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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2020年6月末) 2020-11-30/gansu/2020/1130/1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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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0年10月) 2020-11-30/gansu/2020/1130/1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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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20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 2020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0-11-21/gansu/2020/1121/1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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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1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0年11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0年11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11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稳健,跨境收支交易趋于自主平衡。从主要指标表现看,银行结售汇顺差30亿美元,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顺差4亿美元,显示当前外汇市场交易理性有序,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均衡。11月末,外汇储备余额31785亿美元,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市场主体结售汇意愿总体平稳。11月,衡量企业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3%,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5%,同比略降1个百分点。 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有增有减、合理分化。11月,在海关进出口顺差增长带动下,货物贸易结售汇顺差同比增加55亿美元;服务贸易结售汇逆差同比收窄56亿美元,继续保持低位;跨境双向直接投资保持活跃,资金净流入规模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股票项下双向投资基本稳定,其中“陆股通”渠道外资净买入A股579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渠道居民净买入H股601亿元人民币。 当前,外汇市场运行平稳有序,跨境资金流动双向均衡,但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和外部环境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金融机构和企业要树立“风险中性”意识,管理好经营风险。 2020-12-22/gansu/2020/1222/1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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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994-2019) 2020-12-22/gansu/2020/1222/1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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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19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11-21/gansu/2020/1121/1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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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 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11-21/gansu/2020/1121/1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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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52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0758亿元,服务贸易逆差2795亿元,初次收入逆差1652亿元,二次收入顺差210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1653亿元,储备资产增加642亿元。 2020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1974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3796亿元,服务贸易逆差8169亿元,初次收入逆差4040亿元,二次收入顺差386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3124亿元,储备资产增加249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4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554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04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39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30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239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93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70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398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169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578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5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449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34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0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70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106亿SDR,服务贸易逆差287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170亿SDR,储备资产增加66亿SDR。 按SDR计值,2020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225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456亿SDR,服务贸易逆差852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中,直接投资顺差325亿SDR,储备资产增加20亿SDR。(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元 项 目 行次 2020年三季度 2020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6,521 11,974 贷方 2 57,308 148,551 借方 3 -50,787 -136,577 1.A 货物和服务 4 7,963 15,628 贷方 5 51,443 134,483 借方 6 -43,481 -118,856 1.A.a 货物 7 10,758 23,796 贷方 8 47,471 122,761 借方 9 -36,714 -98,965 1.A.b 服务 10 -2,795 -8,169 贷方 11 3,972 11,722 借方 12 -6,767 -19,890 1.A.b.1 加工服务 13 205 659 贷方 14 215 684 借方 15 -11 -25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78 224 贷方 17 138 392 借方 18 -60 -168 1.A.b.3 运输 19 -789 -2,127 贷方 20 990 2,706 借方 21 -1,778 -4,833 1.A.b.4 旅行 22 -1,980 -6,321 贷方 23 189 778 借方 24 -2,170 -7,099 1.A.b.5 建设 25 83 186 贷方 26 212 587 借方 27 -130 -401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64 -387 贷方 29 96 260 借方 30 -260 -646 1.A.b.7 金融服务 31 5 44 贷方 32 71 212 借方 33 -65 -168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607 -1,519 贷方 35 123 433 借方 36 -730 -1,952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84 273 贷方 38 710 1,960 借方 39 -526 -1,687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291 976 贷方 41 1,184 3,528 借方 42 -892 -2,552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0 -97 贷方 44 19 51 借方 45 -49 -148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71 -79 贷方 47 25 131 借方 48 -96 -210 1.B 初次收入 49 -1,652 -4,040 贷方 50 5,180 12,165 借方 51 -6,832 -16,205 1.C 二次收入 52 210 386 贷方 53 684 1,903 借方 54 -474 -1,517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6,521 -8,189 2.1 资本账户 56 -1 -8 贷方 57 3 7 借方 58 -4 -15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6,520 -8,18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5,877 -7,931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1,653 3,124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296 -5,619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3,949 8,743 2.2.2 储备资产 64 -642 -249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3 11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1 -75 2.2.2.4 外汇储备 68 -656 -185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3,785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 2020年前三季度初步数为上半年平衡表正式数与三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0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2020年一、二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20年三季度 2020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942 1,707 贷方 2 8,281 21,243 借方 3 -7,339 -19,536 1.A 货物和服务 4 1,151 2,229 贷方 5 7,433 19,232 借方 6 -6,283 -17,003 1.A.a 货物 7 1,554 3,398 贷方 8 6,859 17,556 借方 9 -5,305 -14,158 1.A.b 服务 10 -404 -1,169 贷方 11 574 1,676 借方 12 -978 -2,845 1.A.b.1 加工服务 13 30 94 贷方 14 31 98 借方 15 -2 -4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1 32 贷方 17 20 56 借方 18 -9 -24 1.A.b.3 运输 19 -114 -305 贷方 20 143 387 借方 21 -257 -691 1.A.b.4 旅行 22 -286 -905 贷方 23 27 111 借方 24 -314 -1,016 1.A.b.5 建设 25 12 27 贷方 26 31 84 借方 27 -19 -57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24 -55 贷方 29 14 37 借方 30 -38 -92 1.A.b.7 金融服务 31 1 6 贷方 32 10 30 借方 33 -9 -24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88 -217 贷方 35 18 62 借方 36 -105 -279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27 39 贷方 38 103 280 借方 39 -76 -241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42 140 贷方 41 171 505 借方 42 -129 -365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4 -14 贷方 44 3 7 借方 45 -7 -21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10 -11 贷方 47 4 19 借方 48 -14 -30 1.B 初次收入 49 -239 -578 贷方 50 749 1,738 借方 51 -987 -2,316 1.C 二次收入 52 30 55 贷方 53 99 272 借方 54 -69 -217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942 -1,176 2.1 资本账户 56 -0.1 -1 贷方 57 0 1 借方 58 -1 -2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942 -1,175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849 -1,141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239 449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332 -803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571 1,252 2.2.2 储备资产 64 -93 -34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2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2 -11 2.2.2.4 外汇储备 68 -95 -25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531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2020年前三季度初步数为上半年平衡表正式数与三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0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2020年一、二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20年三季度 2020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670 1,225 贷方 2 5,892 15,428 借方 3 -5,222 -14,204 1.A 货物和服务 4 819 1,604 贷方 5 5,289 13,971 借方 6 -4,471 -12,368 1.A.a 货物 7 1,106 2,456 贷方 8 4,881 12,751 借方 9 -3,775 -10,296 1.A.b 服务 10 -287 -852 贷方 11 408 1,220 借方 12 -696 -2,072 1.A.b.1 加工服务 13 21 69 贷方 14 22 71 借方 15 -1 -3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8 23 贷方 17 14 41 借方 18 -6 -17 1.A.b.3 运输 19 -81 -222 贷方 20 102 281 借方 21 -183 -503 1.A.b.4 旅行 22 -204 -661 贷方 23 19 81 借方 24 -223 -742 1.A.b.5 建设 25 9 19 贷方 26 22 61 借方 27 -13 -42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7 -40 贷方 29 10 27 借方 30 -27 -67 1.A.b.7 金融服务 31 1 5 贷方 32 7 22 借方 33 -7 -17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62 -158 贷方 35 13 45 借方 36 -75 -203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9 28 贷方 38 73 204 借方 39 -54 -176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30 102 贷方 41 122 368 借方 42 -92 -265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 -10 贷方 44 2 5 借方 45 -5 -15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7 -8 贷方 47 3 14 借方 48 -10 -22 1.B 初次收入 49 -170 -419 贷方 50 533 1,259 借方 51 -702 -1,678 1.C 二次收入 52 22 40 贷方 53 70 198 借方 54 -49 -158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670 -840 2.1 资本账户 56 -0.1 -1 贷方 57 0 1 借方 58 0 -2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670 -839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604 -819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170 325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236 -583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406 908 2.2.2 储备资产 64 -66 -20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1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 -8 2.2.2.4 外汇储备 68 -67 -13 2.2.2.5 其他储备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385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 2020年前三季度初步数为上半年平衡表正式数与三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20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2020年一、二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0-11-13/gansu/2020/1113/1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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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附件 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付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三条 境内银行的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应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所包含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四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或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根据具体业务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的范围及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可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也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凡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方式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设置和管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需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至少24个月。 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 第九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付款或收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分别以汇款方式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境内收入申报单》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收入款项业务的必要凭证。 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比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或使用境内收付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和“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第四章 凭证印制 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内容和格式(《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见附1)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见附2)印制相关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并提供给申报主体和办理相关境内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在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标准样式,并确保涉外及境内收付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为适应业务发展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可适当调整凭证的内容和格式,同时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第十四条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一致。 第十五条境内银行可在收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收付凭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第十六条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各银行总行应加强对系统内收付凭证的管理。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七条境内银行按本规定制定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纸质或电子凭证应于制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如后续发生调整,银行应于调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银行制定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责成其改正。银行应及时按要求对相关收付凭证进行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收付凭证于改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八条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或外国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将其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条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备案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进行存档,无需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2020-11-02/gansu/2020/1102/1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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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10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280亿美元,较9月末下降146亿美元,降幅为0.46%。 10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平稳,市场交易理性有序。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货币及财政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主要国家资产价格有所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有所下降。 当前,全球经济环境错综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加大。我国经济长期向好,发展韧性强劲,“十四五”时期将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将为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提供坚实支撑。 2020-11-13/gansu/2020/1113/11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