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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业务报表(D01-05)统计范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D01-D03统计银行对客户的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交易流量和存量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 D04-D05统计银行人民币外汇期权交易风险状况,包括银行对客户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期权交易汇总数据,统计时点为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不迟于银行间外汇市场收市时间。 2023-11-20/henan/2023/1120/1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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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结售汇及衍生品履约报表(S01-08)统计范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本报表统计银行代客及自身即期结售汇数据和衍生品履约时产生的结售汇数据,包括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所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兑换业务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 2023-12-14/henan/2023/1214/1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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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统计时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银行在上述统计中,涉及到期日(履约日或行权日)与交割日(起息日)不同的,应按照审慎、合理的原则自行确定计入统计数据的时间。 2023-11-20/henan/2023/1120/1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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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中关于采集银行数据的要求。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本制度采集银行在境内办理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产生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交易数据,不包括外汇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交易数据。 2023-12-14/henan/2023/1214/1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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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九条有关关联关系中的“重大影响关系”?例如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是否可视为关联公司、进出口交易双方能不能算具有“重大影响关系”? “重大影响关系”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进出口交易双方没有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不能视为“重大影响关系”。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关定义,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可视为关联公司。 2023-12-14/henan/2023/1214/1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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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如何审核单证? 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相关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银行应按照14号文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 2023-12-14/henan/2023/1214/1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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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照什么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九条,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2023-12-14/henan/2023/1214/1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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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P01-02)统计范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P01统计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及其变化情况。结售汇综合头寸指银行持有的,因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P02统计银行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交易。 2023-10-30/henan/2023/1030/1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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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非美元货币折算的处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银行在上述统计中,涉及非美元货币折算为美元的,应按照审慎、合理的原则自行确定折算原则,但不得简单地按月取统一折算价,如将所有结售汇交易通过人民币金额统一折算为美元。 2023-11-20/henan/2023/1120/1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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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统计错误的调整。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在报送期内,银行发现数据统计错误的,应及时主动提出调整;分支局发现错误的,应要求银行及时调整。报送截止日期后,银行发现错误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错报数据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负值计入同项目,漏报数据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补报计入同项目。 2023-11-06/henan/2023/1106/16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