录入的名录信息质量,将会及时纠正录入的错误信息,并纳入银行数据质量考核,同时跟踪银企对政策效果的反馈。 下一步,外汇局日喀则市分局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要求,持续发挥日喀则市外汇业务服务优势,提升支付便利化政策覆盖范围,为边境企业“走出去”提供强有力金融服务支撑。 2024-06-14/xizang/2024/0614/1297.html
-
5月25日,中尼传统边贸点恢复开放仪式在西藏定结县举行。中尼传统边贸点的恢复开放,将为中尼两国贸易和人员往来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为中尼两国双边经贸合作打下了基础,为促进中尼合作注入更强劲的动力。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喀则市分局按照“破难题、促发展”要求,结合实际找准自身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切入点、发力点,持续开展中尼传统边贸点用汇便利,贯彻“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活动,拿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实招硬招,不断提高推动外汇结算便利、服务实体经济的本领。 一、“走访+定点”双结合,扩大中尼传统边贸点外汇政策宣传面。日喀则市分局制作中尼传统边贸点涉外银行网点布局图,派出工作组,走出办公室,蹲点银行业务办理,通过明察暗访,实地查看银行全流程业务办理,实时掌握一线业务办理情况,推进外汇服务政策落地,打通政策宣传“最后一公里”。 二、深入中尼边贸点一线,挖掘中尼传统边贸点用汇需求。日喀则市分局派调研组赴中尼边贸点一线,通过汇银企座谈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调研,高效对接涉汇商户,现场对接金融机构,提出解决思路,全方位做好外汇服务保障。 三、汇总归集问题,全程辅导中尼传统边贸点用汇换汇业务。对于发现的新问题,日喀则市分局主动作为,建立问题清单,汇总归集问题,制定及时跟踪反馈制度,包户到人,为下一步全程跟进,及时解决边贸点用汇难题夯实基础。 2024-05-31/xizang/2024/0531/129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各地市(口岸)分局,国家开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各国有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 为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规范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相关规定,并结合西藏自治区工作实际,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修订形成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国际收支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891-6322138。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 2024年6月11日 2024-06-11/xizang/2024/0617/1298.html
-
为进一步提升辖内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深刻揭露跨境赌博的严重危害和骗人的本质,近日,外汇局林芝市分局在厦门广场开展“防范非法集资 远离跨境赌博”为主题的专题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咨询台等形式向往来社会公众讲解打击非法涉众型犯罪的常见案例,揭示赌博“十赌十骗”“十赌十输”的骗人本质和严重危害并聚焦重点领域如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虚拟货币跨境交易、跨境赌博等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法规知识,让“依法合规用汇、远离非法集资”的理念深入人心。通过此次宣传活动,切实增强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营造全民防非拒赌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外汇局林芝市分局将按照自治区分局的安排部署,聚焦重点领域,推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并通过扩大宣传阵地、创新宣传模式等方面提升宣传活动的覆盖面和精准性。 2024-06-28/xizang/2024/0629/1300.html
-
今年以来,林芝市务实推动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把外汇管理改革与林芝创建改革开放先行区协同推进,外汇便利化政策红利有效释放,全市外贸多元化发展,居民跨境旅游、留学逐渐恢复,全年收支规模及银行代客结售汇均呈大幅增长态势,收支及结售汇维持逆差。 2024年上半年,全市本地涉外收支总额56.92万美元,同比增长61.66%。其中,涉外收入7.92万美元,同比增长10.65倍;涉外支出49万美元,同比增长41.91%。逆差额为41.08万美元,逆差同比扩大21.36%。从交易对手国别看,上半年全市跨境收支主要交易对手国为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涉外收支额分别占全市涉外收支总额的61.21%、15.09%、4.41%。 2024年上半年,全市银行结售汇总额为177万美元,同比增长5.1倍。其中,结汇额11万美元,同比增长10倍;售汇额166万美元,同比增长4.93倍。逆差额为155万美元,同比扩大4.74倍。 2024-07-10/xizang/2024/0710/1302.html
-
为确保外汇便利化政策有效落地,优化外汇管理服务,2024年6月17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对阿里地区分局外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在专项审计进场会上,阿里地区分局分管行领导加措同志汇报了2024年上半年阿里地区分局外汇管理重点工作及专项审计自查情况。 外汇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外汇管理处处长永勤拉姆同志首先肯定了阿里地区分局2024年上半年外汇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其次就进一步做好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并就专项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及形式进行了明确。 外汇局阿里地区分局局长尼玛旺堆同志表示,非常欢迎上级局审计组同志的到来,要求阿里地区分局外汇管理工作人员要全力配合本次审计工作,希望阿里地区分局以此次审计为契机,全面规范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更好发挥外汇支持涉外经济发展的作用。 2024-06-21/xizang/2024/0621/1299.html
-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潘功胜 2025年12月16日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 具有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选择双边清算或通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六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市场参与机构管理 第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分别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制定业务规则,提供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加强业务协作,开展数据交互,保障业务和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升设施服务水平。 第九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如发生重大异常、系统故障等,对外汇市场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以法人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并应先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分别负责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资格、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相应的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前中后台分离机制。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指派具备必要能力的交易员代表其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交易,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在交易达成后以安全高效的方式尽快完成交易确认,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提升结算效率,缓释交易风险。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十六条 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可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等提供经纪服务。 金融机构通过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协商达成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意向后,应即时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达成交易。 第三章 业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丰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品种、币种、方式,完善交易时间安排。 (一)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等。 (二)交易方式包括询价、竞价、撮合,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拓展清算品种、币种,合理计量风险资源,计算保证金和清算基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实行做市商或报价行制度。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或报价行应承担持续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买、卖价格义务。 第二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结售汇业务敞口,并合理开展做市或自营交易,积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调剂外汇市场供求余缺。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坚持审慎原则,符合管理跨境交易人民币汇率敞口等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央行类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妥善保护交易相关信息。 (一)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遵循可追溯、可审核、有记录、有访问控制的原则。 (二)按照规定妥善、完整地保存交易、清算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履行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的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公布基础行情、清算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履行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义务。 第二十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可按照商业化原则向金融机构、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提供银行间外汇市场数据服务。 (一)数据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遵守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数据加工脱敏处理,不得损害参与机构利益。 (二)数据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遵守数据出境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向市场分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数据,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向金融机构收取交易、清算相关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履行自律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外汇市场准则和实施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等处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经允许参与具有离岸性质的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境外参加行,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境内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金融信息服务商,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及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市场信息或数据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同时废止。 2025-12-29/xizang/2025/1229/1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