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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保障《外商投资法》顺利实施,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联合开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现就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2020年1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内容,参见《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三、参加年度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或企业同意公示的,将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网址:wzxxbg.mofcom.gov.cn/gspt)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向社会公示。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年度报告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查询商务主管部门接收企业年度报告的状态。若发现该平台未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反映。 五、2020年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2020年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还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等,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年度报告。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的企业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八、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 2019年12月31日 2020-01-08/guangdong/2020/0108/1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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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8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11月末上升110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8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727亿美元,较11月末上升110亿美元,升幅为0.4%。 2018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平稳运行态势,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年末非美元货币相对美元汇率小幅上升,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有所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小幅回升。 2018年全年来看,外汇储备规模出现小幅波动,但总体保持稳定。在全球经济增长分化、金融市场波动性明显加大背景下,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币汇率及市场预期总体稳定,跨境资金流动和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为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稳定提供了坚实基础。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 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当前国际环境复杂严峻,全球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不确定性有所上升,但我国经济发展拥有足够韧性和巨大潜力,经济长期向 好的态势不会改变,有条件抵御外部冲击和市场波动,保持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平稳和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国内外因素综合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有望保持总体 稳定。 2019-01-07/qingdao/2019/0107/1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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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境外投资者扩大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经国务院批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总额度由1500亿美元增加至3000亿美元。 QFII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最早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主要渠道之一。2016年至201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对QFII制度相关外汇管理进行了重大改革,包括完善审慎管理,取消汇出比例限制,取消有关锁定期要求,允许QFII持有的证券资产在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等,极大便利了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渠道投资境内金融市场。(完) 2019-01-15/qingdao/2020/0115/1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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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细则》的要求,福建省分局2019年12月份共受理行政审批68件,其中经常项目类62件、资本项目类6件。受理的行政审批中现场办结68件。 2020-01-06/fujian/2020/0103/1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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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5日(星期五)下午4时,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英出席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了优化外汇管理措施、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有关政策情况,并答记者问。 袭艳春: 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优化外汇管理,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十二条措施,为了帮助大家更好 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英女士,请她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 问。首先,请王春英女士做介绍。 2019-10-25 16:01:34 王春英: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政策吹风会。 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外汇管理、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政策,相关文件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公布。下面,我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党 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以及实行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的战略部署,外汇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持续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今年以来,外汇局出台了深化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 点,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等多项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外汇管理措施共有12项,包括6项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和6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 (一)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 一是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自主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外汇局已于2019年初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浙江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据试点银行反映,可节约企业单证准备和审核时间50%以上。本次改革将试点地区扩大至条件成熟的其他地区,并将试点业务范围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扩大至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二是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允许年度货物贸易规模在2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不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预计这一政策将惠及支付机构95%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客户。外汇局、银行将利用科技手段查验货物贸易收支真实性,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三是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取消企业向外汇局报告业务初期进出口与外汇收支对应情况的要求。同时,贸易信贷等特殊业务报告全部实现网上办理。 四是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企业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 五是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对于有贸易外汇结算需求的企业分支机构,可参照企业法人要求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六是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承包工程企业可将境外不同工程项目资金集中管理,调配使用,便利企业盘活境外沉淀资金,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 (二)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 一 是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即除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遵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要求及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包括使用资本金新设子公司或并 购境内其他企业等。 二是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试点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资金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由试点银行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目前,该试点已在上海、天津等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此次改革将试点范围扩大至2019年新设的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市全辖。 三 是便利部分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时,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转让对价款结汇使用手续,无需提交资金使用的证明材料。境外投资者为竞标或达成交易而汇入的保证金,在竞标成功或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或支付对价,也可结汇支付,无需原路退回。 四是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将企业外债注销登记由外汇局办理改为直接到银行办理,取消企业需在1个月内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拟先行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借入逐笔登记要求,试点地区企业可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并在净资产2倍内自行借、用、还外债资金。 五是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企业在符合审慎监管要求情况下,可在银行开立多个账户,满足企业不同资金管理需求。 六是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原则,拟在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试点,将可跨境转出的信贷资产范围,从银行不良债权扩大至贸易融资。 下面,欢迎大家就政策有关内容提问。 2019-10-25 16:07:25 袭艳春: 谢谢王春英女士,请大家提问,提问前还是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2019-10-25 16:08:16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关心的就是在当下这个时间点,我们推出优化跨境贸易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化的政策是有什么样的考虑,然后您如何评价这次改革的意义?谢谢。 2019-10-25 16:17:54 王春英: 谢谢。我想对于这个问题应该从这个方面跟大家交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外贸外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做好稳外贸、稳外资等“六稳”工作,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李克强总理明确要求,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加大吸引外资力度,促进外贸稳中提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推进全方位对外开放,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韩正、胡春华、刘鹤、肖捷等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作出指示批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外汇局在充分调研与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研究推出12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措施,着力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从这次改革的意义上看,此次改革,是“放管服”改 革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主要体现为外汇管理方式的优化,办事流程的简化,有利于拓宽资金使用渠道,支持境内企业拓展对外贸易投资,提升跨 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同时,也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政策红利。昨天世行也公布了全球营商环境评估排名,中国的名次获得了大幅提升,已到了31位,提升了15位。这次外汇管理的便利化措施,将为境内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创业创新活动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这就是推出一揽子优化外汇管理,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一个主要考虑,对它的意义我们是这样来评价的。谢谢。 2019-10-25 16:18:19 经济日报记者: 对于当前外贸企业所面临的外部挑战,请问此次改革将为这些外贸企业带来哪些便利和支持呢?谢谢。 2019-10-25 16:37:33 王春英: 对于您这个问题,我想从12项的政策措施来看,这里面有6项是直接涉及到企业的贸易方面的内容。外汇局这次主要也是出于为外贸企业增便利、降成本考虑。面对当前非常复杂的外部环境,今年以来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帮助企业节约成本,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这次改革将赋予银行和外贸企业更多的自主权。这次跨境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不论是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还是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或者 是优化业务报告方式等等,主要是赋予银行和企业更多的自主权,从而实现传递一种这样的理念,也就是说诚信企业更加便利、小微企业更加简便、业务报告更加便 捷、账户使用更加自主、登记手续更加清晰、资金使用更加高效。 我想就这个问题跟您做一个解释或者是介绍,比如说我们在总结前期货物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时,试点企业表示,收付汇的效率大幅提高,节约了单证准备时间和人力成本。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过程中,广泛征求了企业意见,其他企业也提出试点的要求,所以这给了我们特别大的动力来推动这一次的改革。 这次跨境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不仅为企业增便利、降成本,也是赋予银行和外贸企业更多自主权,同时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稳外贸、稳外资等“六稳”工作,不断改善营商环境,积极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些决策部署。我们也考虑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这个主题教育不断地深入进行下去,所以我想这个是对你这个问题的一个回答。谢谢。 2019-10-25 16:37:49 中新社记者: 您刚刚提到,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前期试点的情况及政策效果?谢谢。 2019-10-25 16:38:11 王春英: 谢谢你的提问。我想跟您先介绍一下关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前期试点的基本情况。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企业办理资本项目收入(主要是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收入)支付使用时,应在支付时逐笔向银行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用于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外汇局自2017年起开展了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试点核心内容是: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含结汇所得人民币)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银行无需事前逐笔审核交易单证,可凭支付指令直接办理。截至目前,已在上海、天津等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及福建省、浙江省、江苏省、深圳市、宁波市等地区开展试点。 试点政策效果良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开展以来,受到银行、企业、市场机构等多方欢迎。一方面,试点政策切实有效提高了企业外汇资金使用便利化程度。 据某一个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自贸区挂牌运行两年间的制度创新评估中指出,该试点是深化金融领域开放5项创新成果中评价最高的措施之一,也是自贸区70项高含金量的创新举措之一。另一方面,该试点政策有效落实了中央“稳外资”精神,满足了市场主体与日俱增的政策诉求,进一步改善了营商环境。 此次改革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至2019年新设的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市全辖,后续外汇局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继续在有实际需求的特殊经济区域及涉外经济较为活跃的地区推进试点,并适时推广至全国。这个是我对你这个问题的一个回应,谢谢。 2019-10-25 16:38:30 香港商业电台: 可否请您介绍一下9月份我国外汇收支运行的特点,下一步的变化将会如何?谢谢。 2019-10-25 16:53:10 王春英: 我们刚刚在外汇局的外汇收支数据发布会上已经介绍了形势,而且我们的数据已经在网站上公布了,有关形势的问题您可以上我们的网站上看一看。如果后续还有问题,可以再跟我们的新闻部门进行交流。 2019-10-25 16:53:30 袭艳春: 因为刚刚的发布会是1:30举行的,发布会后相关内容会上网,可能您在来的路上没有注意到,会后可以查一下,有后续的问题我们很乐意给您提供解答。 2019-10-25 16:53:54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广记者: 我们看到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当中,有一条是允许非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能不能请发言人具体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谢谢。 2019-10-25 16:54:25 王春英: 我们有一项政策是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的限制,您问的问题是这个。 我想先跟您介绍一下改革前的情况,我们再对比一下改革后有什么变化。改革以前是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什么叫投资性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就是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这次改革之前,这些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依法依规以资 本金开展境内的股权投资,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将境内取得的合法利润进行境内再投资。从2015年起,外汇局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的核准,如果其他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含“投资”字样,也可以将资本金原币划转或者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但是如果经营范围内不包括“投资”的字样,那么就不得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改革以后,我们是允许非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的项目是真实的、合规的这个前提下,无论它的经营范围内是否含“投资”字样,都可以依法以资本金原币或者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也就是说从这次政策出台以后,所有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资本金依法依规,在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以及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情况下,进行股权投资了。 对这个政策效果我们也做了评估,全国目前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37万多家,其中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到3000家,所以非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占比是超过了99%,因此这一政策应该说惠及的企业面是非常广的,我们觉得上述改革措施的实施会极大地便利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使用,以及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特别是投资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我们觉得这方面会有很大的帮助。这是我的回应,谢谢。 2019-10-25 16:55:06 香港南华早报记者: 想请问一下关于人民币资本账户这方面,人民币资本账户的完全开放现在有没有大概的一个时间表?之前大家预期说人民币资本账户自由兑换可能在2020年实现,现在是不是有望在2020年实现?中美最新一轮贸易谈判里面,在汇率领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不知道双方在这个领域达成了哪些具体的共识?谢谢。 2019-10-25 16:58:24 袭艳春: 我们的主题已经拉开了一些了。 2019-10-25 16:58:38 王春英: 而且提了两个问题。我想您也提到了中美贸易谈判,说汇率问题纳入其中。据我们所了解,在新一轮的中美高级别的磋商中,双方在两国元首重要共识的指导下,就共 同关心的经贸问题做了非常坦诚的、高效的,而且是建设性的讨论,双方讨论的方面包括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汇率、金融服务、扩大贸易合作、技术转让、争端解 决等领域,在这些领域都取得了非常实质性的进展。 对于人民币汇率问题,我们将坚持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我想关于汇率问题就想做这样的回应。 您谈到的资本项目开放的时间表的问题,据我所知没有时间表,谈资本项目开放也可以说一直在路上,在这个过程中会持续推进跨境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稳步推动资本项目开放。在资本项目开放方面,我们想主要的考虑就是会统筹经济的发展阶段和金融市场的状况、金融稳定性的要求,我们统筹交易环节和汇兑环节的协 调,以金融市场双向开放为重点有序地推进资本项目的开放,进一步地提高可兑换项目的便利化水平。 我们会适度地扩大证券公司结售汇业务试点来增加外汇市场的参与主体,丰富外汇交易品种,进一步提升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以及活跃度。第二方面会考虑支持科创板的健康发展,鼓励境外投资者参与科创板,做好“沪伦通”项下的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工作。第三个就是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债的管理,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有序推进境内债券市场的开放。 在这个过程中,我觉得还应该告诉您的就是,我们会不断地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的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管理框架。宏观审慎方面会加强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丰富我们的工具箱。我们会以公开、透明和市场化的方式逆周期调节顺周期的市场波动。在微观监管方面,我们还会坚持政策跨周期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预期性, 同时还会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的外汇交易违法违规活动。我想在资本项目开放应该说一直在路上。谢谢。 2019-10-25 16:58:51 中国日报记者: 请问王司长,您刚才提到了外汇局要改革企业外债的登记管理,能否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另外,预计这些措施将如何便利企业?谢谢。 2019-10-25 17:08:04 王春英: 关于外债的这项改革,主要会使借用外债的手续更加简化。我们通过发文以及刚刚给大家介绍的内容来看,这次外债的登记管理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外债 的注销登记由原来到外汇局,改为现在到银行直接办理。第二方面就是试点取消企业外债逐笔登记的管理。这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注销,一个是借、用、还的 主体登记。 关于外债注销登记改革。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应该在每笔外债清偿完毕后1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外债注销登记。这次改革以后外债注销登记直接在银行办理就可以了,我们同时取消了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是在1个月的时间限制。这个政策我们在2018年底在广东、福建和北京的中关村三个地方进行了试点,极大的便利了企业。我们了解了一下,以广东为例,广东在试点的过程中,今年以来,银行共办理外债注销登记500多笔,对应外债签约金额超过100亿美元,累计节约企业往返外汇局办理业务里程接近5万公里。这是某一个试点地区的情况,前期试点我们发现对企业来说便利性很大,而且节约了很多脚底成本,因此外债注销登记改革全面推开。 试点取消企业外债逐笔登记。从2016年开始,人民银行、外汇局就在全国范围内推出了全口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我们取消了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借用外债的事前审批。企业可以在其净资产2倍规模计算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的余额上限范围内自主举借外债,但是企业在实际借用外债时,需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逐笔外债登记。针对这一管理,2019年3月份,外汇局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探索简化外债管理实行了一次性外债登记,受到了企业和银行的广泛好评。这次改革我们计划在除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实行这个政策以外,我们计划在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先行试点,允许非金融企业在按照其净资产2倍规模计算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范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然后在登记金额以内可以自行借、用、还外债资金,相关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均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 总体来看,上述外债登记管理改革措施将会进一步降低企业跨境融资成本。这是我的解释,谢谢。 2019-10-25 17:08:55 香港经济通记者: 我想请问一下这次的改革之中取消了外债登记管理和境外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都是选择了粤港澳大湾区还有海南来做试点,背后是有什么样的一些考虑呢?谢谢。 2019-10-25 17:17:39 王春英: 这次我们是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政策,您谈到了我们为什么选择这样的地区。实际上这样的地区我们觉得无论是在跨境贸易方面,还是在投资方面,都有跟香港有关的便利化的政策,集中体现在了粤港澳大湾区相关的试点政策上,我觉得这个能够体现出我们方方面面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包括香港在内的地区的重视。 十二条措施里面有一些前期已经在粤港澳大湾区等地方进行试点了,比如说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便利化,有一些会即将在大湾区进行试点,比如说刚才说到的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借入逐笔登记的要求。我们觉得对于粤港澳大湾区这个地方是我国传统的一个外向型经济的发达地区,对外交流也很频繁,业务发展创新也很快,也有一些现代化的新兴产业,推进这个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能够充分发挥粤港澳综合优势,提升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更好地服务国家重大的战略部署。 海南也是一样,海南也是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的一个区域,所以我们觉得在外汇管理政策方面我们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涉及到先行先试的试点在这些地区首先开展。 2019-10-25 17:18:11 袭艳春: 我们经常会说祖国好香港就会好,香港好祖国就会好。相信包括王司长刚才介绍的一系列的便利措施都会惠及香港的发展。再次感谢王春英女士,也谢谢大家,今天的吹风会到此结束。 2019-10-25 17:18:32 (原文载于中国网) 2019-10-28/qingdao/2019/1028/1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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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 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银行电子化审核。 二、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三、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试点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管控试点业务风险。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四、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放宽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五、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支付机构或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外汇局依法对免于办理名录登记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六、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试点地区非金融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非金融企业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七、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 “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八、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九、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 十、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 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试点地区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 十二、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应符合境外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八条第二款因需升级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2020年1月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50、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2019-10-25/qingdao/2019/1025/1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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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经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研究决定,自2019年度年报起实施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报送要求 自2019年度年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详见附件1年报文书),新增的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本通知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企业报送的相关年报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推送共享。201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截至6月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确保过渡衔接 2020年是外商投资企业(机构)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第一年,要做好年报的衔接工作,确保年报工作平稳过渡。 (一)改造公示系统。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改造公示系统,确保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能够按调整后的事项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相关技术方案(附件2)、数据规范(附件3)、网页原型(附件4)和数据汇总结构(附件5)请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综合业务系统(172.16.1.48/saicport)下载查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补报2018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内容填报,按原规定的渠道报送。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2019年度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事项的报送渠道、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的宣传,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年报。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直接负责年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其明确政策要求,熟知填报规范,统一答复口径,推动年报工作落实落地。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名单管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规则抓取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并做好公示系统年报功能调整工作。对无法匹配的企业名单,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确保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能够顺利参加年报。 (二)信息共享机制。年报工作期间,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示系统要求,及时将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信息通过数据中心汇总归集到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在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提交年报信息后48小时内共享至商务部。年报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总局于一个月内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含多层次投资)共享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商务部。企业(机构)补报年报的,市场监管总局在企业(机构)提交信息后48小时内共享至商务部。 (三)应急处理机制。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反映公示系统未将其列入“多报合一”范围,年报填报内容不含相关新增事项的,企业注册地商务部门应当核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类型、注册时间等信息,确认属于需要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由各省商务部门统一汇总,于每周一中午12:00前报送商务部。商务部与市场监管总局根据问题类型,按职责分工分别予以解决。 (四)答复咨询机制。市 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的政策指导和咨询答复工作,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确保“多报合一”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市场监管 部门负责企业年报事项和公示系统年报技术问题等咨询工作;各地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年报事项和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无法报送“多报合一” 年报等咨询工作。各省(区、市)商务部门咨询电话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抽查检查机制。各 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的监管需要和工作部署对年报信息进行抽查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报送的相关新增事项,不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内 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内容。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积极推进对企业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可以开展跨部门双随机 联合抽查,降低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强协作配合 2020年 是落实《外商投资法》、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的第一年,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要求推进年 报“多报合一”改革落实工作,确保良好开局。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合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及时解决年 报“多报合一”改革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 为建立通畅的联系工作机制,请各省(区、市)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于2019年12月20日前将“多报合一”工作联系人分别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商务部外资司和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商务部外资司和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 2019年12月16日 2019-12-29/qingdao/2020/0107/1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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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20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1200); (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900); (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四)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五)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2103); (六)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七)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5); (八)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2106); (九)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2201); (十)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2303); (十一)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2306); (十二)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2402); (十三)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2403); (十四)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2408); (十五)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2409); (十六)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2410); (十七)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2411); (十八)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2413); (十九)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2417); (二十)国际资金主账户(36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二)将“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 (四)将“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与“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 (五)将“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六)将“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入“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七)将“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 (八)将“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并入“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 (九)将“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和“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 (十)取消“国际资金主账户”。根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要求,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应将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银行应根据《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见附件1)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为保障本次账户清理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2),对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入账和使用等业务操作进行了明确。银行和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指引》办理相关业务。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0年1月31日18:00至2月2日18: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19113、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附件:1.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2.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2019-11-04/qingdao/2019/1104/1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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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项下(以下统称QFII/RQFII)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遵循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二、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资金划转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本通知规定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划转相关服务、数据报送和监测工作。 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划转信息。 四、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通过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 五、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进行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境内划转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以所管理产品名义开立账户的,应当为同一非法人类产品。 七、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2019-10-21/qingdao/2020/0107/1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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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横琴澳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澳资企业)跨境投融资,在澳门回归20周年之际,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 主要包括:一是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横琴澳资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并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二是灵活调整借债模式。允许横琴澳资企业根据需要灵活调整借债模式,如目前仍为“投注差”模式的,可以调整为宏观审慎模式。三是进一步放宽外债币种限制。允许横琴澳资企业外债签约币种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四是试点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五是便利横琴澳资企业资本项目收入使用。横琴澳资企业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六是进一步简化相关业务办理。横琴澳资企业在办理资本项下业务时,可合并支付命令函和境内汇款申请书。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积极推动惠澳政策的落地实施,支持澳门经济、贸易和投融资发展。 2019-12-23/qingdao/2019/1223/16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