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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昆明分行,富滇银行,云南红塔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昆明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和兴边富民工作部署,进一步促进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在经属地商务部门确认的云南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地区推行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以下简称新型互市贸易)代理付汇业务。为规范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制定了《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操作规程(试行)》,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支持满足条件的代理企业办理新型互市贸易进口付汇业务时,采用付汇主体和报关主体不一致的交易方式。 二、参与新型互市贸易的边民、代理企业和经办银行应符合相关业务主体适用条件要求。 三、经办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在事前尽调、真实性审核和业务追踪等环节承担主体责任。 四、经办银行办理新型互市贸易对外付汇后,应申报在“121990-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标注“新型边民互市进口XX(商品)”。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分局在日常监测中若发现新型互市贸易交易主体存在构造贸易或重复付汇等可疑行为,应及时通报地方商务、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做好跨部门联合监管。对确有异常的主体,应指导银行及时清退。 本通知自2026年8月30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如属地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业务主体管理要求有修改或调整的,从其规定。请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内法人银行机构;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沟通反馈。 联系电话:0871-63212647。 附件: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操作规程(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26年7月30日 2026-07-31/yunnan/2026/0731/1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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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保障《外商投资法》顺利实施,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联合开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现就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2020年1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内容,参见《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三、参加年度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或企业同意公示的,将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网址:wzxxbg.mofcom.gov.cn/gspt)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向社会公示。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年度报告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查询商务主管部门接收企业年度报告的状态。若发现该平台未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反映。 五、2020年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2020年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还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等,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年度报告。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的企业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八、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 2019年12月31日 2020-01-07/qingdao/2020/0107/16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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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银联国际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 为便利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卡跨境交易,完善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现就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MCC)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345个商户类别码(见附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共同构成现行有效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二、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53号文规定,严格落实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分类管理,按照现行有效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在业务系统中做好设置,不得授权和清算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以外的其他交易。其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统一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各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 三、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自身商户类别码,应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于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商户类别码,由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商户类别码调整情况,更新和发布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以上所称调整商户类别码,是指新增、停用商户类别码,或商户类别码的定义发生变化等。 四、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各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成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09、68402593。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新增345个)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4年3月15日 2024-03-26/qingdao/2024/0326/2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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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期间,银行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未选择适用《办法》模式的,外汇展业执行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二、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就本行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建设等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后方可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辅导辖内有意愿适用《办法》模式的银行,做好完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2024-01-03/qingdao/2024/0103/2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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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6年7月31日) 2026-07-31/safe/2026/0731/27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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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场主体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或修改。目录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 2020-01-13/qingdao/2020/0113/1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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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2020-01-09/qingdao/2020/0109/1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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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外汇局铜仁市分局外汇管理党支部组织开展“赓续红色血脉、勇担时代使命”主题党日活动。支部青年代表作专题宣讲,系统讲述铜仁本土革命先辈艰苦奋斗的革命事迹,回顾了革命先辈在艰苦环境中坚守理想信念、勇担革命使命、矢志为民奉献的奋斗历程,让支部全体党员干部接受了深刻的党性教育和思想洗礼。通过此次活动,全体党员从本土红色革命历史中汲取了精神养分,进一步坚定了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信念。 2026-07-31/guizhou/2026/0731/2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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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昆明分行,富滇银行,云南红塔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昆明分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是指注册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含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的,可根据规定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各银行收到通知后,应认真落实试点任务,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制定完善内控制度,明确业务办理条件、审核要点及风险防控措施,确保业务办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三、各州(市)分局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营业管理部及银行,密切跟踪监测辖内试点开展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并做好辖内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8月3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26年7月29日 2026-07-31/yunnan/2026/0731/1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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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26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26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6-07-31/safe/2026/0227/271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