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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新加坡金管局副行长梁新松。双方就全球经济金融形势、深化中新金融领域合作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斌陪同会见。 2026-09-14/qingdao/2026/0914/3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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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举行2026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介绍2026年上半年北京市金融统计数据、扎实推进金融“五篇大文章”、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办公室副主任袁江: 各位媒体朋友,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到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2026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将重点围绕2026年上半年北京市金融统计数据、金融“五篇大文章”工作推进情况、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政策落地情况进行介绍。今天我们还邀请了辖内业务开展具有代表性的商业银行进行经验分享和交流。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发布嘉宾:信贷政策管理处处长贺杰先生、调查统计处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刘前进先生、外汇管理一处副处长叶欢女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冯涛先生、北京农商银行副行长魏广慧女士。 我们也非常高兴地邀请到新华社、中新社、人民网、中国网、北京日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北京商报、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中国经营报、21世纪经济报道、腾讯财经等13家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人民银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下面我们首先请调查统计处刘前进先生介绍2026年上半年北京市金融统计数据。 调查统计处副处长刘前进: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今天我向大家介绍上半年北京市金融统计数据情况。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工作要求,继续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存量政策接续发挥作用的基础上,落实好总行年初出台的一系列结构性货币政策举措,为首都经济平稳运行、稳中提质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一是金融总量合理增长。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引导辖内金融机构深入挖掘潜在信贷增长点,充分满足实体经济有效信贷需求,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支持稳固。初步统计,2026年上半年,北京社会融资规模增量10581.3亿元。6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4.21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386.6亿元。其中,企(事)业单位贷款余额11.4万亿元,同比增长5.1%,综合考虑企业债券融资,贷款和企业债券融资余额合计同比增长8.3%。 二是信贷结构优化。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持续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进一步助力经济结构转型优化。6月末,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贷款余额分别同比增长24.0%、13.6%和12.1%;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5.9%,重点支持行业贷款保持较高增速。 三是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低位运行。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强化利率政策执行和监督,持续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更好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深化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试点工作,推动降低融资中间费用。6月,北京地区金融机构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27%,同比下降16个基点。其中,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2.31%,同比下降21个基点,企业贷款融资负担明显减轻。 四是各项存款增长较快。6月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32.33万亿元,同比增长13.2%,增速比上年同期高10.8个百分点,比年初增加26059.9亿元,同比多增17749.9亿元。 下一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落实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按照总行统一安排,把握好货币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和时机,加大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力度,着力扩大内需、优化供给,增强经济内生动力,不断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有效支持北京“十五五”实现良好开局。 谢谢大家! 办公室副主任袁江: 谢谢刘前进先生。现在,我们请信贷政策管理处贺杰先生介绍扎实推进金融“五篇大文章”方面的进展与成效。 信贷政策管理处处长贺杰: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好!下面我介绍一下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在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方面的进展与成效。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认真落实人民银行总行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持续做好本市金融“五篇大文章”的统筹推进工作,我们编制了年度工作要点,会同相关部门强化落实、压茬推进。截至上半年末,全市金融“五篇大文章”贷款规模近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近50%,均居全国前列,有力地支持了首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科技金融方面,我们聚焦北京(京津冀)国际科创中心建设,推动构建覆盖股、债、贷、保全维度的综合服务生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打造本市科技型企业“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目前已有20家私募机构、4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12家银行接入该平台。“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贷”创新试点推开,15家银行已落地17款专属产品,累计为400余户企业发放贷款超40亿元,户均获贷近千万元,有力地支持了科技成果在京落地转化。持续发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作用,已激励银行向2000多家企业、140多个项目投放贷款超900亿元。截至6月末,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6.6%,科技贷款规模位居全国前列。持续推进科技创新债券在京落地,上半年,全市企业和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1191亿元,占全国的比重近1/4,募集资金也主要投向前沿科创领域。 绿色金融方面,本市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规模持续保持全国前列。在政策体系上,我们正在研究制定《北京地区绿色转型相关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目录(试行)》,构建更加符合本市低碳转型需要的绿色金融支持体系。开展建材、农业、煤电等行业转型金融标准试用,引导金融机构建设转型金融项目库,推动融资主体制定转型发展计划,并成功实现转型项目贷款落地。 普惠金融方面,持续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民营企业再贷款投放力度,上半年累计发放资金超过1300亿元,激励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持续加大对民营、普惠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配合财政部门积极推进一揽子贴息政策、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等,深化财政金融协同。今年,我们启动了覆盖全市村级行政区的金融支农专项行动,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银行创新种业贷、畜禽活体抵押贷款等产品模式,助力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户增收。积极推进金融支持稳就业、促创业工作,6月末全市创业担保贷款规模超过130亿元,居各城市首位,累计稳定及带动就业超过22万人。 养老金融方面,我们有效发挥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作用,将健康领域产业贷款纳入政策支持范围。截至6月末,已引导金融机构向养老、消费、健康等领域发放贷款近800亿元,惠及市场主体超1.6万家。积极推动金融机构惠老产品服务的创新与推广,发布了第2期《养老金融产品手册》。 数字金融方面,引导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中小企业数智化转型的融资支持力度,全力支持“数智北京”建设,助力打造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6月末,本市数字经济贷款余额超8500亿元,同比增长6.6%。持续推进金融科技赋能金融“五篇大文章”,今年上半年,依托北京市银企对接系统推动银行走访企业1.4万次,覆盖企业8000余户,实现贷款落地110亿元,获贷企业全部是中小微企业。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围绕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以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为抓手,进一步激发金融机构内生动力,提升金融服务产品适配性,加大对本市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以金融高质量发展赋能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我要介绍的就这些,谢谢大家! 办公室副主任袁江: 谢谢贺杰先生。现在有请外汇管理一处叶欢女士介绍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相关情况。 外汇管理一处副处长叶欢: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提升外汇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服务质效,2026年4月,北京市分局正式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这是自2024年2月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在京启动以来的首次政策升级。本次政策升级,一是优化便利化措施,新增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等两项措施,同时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二是放宽银企合作年限条件,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等企业在审慎合规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的要求调整为一年。 为保障试点政策落地见效,充分发挥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的集成效应,北京市分局深入一线开展政策宣导,引导银行精准服务对接,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快享。目前各项便利化措施已全面落地,更多诚信合规经营主体享受了降本增效的政策红利。自2024年2月以来,辖内试点银行为优质企业累计办理便利化业务超30万笔,金额达3100亿美元,惠及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跨国公司、贸易新业态相关中小企业等,其中,专精特新企业占比近20%。试点政策切实提升了跨境贸易资金结算效率,增强了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获得感,获得了市场积极反响。如某集团负责统一资金运营的财务公司,作为跨国公司资金池的主办企业,新政实施前,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服务贸易对外付汇时需向银行提交交易单证;新政实施后,仅凭支付指令即可完成集中付汇手续。该财务公司表示,新政打通了跨国公司资金池与贸易便利化政策的联动路径,成员企业资金归集的意愿显著增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效率有效提升。 下一步,北京市分局将密切跟踪市场发展与经营主体诉求,持续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增效,有序推进银行丰富便利化业务应用场景,切实将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外汇改革创新政策落到实处,以更高水平服务赋能首都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谢谢大家! 办公室副主任袁江: 谢谢叶欢女士。为了让媒体朋友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落实情况,我们特别邀请了辖内商业银行进行工作经验交流。首先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冯涛先生介绍科技金融亮点工作。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冯涛: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参加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在此,我谨代表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向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对我行的支持与指导表示由衷的感谢!也借此机会,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们对我行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服务科技创新、赋能首都新质生产力发展,是国有大行的使命担当。一直以来,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深耕科技金融赛道,立足北京“三城一区”科创布局,紧贴高精尖产业发展需求,持续创新体制机制、优化产品服务模式,构建了八大科技金融服务特色。 一是特色党建:打造“星火”精神。我们坚持党建引领,将精神引领具象化为全流程的支撑体系,创新打造“星火”特色党建品牌,落地一系列“星火+”赋能举措,聚力解决科技金融“产业认知不足、专业能力不足、外部资源不足”三类核心短板,从咨询、培训、专家、资源、赋能五个维度,以红色动能驱动科技金融提质增效。 二是特色考核:建设多维经营评价考核体系。在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的指导下,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打造特色科技金融经营评价体系。纵向从“支行+网点+人才”三个层面进行考评,横向围绕机构建设、业绩指标、人才队伍、专业能力、制度建设、资源配置六个维度百分制计分评价,通过重点区域机构建设带动业务发展,人才队伍专业赋能推动业务攻坚,业绩指标量化评价驱动业务增长。此外,我行积极组织科技金融从业人员参加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主办的系列“中关村科技金融大讲堂”培训活动,切实提升了队伍的专业能力。 三是特色模式:发布“集群预授信”。我们立足首都产业集群发展生态,将企业置于产业集群中开展系统性价值评估。打破仅从经营能力、研发能力、市场化水平等单一维度的认知局限,通过实施“集群预授信”,分行获得了将“服务国家战略”与“形成规模化优质资产投放”高度统一的行动抓手。 四是特色产品:创新“京科贷”。我们聚焦政府投资基金已投企业这一优质客群,创新推出专属信贷产品“京科贷”,可按照企业获投金额核定授信额度。目前产品落地成效显著,已成功服务八大基金体系投资企业,累计实现 80 余户科创企业开户、50 余户企业授信,授信总金额突破 10 亿元。同时,我们积极响应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推出的《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贷》方案,迅速落地“科技转化贷”创新产品并推广应用。后续我们将持续迭代产品服务,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政银合作创新范式。 五是特色打法:推行“一区一策”。针对首都不同行政区科技产业发展的差异,推行“一区一策”的差异化空间发展策略。例如,在以重大科学装置与实验室为牵引的怀柔科学城等区域,侧重提供“重大科技任务配套融资+保险与风险分担+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工具”。通过差异化、组合化打法,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六是特色培育:与北大共建“孵化器”。2026年1月以来,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与北京大学共建的“燕缘创新科技孵化器”为试点,探索与多所高校的多元化合作模式。截至目前,年内新增的10个孵化项目全部在我行开户,我们将联动高校一起以更贴身的服务助力企业加速成长。 七是特色协同:构建科技金融要素协同体。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牵头,整合集团内各类金融要素并择优选择同类型外部机构,同时引入建行研修院的专业能力,构建科技金融要素协同体。打破单一信贷服务壁垒,建立“一个入口、联合研判、要素联动、风险分散”一体化工作模式,真正将“股贷债保租”综合服务方案落到实处,快速响应科技企业多元化、复合型金融需求,构建起差异化、生态化的科技金融竞争新格局。 八是特色服务:搭建非金融服务平台。围绕科技型企业双生命周期特点,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探索研究金融服务以外的非金融服务,通过满足企业的市场化、商业化的逻辑,以撮技术、撮服务、撮订单的模式,对接技术交易所、产权交易所、数据交易所等平台,联动国央企科技成果转化需求,搭建非金融服务平台,形成具有建行特色的服务体系。 同时,工作中,我行积极运用人民银行推出的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累计支持重点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700余户,贷款余额近14亿元,有效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下一步,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将在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等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持续立足首都科创发展大局,坚守服务科技创新初心使命,持续优化体制机制、创新服务模式、丰富产品生态、深化多方协同,全力畅通“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以更专业、更高效、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助力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赋能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 办公室副主任袁江: 谢谢冯涛先生。现在有请北京农商银行魏广慧女士介绍支持养老金融方面取得的成果。 北京农商银行副行长魏广慧: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好!非常荣幸参加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在此,我谨代表北京农商银行,向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的指导与支持,表示感谢!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重大战略,作为深耕首都75年、全市唯一获评北京老字号的金融机构,北京农商银行在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的指导下,自2014年独家承接北京市养老助残卡代发以来,累计发卡量突破650万张,搭建“1314”特色养老金融服务战略框架:以1张养老助残卡夯实基础服务载体,织密3维服务网络,构建1体化综合养老服务生态,打造4大类全生命周期产品矩阵,探索形成首都特色养老金融发展路径。 一是坚守为民初心,以久久为功的定力筑牢普惠养老根基。以养老助残卡为载体,整合资金发放、补贴查询、公交出行、商超消费等多元功能,打造首都老年人专属“民生通行证”。线下,全市403家网点完成适老化改造,把金融网点打造为老年人共话家常、乐享服务的“第二家园”;线上,依托手机银行敬老专区、96198“金色时光”客服专线与视频银行等多个服务渠道,协同发力,让老年人也能从容享受数字时代的便利;连续9年开展“金色时光社区行”主题服务,累计开展6万余场活动,将服务从“窗口”送到“家门口”。用金融服务扛起民生责任,守护万千老年家庭幸福底色。 二是重构服务边界,以融合共创的理念丰富养老金融生态。打破传统金融服务边界,推动金融资源与法律、文旅、健康和消费等民生领域深度融合。联合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推出“法律咨询找农商、立遗嘱找农商、公证找农商”一站式法律服务,累计服务1.2万人次;组建老友俱乐部,全区域开展银龄课堂,丰富老年客户文化生活;联动百年老字号同仁堂,常态化为老年客户提供健康服务;携手18家北京老字号,覆盖850余家商户,构建多领域贯通、多场景融合的综合服务体系。从金融到生活,从保障到品质,致力于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感受到服务的温度。 三是深化产融结合,以赋能产业的力度支撑银发经济发展。搭建个人客户养老金融产品货架,从养老储蓄到财富传承,覆盖客户全生命周期需求;创新金融“老字号”服务北京老字号特色模式,累计为44家企业提供超110亿元信贷支持,养老产业贷款余额1.22亿元,养老产业户数30户;服务养老商户9600户,承接养老券、失能护理补贴及老年助餐等民生业务,累计交易笔数1445万笔、交易金额超9亿元。持续推动养老金融与银发产业双向赋能、协同发展,构建互利共生的良性循环。 立足首都、金融为民。北京农商银行将锚定首都养老事业发展蓝图,以更高站位深耕银发经济、以更实举措完善适老供给、以使命担当践行金融本色,持续为首都民生保障与高质量发展注入农商力量! 谢谢大家! 办公室副主任袁江: 谢谢魏广慧女士。以上是本场发布会的现场发布内容。下面进入答问环节,请记者朋友围绕今天的发布主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一下媒体名称。 北京商报记者: 请问2026年上半年北京市社会融资规模总量和结构有何特点?谢谢。 调查统计处副处长刘前进: 谢谢您的提问。初步统计,2026年上半年,北京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0581.3亿元,保持合理增长,金融体系较好地满足了实体经济的资金需求。 从结构看,一是企业直接融资较多,占比高位提升。上半年,非金融企业债券净融资6624.6亿元,非金融企业股票融资682.6亿元,两者合计占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69.1%,比上年同期高16.3个百分点。二是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稳固。上半年,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新发放人民币贷款扣除偿还额后净增加3301.3亿元。三是地方政府债券净融资466.1亿元。四是表外融资净减少。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和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合计净减少1370.3亿元。总体看,北京地区金融总量合理增长,有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下一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将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支持重点领域,不断巩固首都经济向新向优发展势头,为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撑。 谢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围绕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谢谢。 信贷政策管理处处长贺杰: 感谢您的提问。2016年9月,人民银行建立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人民银行三地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金融工作,今年正好是协调机制成立十周年。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持续发挥协调机制作用,会同天津市分行、河北省分行制定了2026年金融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要点。根据工作要点安排,我们紧紧抓住非首都功能疏解这个“牛鼻子”,积极服务“一体两翼”建设,围绕科技、交通、绿色、文旅等多个领域重点产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聚焦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需求,发挥北京市金融机构和科技研发单位聚集的双重优势,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激励金融机构面向京津冀三地中小科技企业和重点技改项目做好信贷支持。截至6月末,北京市主要金融机构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项目贷款余额超过8700亿元,其中,向京津冀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放中长期贷款超3300亿元;为雄安新区、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提供贷款分别超230亿元、3300亿元。 在保障资金充裕供给的同时,我们还不断优化京津冀区域金融服务。今年以来,我们持续赋能金融机构,联合天津市分行、河北省分行举办京津冀“六链五群”产融合作推进会等产融对接会,组织开展多期“中关村科技金融大讲堂”培训活动;结合京津冀经济要素流动特点,指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出城市更新专项贷、研发专项贷等创新产品,推广账户“零感迁移”、三地政务服务接入自助机具等金融服务新模式。 下一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总行部署,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聚焦非首都功能疏解、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等重要领域,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新社记者: 新版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优化升级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为优质企业提供了怎样的外汇资金结算便利?谢谢。 外汇管理一处副处长叶欢: 感谢媒体朋友的提问。2024年2月以来,北京市分局在京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支持审慎合规银行为本行优质企业开展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等便利化业务。 2026年4月实施的新版实施细则,在上述五项便利化措施基础上新增两项内容:一是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允许银行根据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应为优质企业制定专属配套方案,向企业确认涉外员工名单、薪酬发放金额和周期等具体安排,提前审核相关材料,方便员工后续快速办理业务。二是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银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登记后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可适用上述五项便利化措施。同时,新版实施细则进一步拓展了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银行可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办理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办理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另外,针对前期试点中经营主体反映较为集中的优质企业原则上在审慎合规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的条件,新版实施细则作出了优化调整,对于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企业满一年即可。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支持审慎合规银行为更多优质企业提供减少单证审核、简化业务流程的外汇资金结算便利,更好释放外汇便利化政策集成效能,不断提升市场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满意度。谢谢! 办公室副主任袁江: 好的,因为时间关系,答问环节就到这里。今天的发布会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的3位嘉宾围绕他们各自工作领域的重点工作情况做了针对性的介绍和解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农商银行的2位嘉宾对相关政策落实及支持举措进行了经验分享和交流。 非常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大力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如果各位媒体还有问题需要我们回应,也欢迎大家随时跟北京市分行办公室新闻宣传科联系,我们希望在日常也能跟大家保持密切的沟通。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到来。 2026-08-21/beijing/2026/0821/2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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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改由银行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见附件)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一)本通知实施后,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相关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三)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二)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应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直接投资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以下合称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 对于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相关市场主体,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在按要求补报并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外汇局取消业务管控,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要求,按季度向注册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三、银行应提高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合规意识 (一)银行应制定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业务受理、材料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合规性风险审查、经办复核和分级审核制度等; 3、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等。 (二)银行自行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进行业务准入管理。 (三)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并应完整保存相关登记资料备查。 (四)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如遇规定不明确、数据不准确或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相关市场主体注册地外汇局反馈。 四、外汇局应强化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 (一)外汇局应加强对银行的培训指导和事后监管,及时掌握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和相关数据、报表及其它资料报送情况,对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事后核查和检查,全面了解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二)银行未按规定要求履行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审核、统计、报告责任的,外汇局除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可暂停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对违规情节特别严重或暂停期内未能进行有效整改的,外汇局可停止该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后,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意愿结汇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1: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指引附件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以下内容已被废止: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第1.5、1.6、1.10、1.11、1.12、1.13、1.14、1.16、1.17、1.18、1.19部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2月13日 2015-05-14/guangdong/2015/0514/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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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举办国际收支业务培训会。本次培训通过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国际收支处、各盟市分局国际收支工作业务骨干、各银行国际业务人员以及直接申报企业相关业务人员共300余人参加。本次培训就《非金融企业直接申报数据自查方法和要点》《金融机构间接申报业务培训》《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要点》《收支统计近期工作安排和贸易信贷非现场核查方法及重点》《离岗业务交接和风险排查》等内容进行深入讲解,并对下一步直接申报、间接申报等国际收支重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2026-08-24/neimenggu/2026/0824/2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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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现行有效执法证人员信息表(更新至2026年8月24日) 2026-08-24/chongqing/2026/0519/3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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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6年7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6-08-24/guangdong/2026/0824/3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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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8/content_70788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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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8/content_70789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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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8/content_70787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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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等组成的企业联合体。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二、成员企业,是指参与资金池业务,在跨国公司内部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与主办企业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及其分公司。跨国公司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 三、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的,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 (八)境外成员企业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规定。 (九)境内成员企业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 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时,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本通知第六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应同时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跨国公司应当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地省级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一)具有国际结算能力和结售汇业务资格,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 (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措施,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无重大缺陷。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已开展资金池业务的客户办理已备案业务,不得为原资金池客户新增业务类别或新增资金池客户。 五、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向主办企业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外汇局分局(以下统称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境外成员企业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 2.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 3.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 4.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1)。 5.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注册文件为非中文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 8.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行办理备案登记的委托授权书(如有)。 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第3项材料应加盖主办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或跨国公司公章(如有),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二)专项材料。 1.申请办理外债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2.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3.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等情况,需要对内容进行核实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 主办企业应在出具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开展资金池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出具后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六、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期间,发生下列变更情形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合作银行变更的: 1.变更合作银行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2.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3.主办企业与变更后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主办企业、业务种类、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等变更的,参照本通知第五条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材料。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并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成员企业发生变更如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告合作银行,同时提交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手续。 七、跨国公司拟停止办理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处理完毕相关债权债务、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向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申请办理注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委托的一家合作银行提交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资金池业务外债额度及境外放款额度集中、涉外收付款及结售汇、国内资金主账户关闭等相关情况。 (二)备案通知书原件。 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对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完成注销备案手续,并收回备案通知书原件。 八、跨国公司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外债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外债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跨国公司外债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外债余额+Σ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初始时期,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部分集中的外债额度,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外债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外债账户办理外债业务。 (三)在集中的外债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借入外债,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外债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九、跨国公司开展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国公司任一时点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集中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主办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经审计的上年度所有者权益*集中比例)*境外放款杠杆率*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Σ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初始时期,境外放款杠杆率为1,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8,币种转换因子为0.5。 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不得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二)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确定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自身境外放款专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三)在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内,主办企业以自身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或以成员企业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的,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项下涉外收付款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境外放款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变相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支出。 (四)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十、跨国公司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 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一次。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在国家外汇局相关信息系统中为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跨国公司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主办企业应在停办后30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并自行或委托合作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十一、合作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及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便利化政策)措施: (一)合作银行应为满足相应便利化政策规定的试点银行。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相应便利化政策试点优质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除外。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开展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外汇业务时,应遵守便利化政策有关规定,在外汇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 十二、主办企业应在合作银行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资金池业务。同时,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或人民币账户(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 国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 十三、国内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如下: (一)收入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 2.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参与集中的人民币外债资金存放账户除外)、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划入。 3.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债和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 4.购汇存入(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境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购汇所得资金)。 5.存款本息。 6.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收入。 7.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外,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从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的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境外放款、进口付汇等的除外。 (二)支出范围。 1.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目支出。 2.向境内成员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经常项目账户、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出。 3.集中额度内境外放款和偿还外债本息。 4.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境内支出。 5.存款划出。 6.交纳存款准备金。 7.同一主办企业其他国内资金主账户资金划转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十四、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在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成员企业自行支付,人民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划至成员企业国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外币外债资金可由国内资金主账户直接划至成员企业外债账户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国内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经常、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结售汇。 境内成员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以及主办企业在经备案的集中额度内融入的外币外债资金和收回的外币境外放款本息,在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可以按照意愿结汇方式或支付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 十六、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支付使用所涉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向合作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十七、主办企业可以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间本外币集中收付业务,该业务占用主办企业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操作细则见附件3)。 十八、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有关规定,国内资金主账户归集的资本项下资金境内使用需遵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有关管理要求。 十九、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合作银行应按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合作银行应当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 主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主办企业及境内其他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货物贸易相关模块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二十、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融入和偿还外债资金、融出和收回境外放款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境内划转时,应参照涉外收付款还原申报的相关规定进行境内划转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或指定申报主体的,还应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二十一、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完整、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资金池业务基础信息、本外币跨境收支、账户及余额等相关信息。 合作银行应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 合作银行、主办企业应分别留存充分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五年备查。 合作银行需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资金池业务进行评估,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办理资金池业务时,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二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一)做好银行、企业业务指导工作。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要求主办企业对资金池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专项审计。 (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等,建立参与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名单,全面分析资金池业务相关涉外收付款、结售汇及账户管理等情况,加强业务监测分析,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具体情节和评估结果,对业务风险较高的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约谈、发放风险提示函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涉嫌违规的,立案查处。 二十三、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违反本通知、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相关规定的,由主办企业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家外汇局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十四、按照本通知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原则上不得办理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 已开展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且取得本通知资金池业务备案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需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过渡期结束后,跨国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资金池业务。 二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省级分局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局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 附件1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主办企业所属省级分局)关于××公司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 附件3 境外成员企业境外集中收付业务操作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2026-02-27/fujian/2026/0227/26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