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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系指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和非贸易活动所发生的外币现钞提取、支付、收取、结汇和转现汇行为。 第三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项下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第四条 境内机构单笔提取不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可以持《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二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直接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 第五条 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须持《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予以核准。银行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外汇局在核准外币现钞提取时,应区分贸易和非贸易性质,审核外币现钞提取的真实性和必要性。对于贸易项下银行汇路畅通的,原则上不得支付外币现钞。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工资和境外差旅费,如需提取外币现钞,单笔不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可以持董事会决议、完税证明直接到银行办理;单笔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须持董事会决议、完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予以核准。银行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第七条 境内机构进出口贸易项下佣金(含回扣)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境内机构从事非贸易活动一般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如因特殊情况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报外汇局核准后向银行办理结汇。 第九条 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必须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转为现汇。 1996-07-30/safe/1996/0730/5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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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说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材料。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凭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附件2),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付或结汇支付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六、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七、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八、相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和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补办登记。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 2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2022-12-06/dalian/2022/1206/1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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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5日是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国家安全教育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了分局及所辖(中心)支局干部职工的总体国家安全观,让国家安全教育入脑入心,保障外汇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一、理论学习先行,筑牢思想防线 大连市分局紧扣“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感悟新时代国家安全成就,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的活动主题,科学安排各项理论学习,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分局以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为重点开展学习。同时,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特点,组织观看国家安全警示案例短片,体会总体国家安全观,筑牢思想防线;安排专人收集资料,推送权威机构发布的国家安全知识及相关内容,供干部职工参考阅读,灵活自主学习。 二、保密教育跟进,严守工作底线 大连市分局推动保密教育常态化,做好关键时点的保密宣传。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分局各部门集中学习保密规定和典型案例,认清保密红线,确保不“越线”;严格对照规定,提高管理要求,杜绝泄密发生;通过LED电子屏发布保密宣传海报,普及保密知识,营造了严守秘密的工作氛围;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关注“保密观”“大连保密”等公众号,及时获得保密提示,更新保密知识。 三、用足宣传资源,扩大影响范围 大连市分局及所辖(中心)支局发挥基层外汇局宣传堡垒作用,调动各类宣传资源,统筹内部教育和外部宣传,扩大宣传教育活动影响范围。以考促学固成果,制作国家安全法知识问卷,组织全辖干部职工参与答题,激发学习热情,巩固思想防线;网络宣传扩影响,通过分局互联网子站等发布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挂图,普及国家安全知识,发挥网络传播优势,增加宣传受众;广而告之造氛围,利用综合服务大厅、LED电子屏等宣传载体播放展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主题、标语、宣传海报和短片等,营造沉浸式的宣传空间,提升宣传教育效果。 大连市分局兼顾宣传教育效果和疫情防控要求,顺利完成了此次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宣传活动。全辖干部职工提高了政治站位,树牢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掌握了安全保密相关规定,将以更饱满的斗志和更昂扬的热情投入到外汇管理服务中去,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2022-04-22/dalian/2022/0422/1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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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贯彻落实《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在出台《关于金融支持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措施后,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迅速将工作重心转向推动政策落地,通过深入实地调研,加强与政府部门对接,多渠道传导政策,组织大规模培训等系列措施,促进政策资源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一、实地调研,推落实。组成由主管副局长带队,沈阳、大连、营口三地人民银行及外汇局相关负责人参加的调研组,深入三个片区开展“拉练式”调研。考察自贸区行政服务大厅,与政府部门、企业和银行等方面座谈,了解银政企各方反响,听取自贸区建设及金融政策需求情况,宣传解答政策措施,商讨创新金融服务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问题。 二、政策传导,重实效。《关于金融支持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出台后,主动向有关媒体提供宣传口径,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金融时报》、新华网、新华社、央视网、《亚太日报》、东北新闻网等重要媒体都给予了报道和转载。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宣传实效,辽宁省分局会同总局《中国外汇》杂志社,特邀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天津自贸区银行等相关机构领导及专家举办“自贸区政策解读培训班”。 三、他山之石,展思路。在立足本地的同时,注意充分学习借鉴与复制天津自贸区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外币支付帮助企业降低节财务成本、上海自贸区科创企业利用境外融资政策稳步成长以及福建自贸区企业境内外维修业务、深圳前海自贸区金融机构跨境不良资产转让等方面的实践经验与探索成果,深入解决辽宁自贸区内实体经济的困难。 2017-10-10/liaoning/2017/1010/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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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党史学习与业务实践的有效融合,提升辽宁辖区贸易便利化水平,4月8日至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经常项目处一行来锦州开展贸易便利化试点验收并对锦州B类保税区建设情况开展调研。 经常项目处一行先后赴试点企业锦州万友机械部件有限公司、试点银行中国银行锦州分行和试点网点中国银行锦州港支行开展现场验收,听取了企业和银行的现场汇报,就试点银行、企业业务系统联通、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设、业务办理留痕和追溯及业务风险控制情况进行了问询,现场测试了银企业务办理的各个细节。验收组提出要树立便利化和防风险均衡理念,做好便利化试点和电子单证审核推广,通过分享推广成功经验,引导企业树立财务中性与合规经营的理念,引导银行处理好业务合规与便利涉外主体的关系,更好地服务辖区企业和个人,助力营造辖区良好的营商环境。 验收结束后经常项目处一行赴锦州港开展B类保税区专题调研,通过听取锦州B类保税区建设情况汇报和锦州港十四五规划沙盘演示进行最新外汇政策宣介;通过锦州港党史馆参观,见证党领导下的港口经济快速发展的辉煌业绩。通过党建与业务工作交流,增强了党建与业务工作有效融合的信心,为下一步“上下联动、横向互动”开展“党建+便利化服务”新模式积累了经验。 2021-04-29/liaoning/2021/0429/1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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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8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3月末下降180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8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249亿美元,较3月末下降180亿美元,降幅为0.57%。 4月,我国跨境资金平稳运行,外汇市场继续呈现供求平衡格局。国际金融市场美元指数上涨超过2%,主要非美元货币相对美元下跌和资产价格回调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下降。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开局良好,转型升级深入推进,质量效益持续提升。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双向波动并保持基本稳定,汇率预期合理分化,境内外汇市场供求自主平衡。 展望未来,我国经济有条件有能力延续稳中向好态势。随着对外开放新格局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我国跨境资金仍将保持双向流动、总体平衡的格局。与此同时,虽然面临各种不确定性,但全球经济仍将保持复苏势头。国内外因素综合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有望保持总体稳定。 2018-05-09/dalian/2018/0518/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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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总局2015年国际收支工作部署,支持所辖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稳步发展,近日,宋慧中副局长主持召开支持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发展座谈会,围绕所辖特许机构拓展业务需求和创新发展规划,邀请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支持性意见和措施。 会议首先听取了全省首家试点机构—辽宁世纪货币兑换中心业务办理情况、面临主要问题及拓展业务需求和近五年发展规划的汇报。 宋慧中副局长指出,当前,辽宁省特许机构应积极响应市场需求,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努力扩大特许业务,活跃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并做好服务。应加强与韩资银行的沟通与交流,满足辽宁省韩元市场兑换需求,提升韩元兑换的特色服务质量。辽宁省分局将加强对特许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及时向特许机构提供外汇形势分析及外汇市场动态等方面相关资料,增强特许机构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外汇市场运行状况的研判能力,为特许业务的发展做好支持和服务工作。 2015-04-24/liaoning/2015/0424/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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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以下简称熊猫债)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融资。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熊猫债资金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及使用、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二是规范登记及账户开立流程,熊猫债发行前在银行办理登记,允许分期发行中首期登记开户、后续发行后逐次报送发行信息,并可共用一个发债专户。三是完善熊猫债外汇风险管理,境外机构可与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汇率风险。四是明确发债募集资金可留存境内,也可汇往境外使用。 《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12-06/dalian/2022/1206/1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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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3-09-27/shanxi/2023/0927/1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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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3-09-27/shanxi/2023/0927/12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