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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8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 (三)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五)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六)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 (七)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 (八)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将“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并入“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将“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并入“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相关账户收支范围及管理规则的调整详见本通知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银行应根据《方案》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1年1月29日20:00至1月31日20: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四)1月29日20:00以后,银行应按新的账户类型代码报送账户数据。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2(经常项目)、68402163(资本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22日 2020-09-27/chongqing/2020/0927/1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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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涉外企业树立汇率风险管理意识,推动辖区汇率避险工具运用,黔江中心支局多措并举,扎实开展汇率避险服务专项行动,助推辖区首笔汇率避险业务签约。一是开展调研,了解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对辖区涉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掌握企业面临的困难与需求,便于精准施策,促进银企对接。二是线上线下联动宣传汇率避险。联合辖区1家涉汇银行举办“汇率市场分析与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产品”线上分享沙龙活动,帮助企业树立以“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目标。同时,收集汇总辖区涉汇银行主要的汇率避险产品、应用场景等信息,制作便于随身携带的汇率避险业务宣传口袋手册向企业发放,口袋手册内含6个汇率避险产品、12个运作案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企业全面解读汇率避险工具。三是组织召开跨境人民币结算与汇率避险工具应用培训。通过培训,向辖区18家涉外企业详细讲解了汇率风险管理的必要性,现场解答企业疑问,引导企业树立优先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意识,结合实际运用汇率避险工具,积极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四是强化窗口指导,促进银企对接,推动首笔汇率避险业务签约落地。多次与外汇业务开展较好的银行开展座谈,要求银行梳理客户情况,积极谋划,开展一对一服务,为不同企业提供不同汇率避险方案,满足企业差异化需求。通过一系列针对性地有效宣传与对接,2021年2月24日,辖区1家涉外企业与1家银行签订合同,选择远期结售汇汇率衍生工具进行汇率风险管理。 下一步,黔江中心支局将继续压实银行助力辖区涉外经济发展责任,注重汇率避险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开展汇率避险业务跟踪管理,及时评估汇率避险产品适用性、银行专业服务水平以及企业满意度,稳步推动银行丰富汇率避险产品,切实为辖区涉外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021-02-25/chongqing/2021/0225/2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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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修订)《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等法律法规,修订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1),现予印发。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齐天骄 联系方式:010-68402403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24日 2019-10-11/chongqing/2019/1011/1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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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便利银行、企业等申报主体更好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与自查工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汇综发〔2020〕94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 《核查规则(2020年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新增并细化要素间逻辑关系的校验规则和维度。二是对于已在《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中实现的校验规则,不再重复体现。三是明确部分数值型要素的校验规则。 《核查规则(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20-12-22/chongqing/2021/0113/1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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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9月22日 2020-09-27/chongqing/2020/0927/1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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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8470亿元,同比增长5%。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190亿元,进口15102亿元,顺差4088亿元;服务贸易出口1806亿元,进口2373亿元,逆差567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99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744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658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47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945亿美元,进口2451亿美元,顺差494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2年10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3521 494 贷方 20996 2945 借方 -17475 -2451 1.货物贸易差额 4088 573 贷方 19190 2692 借方 -15102 -2118 2.服务贸易差额 -567 -79 贷方 1806 253 借方 -2373 -333 2.1加工服务差额 76 11 贷方 80 11 借方 -4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45 6 借方 -31 -4 2.3运输差额 -266 -37 贷方 667 94 借方 -933 -131 2.4旅行差额 -539 -76 贷方 60 8 借方 -599 -84 2.5建设差额 29 4 贷方 64 9 借方 -36 -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65 -9 贷方 12 2 借方 -77 -11 2.7金融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30 4 借方 -19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71 -24 贷方 45 6 借方 -216 -30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92 13 贷方 282 40 借方 -190 -27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65 37 贷方 505 71 借方 -240 -3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9 -1 贷方 7 1 借方 -16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3 0 贷方 9 1 借方 -12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2-11-28/xiamen/2022/1128/2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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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20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1200); (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900); (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四)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五)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2103); (六)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七)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5); (八)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2106); (九)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2201); (十)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2303); (十一)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2306); (十二)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2402); (十三)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2403); (十四)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2408); (十五)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2409); (十六)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2410); (十七)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2411); (十八)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2413); (十九)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2417); (二十)国际资金主账户(36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二)将“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 (四)将“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与“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 (五)将“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六)将“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入“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七)将“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 (八)将“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并入“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 (九)将“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和“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 (十)取消“国际资金主账户”。根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要求,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应将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银行应根据《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见附件1)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为保障本次账户清理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2),对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入账和使用等业务操作进行了明确。银行和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指引》办理相关业务。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0年1月31日18:00至2月2日18: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19113、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附件:1.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2.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2019-10-25/guangxi/2019/1025/1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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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来宾市中心支局联合中国银行来宾分行到涉外企业广西福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广西华宝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助推涉外企业新发展”主题外汇政策宣传和业务调研,切实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活动中,来宾市中心支局为企业深入讲解跨境金融区块链平台业务、便利化外汇政策措施、跨境人民币结算、跨境投融资外汇业务、汇率风险管理、识别网络“炒汇”骗术等政策和外汇知识;深入了解企业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遇到的货物贸易资金流与货物流不一致、产品模具费国际收支申报等问题,精准进行辅导解答。在了解到企业正在扩大生产规模有较大融资需求,来宾市中心支局详细为企业介绍了区块链服务平台中信保保单融资及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引导银行及时与企业对接联系,切实为企业发展解决难题、注入活力,以“担实责、办实事”助力辖内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1-09-10/guangxi/2021/0910/2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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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外汇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体系,在宏观调控、资源配置、汇率形成和风险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7年,国内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交易累计24万亿美元。 为进一步支持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外汇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目前国内外汇市场最基础和主要的衍生产品,《通知》从丰富交易机制的关键环节入手,继2016年放开远期结汇差额交割后,允许远期售汇到期交割方式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至此远期结售汇在市场定价、交割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完全实现了市场化。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来,外汇局将继续深化外汇市场发展和开放,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供外汇市场支持与保障。(完) 2018-02-14/guangxi/2018/0214/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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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召开2016年上半年广西外汇指定银行联席会。会议传达2016年全国外汇管理分局长座谈会精神,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回顾总结2016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并对下半年广西外汇管理重点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杨正东副局长作会议主报告。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就广西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工作开展情况作专题发言。外汇局科级以上干部、跨境人民币业务办公室相关人员、广西区各外汇指定银行主管外汇工作的行领导及国际业务部主要负责同志共66人参加了会议。 2016-08-24/guangxi/2016/0824/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