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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局、外汇局及金融机构加强协作联动,形成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更大合力。 《意见》围绕稳外贸、稳外资、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和对外投资合作等重点领域和促融资、防风险、优服务等关键环节,提出5方面11条政策措施。一是推动外贸质升量稳,优化外贸综合金融服务。二是促进外资稳量提质,加强外资金融服务保障。三是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和对外投资合作,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四是便利跨境贸易和投资发展,优化支付结算环境。五是做好跨境贸易、投资与金融风险防控,守牢安全底线。 《意见》强调,要完善对接合作,加强商务与金融系统常态化沟通交流,做深做实“总对总”“分对分”合作;要做好落地实施,鼓励各地方、金融机构结合实际细化支持举措,强化政策协同,放大组合效应;要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共享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附:《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4-08-01/ningxia/2024/0730/2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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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卫市分局(以下简称“中卫市分局”)聚焦“政策推介、跟踪问效”两项重点,切实把握“成熟一家、试点一家”的原则,审慎、稳步推进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工作。2024年1-6月,累计办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的笔数和金额分别同比增长70.2%和117.2%。 聚焦政策推介和业务宣传,推动便利化政策应知尽知。中卫市分局积极将专精特新、民营中小微等优质企业作为政策宣传重点,建立汇银协作机制和优质企业拓展名单,联合银行宣讲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内容,确保政策知晓覆盖面达到100%。据反馈,便利化政策落地实施后,大幅缩短业务办理时长,一般性业务银行基本凭收付指令办理,实现“秒申请、分钟办”,企业收付汇效率实现大幅提升,切实降低企业和银行成本。 聚焦跟踪问效和事后管理,强化外汇业务风险防范。中卫市分局与辖区7家银行建立了一对一辅导机制,指导银行完善便利化业务事中事后管理,鼓励银行建立并持续更新以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特色优势行业企业为主的后备主体库,为后续试点扩面增量打好基础。同时,指导银行落实事后管理工作要求,动态跟踪试点企业业务情况,切实防范外汇业务风险,积极营造“企业越诚信,手续越便利”“银行越合规,审核越自主”的政策环境。 2024-07-26/ningxia/2024/0726/2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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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简称间接申报)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为更好帮助银行及申报主体掌握间接申报要求,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实例分析编写小组发布《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实例分析(2024年版)》(以下简称《实例分析》)。 随着我国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跨境贸易投资的业务模式愈加多样化,客观上对银行及申报主体的申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例分析》立足提高间接申报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结合涉外业务创新发展的实际,针对间接申报实践中的常见疑难问题,以案例形式展示具体申报内容,涵盖159个间接申报类别,详细解释间接申报范围、居民与非居民身份认定、经常账户及资本与金融账户各类业务申报原则等申报重点难点。每个类别均包含制度详解和若干申报案例,方便银行及申报主体按类别查询,高效便捷完成间接申报。 欢迎银行和广大申报主体下载使用《实例分析》,结合自身业务需要在办理间接申报时参考。下一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实例分析编写小组将对《实例分析》持续更新。(完) 2024-08-01/ningxia/2024/0729/2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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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外汇领域法规立改废释,提升外汇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4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81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纳入《目录》的文件主要涉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银行卡管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 2024-08-09/ningxia/2024/0809/2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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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6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2.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4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4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8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8.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1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5.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3万亿美元)。 2024年1-6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35.4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06万亿美元)。 2024-08-01/ningxia/2024/0730/2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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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224亿美元,较5月末下降97亿美元,降幅为0.30%。 2024年6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但我国经济运行延续回升向好态势,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为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4-07-16/ningxia/2024/0716/2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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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 办事 指南 表格 下载 办理 流程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下载 下载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下载 下载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 下载 下载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下载 下载 流程图 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股票或中国存托凭证登记 下载 下载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 下载 下载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登记 下载 下载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登记 下载 下载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下载 下载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 下载 下载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 下载 下载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下载 -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 下载 下载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内保外贷登记 下载 -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 下载 - 流程图 省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 下载 下载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登记 下载 下载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登记 下载 -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登记 下载 -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金融机构外债结汇核准 下载 -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购)汇核准 下载 - 流程图 金融机构内保外贷履约购付汇核准 下载 -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下载 下载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下载 下载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下载 下载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 下载 -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下载 - 流程图 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下载 下载 流程图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下载 - 流程图 2025-04-29/ningxia/2024/0819/2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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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8-09/ningxia/2024/0809/2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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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召开2024年下半年全区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暨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学习传达中国人民银行2024年下半年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4年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交流会议精神,总结上半年全区工作,分析当前金融运行和履职形势,安排部署下阶段重点任务。 会议认为,2024年以来,宁夏人民银行系统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认真执行稳健货币政策,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宁夏篇,科技赋能优化业务流程,全力推动金融支持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强化政治担当,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严格落实党委会“第一议题”制度,常态化长效化开展巡视整改,着力做好整改“后半篇文章”。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制定《金融支持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评价指标体系》,量化评价金融支持整体情况。紧紧围绕“3+X”开展政治监督,安排部署新一轮巡察工作,深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整改,促进规范履职。 二是坚持稳中求进,认真执行稳健货币政。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使用力度,牵引带动金融机构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全区人民币贷款余额突破1万亿元。强化LPR下行引导作用,6月全区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85%,为有统计以来的最低水平。 三是立足特色优势,做好“五篇大文章”宁夏篇。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务效果评估机制,签署《科技金融合作框架协议》。制定《金融赋能“六权”改革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启动“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系列活动,将小微金融服务示范支行专项活动推广到全区。完善养老金融机制建设,探索养老金融服务模式。推动开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提升工程,及时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金融活水。截至6月末,全区普惠小微贷款、绿色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分别为16.5%、14.7%,均明显高于各项贷款增速。 四是严守安全底线,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扎实做好金融风险化解工作,及时开展风险早纠。构建县域法人机构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升县域风险防控能力。加大反洗钱定罪入刑工作力度,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五是践行金融为民,大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聚焦老年人和外籍来宁人员支付需求,完善银行卡受理、现金支付和移动支付体验,优化现金流通环境,在银川河东机场建成宁夏首个支付服务示范区,全区重点场所、重点商户外卡受理率99.97%,发放“零钱包”11.6万个,推动外币兑换银行网点增至211家。强化法治保障,建立健全涉金融业务字样市场主体商事登记管理会商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征信业务。成功落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银企融资对接”应用场景试点,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扩容提质。 六是围绕机构改革,科技赋能优化业务流程。统筹推动业务流程再造、信息系统升级和制度机制调整等工作,上线推广货币政策评估数据统计应用系统,顺利完成国库“一机多库”核算模式整合,开发建设反洗钱数字化监管系统,持续推进涉诈“资金链”精准治理,确保履职平稳高效。 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为做好金融领域改革发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全区人民银行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把握履职定位、增强履职本领、扩大履职成效,强化使命担当,激发干事动力,努力推动各项工作部署转化为实际发展成效。 会议要求,2024年下半年全区人民银行要重点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刻领会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新部署,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将其贯穿于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常态化长效化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用好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案例警示等方式,做到警钟长鸣、引以为戒,持续筑牢廉政思想防线。贯通推动本轮中央巡视与上一轮中央巡视、总行党委巡视、内部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形成发现问题、推动整改、建章立制的工作闭环。 二是继续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自身加强调研分析能力,做好银政企对接,深挖有效需求,加快推动储备项目转化。发挥好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存款利率水平。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再贷款再贴现管理,引导金融机构紧盯重大项目、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信贷均衡投放,确保资金安全高效、精准直达,防范资金空转。 三是因地制宜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宁夏篇。科技金融方面,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务效果评估机制,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发挥银行机构科技支行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接力式服务体系。绿色金融方面,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使用规模,引导金融机构完善组织建设,强化考核激励,创新金融产品,提高绿色金融投向精准度,保障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建设资金需求,积极赋能“六权”改革。普惠金融方面,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巩固拓展小微金融服务示范支行创建成果,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支持标准农田建设和葡萄酒、枸杞等特色产业发展。养老金融方面,落地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对养老产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数字金融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助力发展数字经济产业。 四是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扎实做好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精准筛查风险账户,有效治理涉赌涉诈“资金链”。充分发挥反洗钱调查协查职能,提升洗钱犯罪侦查、起诉和审判质效。 五是加强和完善外汇管理。扩大经常项目便利化政策覆盖面。稳步提升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理水平,持续推动资本项目外汇收支便利化扩面增效。持续拓展跨境人民币“首办户”,不断扩大我区贸易和投融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强化监管合力,打击逃汇、骗购外汇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六是提升金融管理服务水平。发挥好县域金融服务机制作用,加强对县域金融机构的指导。深化法治央行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金融秩序提供有力保障。持续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文旅、商务、交通等重点领域支付便利性。做好科技支持优化业务流程工作,加快推进业务应用建设升级和金融数字化转型。加强国库监督,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守牢国库资金收支安全和系统运行安全底线。加大对县域地方法人征信接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推动地方征信平台转型升级,增强征信供给能力。 七是优化完善内部管理。用好“大监督”机制,发挥促进履职、规范管理、督促整改的作用。全面压实管理责任,严防机要保密、系统运维、守卫押运、物业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隐患,确保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2024-08-22/ningxia/2024/0822/2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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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7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564亿美元,较6月末上升340亿美元,升幅为1.06%。 2024年7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延续回升向好态势,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 2024-08-22/ningxia/2024/0822/23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