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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非接触式”办税进行了探索实践。 为实现《意见》提出的“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目标,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公告》,为备案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可选的备案方式,并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减少备案次数,切实便利备案人。 二、《公告》推出的便利化措施有哪些? 《公告》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便利化措施如下:一是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二是扩大免于备案范围。将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纳入到无需办理备案的情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取消税务备案的要求,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三是拓展网上办理渠道。《公告》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四是满足备案人多样化办税需求。在推行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方式同时,保留了传统的纸质备案渠道,备案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三、就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在《公告》施行前后如何衔接? 《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适用《公告》第一条“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的规定,即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四、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首次付汇”含义? 《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五、《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具体指什么? “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是指《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第五条列明的情形,即: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六、增加网上办理渠道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并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或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备案表》并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完毕后,备案人需要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反馈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七、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八、如何在异地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付汇业务? 备案人可随时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备案人填写《备案表》时,可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即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2021-07-02/safe/2021/0702/19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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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2021-07-02/safe/2021/0702/19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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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7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0年7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0年7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7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外汇市场供求保持基本平衡。一是银行结售汇逆差25亿美元,主要受季节性分红派息较为集中的影响,但逆差规模同比收窄59%。综合考虑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外汇买卖、银行外汇头寸变动等因素,外汇市场供求总体平衡。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基本平衡。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逆差20亿美元。三是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7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1544亿美元,较6月末增加421亿美元,连续4个月正增长。 市场主体交易理性有序,主要渠道资金流动总体稳定。首先,市场主体结汇意愿积极、购汇意愿保持平稳。7月,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4%,环比提升7个百分点;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6%,环比基本持平。其次,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入稳中有增。7月,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同比增长12%,外资净增持境内上市股票和债券规模同比增加1.4倍,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相关资金流动保持总体稳定。 当前,国内本土疫情基本得到控制和阻断,国民经济运行保持稳定恢复态势,为外汇市场稳定提供了坚实基础。未来,外部环境仍然复杂严峻,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大,但我国经济的韧性和潜力巨大,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将加快形成,有利于继续为我国外汇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提供支撑。 2020-08-28/gansu/2020/0828/1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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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二季度及上半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0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859亿美元,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3%,继续运行在合理区间;直接投资呈现净流入,证券市场双向资金流动保持活跃。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同比增长。2020年上半年,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844亿美元,同比增长2%。分季度看,一季度货物贸易顺差231亿美元,二季度顺差1613亿美元,显示我国经济稳步恢复,复工复产逐月好转。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同比收窄。2020年上半年,服务贸易逆差765亿美元,同比收窄41%。其中,旅行逆差617亿美元,同比收窄44%,主要是出境旅行受全球疫情影响大幅收缩;运输逆差191亿美元,同比收窄31%,主要受货物贸易进口下降影响。 三是直接投资延续顺差,证券市场双向资金流动保持活跃。2020年上半年,直接投资顺差187亿美元,其中对外直接投资472亿美元,来华直接投资659亿美元,均保持基本稳定。证券市场方面,二季度,境外投资境内证券净流入逾600亿美元,处于历史较高水平,显示人民币资产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我国对外证券投资亦保持一定规模。 总体来看,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仍处于平衡区间。当前,我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重大成果,经济结构持续优化,改革开放继续深化,这些基本面优势为下半年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平衡提供了有利条件。 2020-08-21/gansu/2020/0821/1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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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执法证持有情况信息表 2020-07-28/gansu/2020/0728/1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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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20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 2020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0-08-28/gansu/2020/0828/1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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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7.7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50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65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5.3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5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247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1.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7万亿美元)。 2020年1-6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92.6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17万亿美元)。 2020-07-30/gansu/2020/0730/1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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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四) 2021-07-02/safe/2021/0702/19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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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非接触式”办税进行了探索实践。 为实现《意见》提出的“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目标,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公告》,为备案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可选的备案方式,并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减少备案次数,切实便利备案人。 二、《公告》推出的便利化措施有哪些? 《公告》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便利化措施如下:一是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二是扩大免于备案范围。将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纳入到无需办理备案的情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取消税务备案的要求,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三是拓展网上办理渠道。《公告》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四是满足备案人多样化办税需求。在推行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方式同时,保留了传统的纸质备案渠道,备案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三、就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在《公告》施行前后如何衔接? 《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适用《公告》第一条“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的规定,即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四、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首次付汇”含义? 《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五、《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具体指什么? “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是指《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第五条列明的情形,即: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六、增加网上办理渠道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并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或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备案表》并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完毕后,备案人需要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反馈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七、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八、如何在异地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付汇业务? 备案人可随时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备案人填写《备案表》时,可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即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2021-07-05/qingdao/2021/0705/1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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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举措。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主持会议并讲话,全体党组成员和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全面回顾我们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精辟概括伟大建党精神,系统总结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 “九个必须”,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刻、内涵丰富,具有极强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为新征程上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会议强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深刻铭记我们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深刻感悟我们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学习传承党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伟大精神和宝贵经验,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会议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党史学习教育下一阶段最重要的内容,迅速谋划、精心组织,通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青年理论学习小组学习、举办处级以上党员干部专题培训班等形式,抓好党员干部学习培训,确保全覆盖。要切实把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金融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金融为民理念,强化学用结合、学以致用。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解决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最关心的问题,深入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努力把学习成效转化为为群众办事、为百姓谋利、为人民造福的实际行动,扎实推动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努力奋斗。(完) 2021-07-02/safe/2021/0702/193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