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8年全省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暨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和人民银行临夏州中心支行工作会议精神,明确2018年外汇管理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有效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近期,临夏支局召开会议,认真学习姜再勇行长在全省人民银行工作会议、陶君道副局长在2018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和薛书明行长在临夏州中心支行2018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中心支行党委提出的“强基固本、突出重点、开拓进取、高效履职”的总体思路和“务实、从严、团结、进取”的治行理念,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在认真讨论学习和总结梳理的基础上明确2018年临夏支局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夯实制度“铁笼子”,提升工作质量有保障。以端正工作态度为核心,以提高工作质量为目标,通过集中学习、自主学习、检查培训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各级会议精神,领会工作要点,吃透外汇管理最新政策导向,谋划2018年重点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新制度新法规的学习掌握,加强对十九大报告精神和党章的学习领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处理各类业务,不断提升外汇管理履职能力,做忠诚、干净有担当的外汇好干部。 二、强化内控“软实力”,提升工作能力上台阶。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增强执行能力,提高执行效率,提升执行效果,做到业务开展制度化,业务办理规范化,业务操作精细化。同时,努力培养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踏实负责的工作态度,尽职尽责、精益求精,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促进外汇管理工作水平取得新成效。 三、练好监测“基本功”,提升监管水平上层次。充分运用跨境资金监测等系统,不断完善外汇监管方式,促进事中事后监管创新。通过非现场数据筛查,及时发现可疑线索,在第一时间上报省分局的同时,对发现的线索及时进行现场检查,杜绝隐患,切实防范辖内外汇金融风险。积极配合省分局做好24小时舆情监测与分析,发现舆情动态及苗头性问题及时报送反馈,防止不良言论扩散。 四、部署宣传“有谋划”,提升宣传渠道多元化。明确宣传重点,把握宣传口径,创新宣传形式,使外汇政策宣传更接地气。主动送政策进银行、进企业、进农村,重点开展进农村宣传,对随意转借身份证带来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进行宣传讲解普及,让普通百姓提高警惕性,从保护自己做起,为辖区涉外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汇服务环境。 五、拓宽调研“新视野”,提升信息反馈有质量。密切关注各项重大外汇管理改革和政策调整的进展情况以及全州外汇形势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着力增强信息反馈的时效性、连续性和前瞻性。全面把握金融业改革新要求,开展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人民币加入SDR、“一带一路”框架思路等前瞻性研究,并在深度和广度上多下功夫,为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2018-03-29/gansu/2018/0329/450.html
-
2018 年3月28日 ,武威市中心支局与银行相关人员赴甘肃(武威)国际陆港,对新建成并正式通过国家验收的进口肉类指定查验场开展调研。 调研组一行实地参观了进口肉类指定查验场,查验场位于甘肃(武威)国际陆港中心区B区,项目占地面积10. 05 万平方米 ,总投资1.3亿元,已设置肉类指定查验场卡口和口岸监管区主卡口2个智能化卡口;建成1号冷库建筑,查验冷库20间;建成查验平台,年查验能力13万吨;建成现场查验办公楼及技术用房;建成停车待检区;建成面积为 6992平方米 的堆场;建成检疫处理区,配套建设焚焚烧房和熏蒸房;建成联检査验平台及海关国检联检中心等。 参观结束后,调研组与国际陆港关委会相关负责人及企业代表召开了座谈会,分别就进口肉类指定查验场未来投入使用情况、企业进出口情况及需要外汇局和银行提供政策资金支持的情况进行了深入交流。陆港管委会负责人表示,甘肃(武威)国际陆港进口肉类指定查验场的设立,将大幅降低内陆地区肉类物流成本,满足甘肃乃至西北地区日益增长的进口肉类消费需求。同时,从事肉类进出口的企业可直接在武威保税物流中心办理进口肉类产品的报关报检手续,降低运营成本。随后,调研组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有关外汇政策进行了现场解读,对企业的外汇业务进行了面对面指导,并就如何更好的改进外汇管理服务征求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调研组指出:一是各家银行要加大对国际陆港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为武威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有力支持;二是各企业要充分利用好国际陆港及保税中心这两个优质平台,开拓视野,挖掘市场,朝着产品多元化、产业链条化的方向发展;三是外汇局要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提供优质的外汇管理服务,并就陆港建设的资金需求与银行进行沟通协调,为武威市对外开放发展保驾护航。 2018-04-08/gansu/2018/0408/453.html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8年甘肃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3月 29日下午 ,嘉峪关市中心支局召开了全市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工作会议。辖区8家外汇银行,3家保险公司负责人、部门经理,中心支局全体人员和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共30余人参加了会议。 程明英副局长对做好全年工作提出要求:一是持续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二是稳步推进金融支持对外开放工程建设;三是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和微观主体监管并重;四是认真执行各项外汇管理政策;五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六是落实“展业三原则”与规范外汇市场行为两手都要硬;七是强化外汇政策宣传提升履职水平;八是围绕促进、规范、研究三个重点,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持续稳健发展;九是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会上,中心支局还通报了2017年度嘉峪关市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结果,并提出了相关要求;各外汇银行和保险公司围绕2018年外汇工作打算、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做交流发言。 最后,李永副局长(主持工作)就进一步做好外汇管理工作,支持嘉峪关对外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外汇银行要进一步优化融资环境,加强金融支持;二是外汇金融机构要发挥好综合服务功能,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三是外汇局要不断强化外汇管理与服务,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2018年,嘉峪关市中心支局将以提高外汇管理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为重点,全面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积极服务企业,主动应对美联储加息、特朗普系列贸易保护措施影响,持续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积极作为,主动发声,全力支持辖区对外经济健康发展。 2018-03-29/gansu/2018/0329/449.html
-
甘肃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结束后,陇南市中心支局迅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会议精神,按照2018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总体思路积极谋划2018年陇南地区外汇管理工作重点,确保全年外汇管理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一是认真领会省分局会议精神,增强服务涉外经济和防范跨境资金风险的能力,切实履行好外汇管理职责,较好地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二是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积极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认真贯彻落实外汇管理领域简政放权措施,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转变工作方式,不断优化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外汇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是密切关注形势,加强信息调研。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并结合总、分局下发的管理热点、难点,针对辖内外汇管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促进外汇管理工作水平的再提升; 四是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严防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不断提升事中事后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危机事件处置能力,持续强化外汇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及时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坚决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 五是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部署、新要求。坚持党建统领原则,加强对全科人员的学习教育与监督,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队伍。 2018-03-29/gansu/2018/0329/451.html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关于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专项核查和资本项目重点业务核查工作的通知》(甘汇管〔2018〕10号)的规定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甘南州中心支局于 3月 14日 对中国工商银行甘南分行开展专项现场核查。 为更有效地开展本次专项核查,甘南支局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分局工作安排,落实专项核查各阶段工作内容。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甘南州中心支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专项核查和资本项目重点业务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参加核查前期全省培训视频会议,认真总结学习培训内容和工作要求,并且通过非现场核查系统梳理分析了2016年以来辖区内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银行外汇违规问题,重点排查了2017年异常与违规线索,全面掌握核查银行外汇业务量等基本情况。本次专项核查主要针对工行甘南分行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发生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展开,根据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中心支局将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被核查单位尽快落实整改。 通过专项核查工作的开展,切实提高了被查单位对依法合规开展外汇业务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升了银行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和资本项目重点业务的工作能力,促进了辖内外汇指定银行业务更加规范、标准,提升了甘南州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水平。 2018-03-29/gansu/2018/0329/448.html
-
2018年4 月3日 上午,张掖市中心支局冯刚局长一行赴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开展调研,焦钢助理调研员陪同调研。 冯刚局长听取了中国银行张掖分行就支持辖内农产品出口、提供融资服务、推进与境外企业的业务合作等情况介绍,对该行支持对外开放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要求该行在进一步支持“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支持辖内特色农产品“走出去”方面具有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合规意识和严管意识。一是高站位服务实体经济,在巩固传统欧美市场的基础上,加大对中亚、西亚、俄罗斯等市场的开拓力度。二是尽全力防范金融风险,从近两年通报的银行外汇业务违规案件中吸取经济教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确保不触底线,不出问题。三是精准化提升服务水平,注重多渠道积极宣传外汇管理政策,通过简化操作流程、丰富开办币种、推广电子渠道办理等方式便利客户。四是多方位加强互动交流,及时与外汇局就支持对外经济发展中的做法经验、面临的困难、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及建议等方面加强沟通。 2018-04-08/gansu/2018/0408/452.html
-
为更好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落实好刚刚召开的全市金融机构外汇管理会议精神, 3 月30 日 ,嘉峪关市中心支局组织人员前往酒钢集团、酒钢宏兴销售公司和东兴铝业等企业相关部门,就近期矿石、氧化铝进口,钢材、铝材出口情况及2018年计划情况进行了调查,对2018年对外投资及资金需求等进行交流。 双方共同分析了前2个月酒钢集团出口大幅增长的原因,探讨了美联储加息、特朗普对输美产品加征关税对我国及酒钢出口的影响、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调查中还对甘肃省牙买加新能源特别产业园区规划和酒钢工业园区建设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就资金需求与外汇政策支持进行了对接。 此次调查,传递了强化2018年外汇管理与服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信息,也为4月中旬即将召开全市外汇管理工作座谈会做了必要准备。 2018-04-08/gansu/2018/0408/454.html
-
又到春回大地、芳草吐绿的好时节。为认真贯彻落实白银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白银城区春季义务植树活动的安排部署,改善白银市恶劣的生态自然环境,共建绿色美好家园, 4月 13日 上午 ,白银市中心支局积极响应号召,参加春季义务植树活动。今年的植树种植区域全部在山坡上,地势陡峭崎岖,但大家挥锹挖坑,精神抖擞,团结协作,充分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高标准超额完成了树坑的挖掘任务。 此次义务植树活动,传递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环保发展理念,为建设美丽白银贡献了一份力量,播种了绿色希望。 2018-04-13/gansu/2018/0413/455.html
-
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流出和流入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切实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465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105万元人民币。 案例2: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广东省汕头市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1761.0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77万元人民币。 案例3: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成都伟翼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425.2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2月,浙江巨雄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524.7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7.52万元人民币。 案例5: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广西北投升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1338.2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5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外汇违规汇入案 2015年6月,天津浩华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出口贸易背景,以“预收货款”名义汇入200万美元,构成外汇违规汇入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 案例7: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7月至9月,江苏连云港裕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48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98万元人民币。 案例8: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6月28日,江苏如皋诚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28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9: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6年12月,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999.99万美元,结汇后供个人挪作他用,未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结汇行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2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0: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7年3月至4月,江苏南通市通州区硕青机械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合同办理资本金汇入并结汇8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九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招商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13.19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8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中国工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在存在贷款使用报文内容无法辨认、展期意向函未体现担保项下资金使用情况、履约金额大于贷款金额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6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2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韩亚银行(中国)天津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交易过程中的货权流转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36.6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2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结售汇业务3个月。 案例14:民生银行太原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还款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60万元人民币。 案例15: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6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新乡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也未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持续监督和跟踪。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7.21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违规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案 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未对企业出口合同、发票等单证及其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尽职审核,违规办理货物贸易预收货款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办理个人贸易收汇案 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招商银行江门分行违规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跨境贸易货款收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16万元人民币。 案例18: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违规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案 2016年2月至5月,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分行未按规定审核留存有关企业结汇资金用途的合同及发票等资料,在未审核企业外债结汇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的情况下,违规为企业办理外债资金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六章中“银行审核材料”与“审核要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违规办理货物贸易结汇案 2016年2月至12月,工商银行滨州新城支行未尽职审核企业变更贸易收汇方式背景及外币现钞收汇的必要性,违规办理货物贸易外币现钞收结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及第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款3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6月至12月,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查转口贸易真实性,在企业提交的转口贸易交易单证没有提货效力的情况下,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62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1:上海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27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34.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6万元人民币。 案例22:陕西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9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26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香港账户,金额合计389.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9万元人民币。 案例23:江西籍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本人及他人共计69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多个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21.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案例24:江苏籍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212.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72.45万元人民币。(完) 2018-05-04/gansu/2018/0521/485.html
-
2018年一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223.59亿元人民币,流出172.80亿元人民币,净流入50.79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37.82亿元人民币,流入109.56亿元人民币,净流出128.26亿元人民币(见表1)。 按美元计值,2018年一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35.14亿美元,流出27.16亿美元,净流入7.98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37.37亿美元,流入17.22亿美元,净流出20.16亿美元(见表2)。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8年一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50.79 流入 223.59 流出 172.80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128.26 流入 109.56 流出 237.82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3.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8年一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7.98 流入 35.14 流出 27.16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20.16 流入 17.22 流出 37.37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量数据情况(不含收益再投资)。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 2018-05-11/gansu/2018/0521/4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