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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恒丰银行温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恒丰银行温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46.4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售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3: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3月至4月,天津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汇丰银行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2.22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33.19万元人民币。 案例6: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45.4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7: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2.2万元人民币。 案例8: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9: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使用作废合同,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27.68万欧元和5.05万美元,无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和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1706.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5万元人民币。 案例11: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8月,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对外付汇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安排30个境内个人,通过个人年度购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88.7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4.42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并结汇4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33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郭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0492.92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3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浙江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800.6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2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广东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金额合计221.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9.78万元人民币。 案例17:四川籍杜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6年7月至9月,杜某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利用境外销售终端(POS机)多次刷人民币卡兑换港币现金,金额合计679.11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1.87万元人民币。 案例18:福建籍王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王某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他人账户收款1129.26万元人民币,私自卖出港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四川籍王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4月,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784.76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江苏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1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84.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1.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1:江苏籍邱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邱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49.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60万元人民币。(完) 2018-08-20/shenzhen/2018/0820/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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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6日,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召开2018年全市金融形势通报会,传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18年下半年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上半年深圳中支主要工作,分析研究当前国内外及深圳辖内经济金融形势,研究部署全市金融系统下半年重点工作。 深圳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局长邢毓静,深圳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副局长张庆昉分别讲话,深圳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林平主持会议。深圳市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第三方支付机构、部分金融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深交所和深圳市政府金融办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张庆昉副行长强调,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党委的领导下,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总行总局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应对稳中有变新挑战,抓好下半年外汇管理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全力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深化重点领域外汇管理改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邢毓静行长要求,全市金融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的判断,深入理解经济运行“稳中有变”的战略判断,紧紧围绕“六个稳”的要求,扎实做好下半年各项重点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做好金融风险防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狠抓金融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实,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争取为深圳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林平副行长总结会议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的要求,各金融机构要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对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加强评估和督促检查。 2018-08-21/shenzhen/2018/0821/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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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召开下半年全行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上半年中支主要工作,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部署中支下半年具体工作。 深圳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局长邢毓静,深圳市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副局长张庆昉分别作工作报告。深圳市中心支行各行级领导、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 张庆昉副行长指出,深圳市分局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总行总局工作会议要求,继续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应对稳中有变新挑战,抓好下半年外汇管理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一是全力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二是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三是深化重点领域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四是多措并举,做好“稳预期”各项工作。 邢毓静行长强调,深圳中支全体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的判断,切实贯彻总行总局的工作部署,扎实做好下半年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好金融调控政策,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从严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安全生产和保密管理,推进“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强督导”党建工作品牌建设,促进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着力打造一支“想干事、有本事、善学习、干成事”的干部队伍,不断提升基层央行履职效能,以优异的工作成绩向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和人民银行建行七十周年献礼! 2018-08-17/shenzhen/2018/0817/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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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为更好地帮助银企了解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及资本市场相关政策,深圳市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于8月24日举办“资本市场政策热点解读交流会”。深圳市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及跨国集团企业共200余人参加了会议,外汇局深圳市分局相关人员就当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现状及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并向与会人员答疑解惑。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匡耀东科长回顾了当前资本项下外汇管理的总体情况,并对直接投资、企业外债以及跨境担保等业务的政策要点进行了解读;尚羽歌科长分析了资本市场可兑换现状、资本市场相关产品,并对深圳地区特色资本政策进行了介绍和解读。 本次交流会的成功举办,加深了银行及企业对我国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了解,切实提升了银行及企业对资本项下外汇管理相关政策的认识,获得了与会人员的高度赞扬。 2018-08-31/shenzhen/2018/0831/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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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为更好地帮助银企了解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及资本市场相关政策,深圳市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于8月24日举办“资本市场政策热点解读交流会”。深圳市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及跨国集团企业共200余人参加了会议,外汇局深圳市分局相关人员就当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现状及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并向与会人员答疑解惑。 外汇局深圳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匡耀东科长回顾了当前资本项下外汇管理的总体情况,并对直接投资、企业外债以及跨境担保等业务的政策要点进行了解读;尚羽歌科长分析了资本市场可兑换现状、资本市场相关产品,并对深圳地区特色资本政策进行了介绍和解读。 本次交流会的成功举办,加深了银行及企业对我国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了解,切实提升了银行及企业对资本项下外汇管理相关政策的认识,获得了与会人员的高度赞扬。 2018-08-31/shenzhen/2018/0831/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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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帮助银行了解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和近期监管重点,提升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操作水平,深圳市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于7月27日举办“深圳市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系列培训活动之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培训”。本次培训共300余人参加,包括全市64家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国际业务骨干。 深圳市外汇局经常处朱凯处长受邀出席培训并发言,阳中林科长进行现场授课,就“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近期监管重点”及“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操作”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专业、高效地解答了银行在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上的困惑及新系统操作上的疑问。 本次培训内容丰富实用,参训人员热情高涨,既为银行业间学习外汇管理政策提供平台,又加深了银行业对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的理解,提升了银行业务人员合规经营的意识,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成果。 2018-08-07/shenzhen/2018/0807/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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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7月30日) 2018-08-13/shenzhen/2018/0813/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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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7月30日) 2018-08-27/shenzhen/2018/0827/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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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7月30日) 2018-08-09/shenzhen/2018/0809/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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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6083亿元,支出14769亿元,顺差1314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4782亿元,支出12039亿元,顺差2742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302亿元,支出2730亿元,逆差142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322亿美元,支出2132亿美元,顺差19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134亿美元,支出1738亿美元,顺差396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88亿美元,支出394亿美元,逆差206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8年10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314 190 16,083 2,322 -14,769 -2,132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742 396 14,782 2,134 -12,039 -1,738 2.服务贸易差额 -1,428 -206 贷方 1,302 188 借方 -2,730 -394 2.1加工服务差额 104 15 贷方 105 15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36 5 借方 -15 -2 2.3运输差额 -366 -53 贷方 245 35 借方 -611 -88 2.4旅行差额 -1,218 -176 贷方 230 33 借方 -1,449 -209 2.5建设差额 19 3 贷方 58 8 借方 -39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55 -8 贷方 16 2 借方 -71 -10 2.7金融服务差额 16 2 贷方 26 4 借方 -10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19 -17 贷方 34 5 借方 -153 -2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34 5 贷方 162 23 借方 -128 -18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51 22 贷方 373 54 借方 -221 -32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5 1 借方 -17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3 -0 贷方 11 2 借方 -14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12-07/shenzhen/2018/1207/3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