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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要求,2021年度FDI联合年报和ODI存量权益登记工作将于2022年6月30日截止。 在我国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FDI年报数据。 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申报ODI存量权益数据。 未按要求报送年报数据的外商投资企业,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等法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要求办理ODI存量权益登记的境内投资主体,外汇管理局将按照《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请尚未完成申报的市场主体,尽快办理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如有疑问,请联系注册地外汇局,咨询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23209129 滨海新区中心支局:66239191 2022-06-08/tianjin/2022/0608/1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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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境内航空公司提供空运服务。如果境内航空公司收到境外企业支付的空运费,应如何申报?如果空运费由境内企业支付,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航空公司收到境外支付空运费,属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货物出口有关的空中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应申报在“222021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涉及我国出口的空中货运服务”项下。空运费由境内企业支付,不属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 2022-06-07/tianjin/2022/0607/1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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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公司承接境外机构(未在境内设立任何机构)总承包的境内工程项目,为项目提供发电机等设备,由此发生境外公司的汇入款如何申报? 答:因境外机构未在境内设立任何机构,则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提供发电机等设备的款项收入应申报在“224020服务贸易—境内建设”项下 2022-06-07/tianjin/2022/0607/1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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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http://www.gov.cn/premier/2022-05/30/content_56930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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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http://www.gov.cn/xinwen/2022-05/30/content_56930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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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5日下午,外汇局焦作市中心支局通过腾讯会议组织辖内12家外汇银行、10余家外贸企业就汇率避险“首办户”工作开展了座谈。各市级外汇银行就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及人民币跨境结算现状等做了介绍,各外贸企业对2022年一季度进出口情况、原材料涨价、用工难用工贵以及目前产业链供应链现状等情况进行了交流发言。 在当前美联储加息、地缘政治冲突的背景下,该局要求各银行和外贸企业应加大对国际形势的关注,警惕跨境资金流动对汇率造成的影响,重视汇率风险管理工作。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综合业务处关于拓展汇率避险“首办户”的通知》进行了解读,并提出三点工作要求。一是加大重视,提高站位。各银行要将汇率避险“首办户”工作作为2022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开展,切实帮助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实现焦作市外汇衍生产品扩面增量。二是扩大宣传,深入走访。银行应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宣传汇率避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推广“防范汇率风险 外汇局焦您做”小程序;深入走访中小微企业,建立汇率避险“首办户”工作台账,在引导企业汇率避险方面主动作为。三是开展督导,精准服务。 该局将定期对各银行汇率避险工作情况开展督导,了解银行汇率避险服务情况;银行应为企业提供差异化、定制化服务,实现“一对一”精准服务。下一步该局将继续引导和督促银行落实汇率避险“首办户”工作,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质效,帮助外贸企业更好地适应内外部形势变化及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态势。 2022-04-11/henan/2022/0411/1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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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化解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剧对外贸企业带来的冲击,进一步提高涉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企业汇率避险“扩面增量”。外汇局安阳市中心支局结合辖区涉外经济发展实际,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安阳市中心支局拓展汇率避险“首办户”实施方案》。4月18日上午,该局召开了拓展汇率避险“首办户”工作推进会,13家外汇指定银行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2021年汇率风险中性管理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汇率避险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4家银行作出了肯定,指出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综合业务处关于拓展汇率避险“首办户”的通知》(豫汇发〔2022〕11号)的要求,对2022年拓展汇率避险“首办户”工作作出了部署和安排。一是确定“首办户”推广企业名单,在银行报送重点拓展企业名单基础上,确定拟推广企业;二是建立联系人制度,对推广名单内企业提供“一户一策”汇率避险咨询、政策辅导等服务,达到联系人全覆盖;三是大力宣传拓展。通过现场辅导、案例宣讲、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避险理念,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四是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建立汇率避险“首办户”工作台账,全面完整记录对接走访未办理汇率避险业务企业的情况;五是建立回访督导和通报考核制度,对银行“首办户”拓展情况进行回访,了解银行汇率避险服务覆盖程度、企业对银行服务满意程度及对汇率避险产品的接受程度等,按季进行通报,并纳入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持续监管督查,确保取得实效。 2022-04-19/henan/2022/0419/1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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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河南省分局不断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到“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实践中去,充分结合汇率风险管理的客观需求,坚持向实处深挖掘,向成效谋思路,联合焦作市中心支局开发了“防范汇率风险 外汇局豫您同在”微信小程序,建立了涉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掌上智库和快速服务通道。 建库--“豫您知”实现“快知道” 组织专门力量,整合梳理基本知识,在移动互联网微信端打造汇率风险管理基本知识宣传平台,建立“豫您知”模块。将专业化的外汇定义概念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着重介绍了“汇率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必要性和原则”等相关知识,建立了学习了解汇率风险管理知识的手头宣讲园地和快速通道。 搭桥--“豫您辩”实现“快选择” 汇集了河南省22家外汇银行现有外汇衍生品的具体信息和操作案例,建立“豫您辩”模块。以“产品+案例”的形式,分别按照远期、掉期、期权三类业务,分类汇总了各家银行同一业务的交易币种、期限、手续费、保证金比例、是否可以网上办理及优惠措施,帮助企业横向对比银行间产品的差异,减少调研和比对成本,切实提高汇率避险效率,建立了汇率避险产品的快速选择通道。 促实--“豫您办”实现“快操作” 整理总结了河南省各外汇银行现有的衍生产品种类、产品信息、产品介绍、应用实例和产品功能,建立“豫您办”模块。帮助企业“一键式”了解各类衍生品的具体内容和应用场景,实现产品间的纵向对比。集中公开了具备衍生品办理资格的银行名称、联系电话、办理地址等具体信息,点击电话号码可直接拨出,点击地址可实现导航功能,方便企业与银行对接,降低沟通成本,建立汇率避险快速操作通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2022年4月21日 2022-04-24/henan/2022/0425/1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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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始终以服务国计民生为己任,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倾斜政策资源,全力以赴支持市场主体经营发展。面对当前形势,分行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力度、有温度、有速度的政策措施,助力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以实际行动展现大行担当,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在政策和机制方面 建行总行近期连续下发一系列实施指导意见,围绕加大信贷投放、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等23个方面,对落实金融政策做出明确部署,并配套出台了具体细则。目前,辽宁建行已经制定并明确具体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将全力做好政策传导和执行,引导资金更多流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帮助市场主体应对经营发展压力。 在助力企业纾困方面 一是全力保障金融服务通道畅通,开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3月以来先后完成360亿元贷款审批,投放对公非贴贷款177亿元。 二是保证对全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融资保障不断档,截至4月末,辽宁建行各项贷款余额3866亿元,比年初新增166亿元,其中,制造业、绿色、涉农、战略新兴、民营企业等贷款均实现两位数以上增长。 三是持续加大对实体经济让利力度,及时调整还款计划与结息周期,确保企业经营及征信健康,累计为6户大中型客户办理还款计划、结息周期调整,金额15亿元;为1497户小微企业提供近6亿元的贷款延期服务。 四是完善并调整民生领域金融服务,针对住房按揭贷款、信用卡消费等类个人贷款,出台延期还款服务政策,覆盖3.2万名客户,涉及金额8.97亿元。 五是全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不断丰富分期消费场景、推出特惠分期产品、激发消费潜力;上线了“建行生活”互联网消费平台,开展促消费系列活动,为百姓添实惠、为商户增销量。日前,已入驻千余家餐饮、商超和生活类门店,上线以来投入补贴费用近亿元,推动市场消费提质扩容。 在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方面 一是聚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发挥建设银行支持基建项目传统优势,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新增43.4亿元。扶持壮大新兴产业集群,信贷支持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等领域200家战略新兴企业发展,贷款余额275亿元,带动制造业贷款增长32.9亿元。围绕产业链构建服务链,帮助三一重装等116家头部企业搭建供应链金融平台,向上下游1991家链条企业提供融资支持124亿元。 二是普惠金融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积极配合省税务局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与省工商联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赋能民营、小微企业发展,普惠贷款余额189亿元,服务客户4万余户。广泛整合内外部数据,进一步推出 “社保云贷”“善担贷”“e政通”等产品,累计上架产品近30项。做实减费让利,对714家小微企业的3.2亿元贷款提供延期、续贷服务,小微企业客户综合融资成本稳步下降。 三是金融赋能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财务资源、信贷政策、授信审批、担保措施倾斜,重点围绕基础设施绿色升级、清洁能源和生态环境领域,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4月末分行绿色信贷余额345亿元,新增49亿元。利用人行碳减排支持工具,为10户企业投放13.2亿元贷款。 四是探索“专精特新”科技企业服务新路径,全面提升民营、中型企业综合服务能力。上线“技术流”评价体系,将企业知识产权、技术转化能力“折现”成现金流,着力解决轻资产企业融资无合格押品痛点,已向新松医疗等998家高新技术企业投放贷款135亿元。日前,与省科技厅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成立科技专业支行,支持省内创新体系建设等六大领域开展深入合作。 五是加大乡村振兴支持力度,积极探索面向“三农”的金融产品和特色服务,涉农贷款新增43.4亿元,其中,个人农户贷款本年累计投放9.43亿元,支持5938户农户种植、养殖业发展。针对各地特色产业,创新“辽农优产贷”信用类农户贷款,实现投放1.32亿元;持续推广省农担合作产品,上线“裕农养牛贷”等多款创新类产品。 六是持续做好住房领域金融服务。落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要求,沈阳地区房贷利率执行监管底线标准,首套最低利率在LPR基础上减20个基点。同时,率先将十二地市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权下放,平均下调50个基点,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助力“三稳”目标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回暖复苏。 (首发于辽报金融) 2022-06-07/liaoning/2022/0607/1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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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6-10/xinjiang/2022/0610/12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