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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8日,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召开2020年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暨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总结了辖区2019年主要工作,分析当前辖区经济金融形势,部署了辖区2020年重点工作。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局长曹协和出席会议并讲话。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行级领导出席会议,并就分管领域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会议认为,2019年,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按照总行、分行的工作部署,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稳健货币政策,大力推动金融改革创新,稳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不断夯实内部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守初心、担使命”意识进一步增强;二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三是金融支持自贸区(港)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四是自贸区(港)金融改革创新取得多项突破;五是自贸区(港)金融服务水平取得较大进步;六是自贸区(港)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积极效果。 关于2020年工作,会议要求,辖区各单位、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总行及总局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扎实推进金融支持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工作,不断夯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金融改革创新步伐,稳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态势。一是加强经济金融形势的分析研判;二是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三是扎实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四是稳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五是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六是坚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七是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会议强调,做好2020年辖区人民银行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辖区人民银行系统干部职工要始终牢记金融工作的初心和使命,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增强必胜信心,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努力推动辖区央行工作再上新台阶! 2020-01-14/hainan/2020/0114/1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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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是否还需要审核对外付汇税务证明? 答:不需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取消了提交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的要求,改为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制。因此,付汇人只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办理付汇手续,且付汇实行税务备案的金额为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 2020-01-17/hainan/2020/0117/1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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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支付服务贸易款项是否可以向银行提交电子单证? 答: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审查认可后应对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由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当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2020-01-15/hainan/2020/0115/1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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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通行商业惯例的要求。例如,合同(协议),应具备交易标的、金额、主体等要素,需加盖企业公章;发票(支付通知),即需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 2020-01-15/hainan/2020/0115/1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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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否可不审核交易单证? 答: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仍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2020-01-17/hainan/2020/0117/1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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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发生退汇的,如何处理? 答:办理服务贸易项下退汇,金融机构应审查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需原路汇回。 2020-01-17/hainan/2020/0117/1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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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对收付款金额有限制吗? 答:我国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2020-01-15/hainan/2020/0115/1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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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0-02-03/hainan/2020/0203/10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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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1-30/hainan/2020/0130/1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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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海南省)于3月26日宣布成立,并举行第一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海南省)工作制度(草案)》(以下简称《制度》),研究部署落实近期协调机制重点工作。会议认为,建立国务院金融发展稳定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海南省),坚持接受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定位于指导与协调,不改变各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改变同中央和地方事权安排原则,有利于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协作,推动金融信息共享,增强监管协调,形成合力,更好地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促进海南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会议强调,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强化统筹协调,扎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海南的落实,促进区域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要协调推进海南省金融业综合统计和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更科学高效的金融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充分地推进金融机构信息、行业基础数据、市场运行情况、风险状况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本地区金融业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的及时沟通交流机制;协调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海南省信用环境建设,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当前要按照审议通过的《制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督促落实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的各项要求,加强协调、精准落实、提高效率,切实加大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资金支持,更好地促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 2020-03-30/hainan/2020/0330/11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