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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2017-01-26/safe/2017/0126/6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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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易纲主持召开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扩大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的讲话并组织观看《正道沧桑——社会主义500年》纪录片选集,进一步明确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重点、基本要求和方式方法。外汇局党组中心组成员、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二十九督导组齐让、王相国同志应邀出席了学习活动。 会议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的重要讲话,参会的党组成员还结合自身思想作风和工作实际,交流了学习体会。大家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的重要讲话,明确了深化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重点、基本要求和方式方法,对推动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易纲指出,外汇局要把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深刻认识教育实践活动重大意义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把思想认识的提高落实到行动上,积极投身教育实践活动,做到以“知”促“行”、以“行”促“知”,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方面做到知行合一。 易纲强调,外汇局领导班子成员既是活动的组织者、推进者、监督者,更是参与者,要把示范带头作用体现到教育实践活动全过程。要认真对照思想工作生活实际情况,做到带头学习理论,带头听取意见,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整改落实,带头推进制度建设,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首先自己不做,切实发挥好领导的带头示范作用。 易纲要求,外汇局全体党员干部要对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要求,充分调动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两个积极性,打牢学习教育和查摆问题两个基础,抓住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两个关键,牢牢把握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突出坚定理想信念这个根本要求,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促使党员干部积极主动查找和解决问题,真正达到出出汗、排排毒的效果,保证活动不虚、不空、不偏。在活动中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深刻认识“四风”问题的实质、根源及其严重危害,针对问题找原因、落实责任搞整改,要勇于面对查摆出来的问题,更要有切实可行的整改办法,形成务实管用的制度并长期坚持下去。要通过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密切外汇局的党群干群关系,提升外汇管理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水平。(完) 2013-08-20/safe/2013/0820/4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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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开展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最近,三个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来文要求进一步扩大试点出口企业的范围。为推进“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工作,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三个地区扩大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6月1日起(以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进一步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范围。具体是: (一)北京市扩大到全市所有出口企业; (二)广东省扩大到广州市、中山市、梅州市所有出口企业; (三)辽宁省扩大到沈阳市所有出口企业。 二、广东省、辽宁省可根据扩大试点情况,于2006年底前进一步扩大试点出口企业范围。具体是:广东省扩大到珠海、佛山、江门、东莞、惠州和肇庆市所有出口企业;辽宁省扩大到全省所有出口企业。实施前,广东、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外汇局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三、调整广东省、辽宁省试点方案,除特殊情况外,外汇局可每半年向省国家税务局提供一次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留存备查。 辽宁省试点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清单》,无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按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附件第五条规定处理。 四、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外汇局应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扩大试点工作。双方应进一步加强协作、相互配合,确保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安全。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内部的电子数据传递、使用管理。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制定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复核、监控管理办法。 五、其它已推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地区应积极研究本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具体办法,条件成熟的可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试点工作。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改变现行出口退税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 2006-06-19/safe/2006/0619/6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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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非典型肺炎影响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部署,切实做好外汇管理部门的对外服务工作,支持经济稳定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通知,对外汇局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的有关工作事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强调,全国各级外汇局要按照“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处理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和本部门职能工作的关系。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建立本部门防治非典型肺炎时期的工作机制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各项应急方案,在切实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同时,保证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外汇局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奋战在抗击非典型肺炎第一线的优秀医务人员为榜样,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切实做好对外服务工作,支持外贸进出口和利用外资。同时,各级外汇局应主动加强与当地海关、外经贸、财税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提高协调办事的效率。 针对非典型肺炎疫情给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办理日常外汇业务带来的不便,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各级外汇局要努力改进工作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企业和个人往返外汇局的次数。 一是对于外贸企业,可按实际需要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是对于银行和企业的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可尽量采用传真、邮递和电子网络等方式解决。 三是对于与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的物资和药品进口,各级外汇局在办理购付汇、核销、账户管理等相关业务手续时,要采取灵活措施、特事特办,优先予以办理,确保第一时间为有关企业及相关部门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有条件的外汇局可以设置“防治非典型肺炎绿色通道”。 四是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延长保险经营机构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期限,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暂凭外汇局的批复办理保险外汇收支业务。 五是要加强对外汇局系统电子设备和应用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和科技人员制订应急预案,确保所有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以支持外汇局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还要求,各级外汇局要努力改善对外服务营业场所的办公环境,每日做好通风、消毒和环境卫生工作,为前往外汇局办理业务的有关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2003-05-22/safe/2003/0522/4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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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易纲赴北京外汇管理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调研,听取北京外汇管理部干部职工、部分银行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超陪同调研。 易纲先后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西客站支行实地了解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运行和外汇管理便利化改革等情况,就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在北京的试点进展情况与银行企业代表进行了座谈,听取了北京外汇管理部干部职工和银行企业代表对外汇局党组及党组成员在“四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易纲强调,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党的十八大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决策。开展好教育实践活动,是外汇管理系统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外汇管理系统全体党员干部要牢牢把握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关键环节,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从严务实推进教育实践活动,以好的作风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易纲指出,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是外汇管理落实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一项具体举措,政策方案由外汇局、银行、企业共同参与研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需求,提升了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试点以来,北京外汇管理部结合首都外向型经济实际,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实践。外汇局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优化管理,做好服务,同时要通过日常监测,守住风险底线,确保试点工作的成功。 易纲强调,外汇局将认真研究调研中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梳理对照,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办法,形成务实管用的制度并长期坚持下去,提升外汇管理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水平。(完) 2013-08-23/safe/2013/0823/4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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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外汇局共接收、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61件,内容主要涉及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企业“走出去”、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等方面。外汇局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已圆满完成2013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一是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局党组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分管局领导专门召开会议,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部署并提出要求。二是健全制度,规范办理。专门制定办法,保证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做好协调沟通,提高办理水平。通过多种方式与代表委员沟通,进一步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建议提案办理质量。四是加强培训,严格督办。专门对两会建议提案承办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并加强工作督办,切实做到件件有答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召开总结通报会,梳理总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2014年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的重要一年。外汇局要把做好2014年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检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试金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真抓实干,切实做好2014年两会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完) 2014-02-27/safe/2014/0227/4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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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4年7月31日) 2014-07-31/safe/2014/0731/6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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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预算 2013-04-18/safe/2013/0418/4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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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03年末中国对外债简表 2012-04-19/safe/2012/0419/6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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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4月,银行结汇9267亿元人民币(等值1506亿美元),售汇8670亿元人民币(等值1409亿美元),结售汇顺差597亿元人民币(等值97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8958亿元人民币,售汇8469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48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309亿元人民币,售汇20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0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297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206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91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0811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758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3232亿元人民币。 2014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40878亿元人民币(等值6673亿美元),累计售汇30544亿元人民币(等值4984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10334亿元人民币(等值168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3967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919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047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20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346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3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840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5216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3193亿元人民币。 2014年4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596亿元人民币(等值2696亿美元),对外付款16366亿元人民币(等值2659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230亿元人民币(等值37亿美元)。 2014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66213亿元人民币(等值10807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63203亿元人民币(等值10314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3010亿元人民币(等值493亿美元)。 另需说明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5月1日启用《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涉外收付款明细数据口径相应做出调整,并追溯更新已发布历史数据。具体调整说明详见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按交易项目)表注释。(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4-05-20/safe/2014/0520/50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