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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记者黄韬铭、邹多为)海关总署10日发布数据显示,今年前2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7.73万亿元,同比增长18.3%。其中,出口4.62万亿元,增长19.2%;进口3.11万亿元,增长17.1%。 分析人士表示,前2个月我国外贸总体延续稳中有进态势,韧性和活力进一步彰显。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主动作为、靠前发力,广大外贸企业积极稳订单、拓市场,推动我国外贸实现良好开局。 具体来看,出口持续向“新”发力。前2个月,我国高技术、高附加值机电产品出口2.89万亿元,同比增长24.3%;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分别增长15.6%和9.7%。 最长春节假期消费旺盛,带动进口需求持续释放。前2个月,我国进口机电产品1.21万亿元,同比增长21.3%;铁矿砂2.1亿吨,增长10%;原油9693.4万吨,增长15.8%。 各类政策红利加速释放,民营企业活力有效激发。前2个月,民营企业进出口4.51万亿元,同比增长22.8%。同期,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进出口分别增长15.3%、7.4%。 多元化发展提升外贸韧性。前2个月,在对美国进出口同比下降16.9%的情况下,我国对欧盟进出口9989.4亿元,增长19.9%。同期,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计进出口4.02万亿元,同比增长20%,其中,对东盟进出口1.24万亿元,增长20.3%。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黄群慧表示,良好的开局、有力的起步为我国全年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打下了坚实基础,特别是制造业转型升级、内需扩大拉动进口等,都给外贸高质量发展带来更多源头活水。 2026-03-10/dalian/2026/0310/2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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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运用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对省际贸易开展分析发现,2025年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纵深推进。 在全国省际贸易方面,2025年,全国省际贸易销售额同比增长4.5%,高于全国销售收入增速;占全国销售额的41%,较上年同期提高0.8个百分点。从全国31个省份看,超八成(26个)省份省际销售额增速实现正增长。 在重点区域辐射带动作用上,2025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区域外销售额同比分别增长4%、6.2%和4.6%,较上述地区总体增速分别高0.9个、3.1个和1.7个百分点;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的区域外销售额同比分别增长5.8%和4%,较两地总体增速分别高2.5个和3.7个百分点。重点区域之间贸易往来频繁,京津冀销往长三角、黄河流域销往长江经济带销售额同比分别增长6.7%和5.2%;长三角、珠三角销往成渝地区销售额同比分别增长5.7%和7.8%。 跨省贸易经营主体户数快速增长。2025年,全国跨省异地销售的涉税经营主体户数同比增长8%,占发生销售行为户数的57.6%,较上年同期提高1.3个百分点。同时,跨省销售额增长的经营主体户数同比增长7.5%,占跨省异地销售户数的62.9%。 跨省交通物流和信息服务稳步增长。2025年,交通运输物流业省际销售额同比增长6.6%,较行业总体增速快1.9个百分点。跨省信息互通加快发展,全国信息服务省际销售额同比增长19.7%。 2026-03-10/dalian/2026/0310/2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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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大连自贸试验区企业办理外债业务便利化程度,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草拟《银行办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6年4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dlzbxm@163.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外汇管理处,信封上注明“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并随函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银行办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6-03-16/dalian/2026/0316/2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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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记者 邹雨沁、王雨萧)国家统计局3月9日发布数据显示,2月份,受春节因素影响,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环比上涨1.0%,同比上涨1.3%,扣除食品和能源价格的核心CPI同比上涨1.8%。 统计数据显示,食品价格同比上涨1.7%,非食品价格上涨1.3%;消费品价格上涨1.1%,服务价格上涨1.6%。 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首席统计师董莉娟介绍,从环比看,全国CPI涨幅由上月的0.2%扩大至1.0%,为近两年来最高,主要是受春节假期较长消费需求集中释放影响,服务价格上涨较多,涨幅高于季节性水平。此外,受国际金价上行影响,国内黄金饰品价格上涨6.2%,国际地缘政治冲突对能源价格影响传导作用显现。 从同比看,受春节错月叠加消费需求恢复影响,全国CPI涨幅由上月的0.2%扩大至1.3%,为近三年来最高。食品中,鲜菜、牛肉、羊肉和鲜果价格涨幅在5.9%至10.9%之间,涨幅比上月均有所扩大;猪肉和鸡蛋价格分别下降8.6%和3.0%,降幅比上月均有收窄。 2026-03-10/dalian/2026/0312/2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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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瓦房店营业管理部召开青年理论学习小组作风建设专题研讨会。 会上集中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案例通报等文件。大家一致认为作风建设无小事,每个人都是作风建设的参与者和践行者,必须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根本出发点,在思想上坚定信仰,在情感上贴近群众,在行为上践行使命,切实把作风建设融入日常工作每一个环节。 会议明确,要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动营管部作风建设走深走实。一是以巡视巡查整改为抓手,推动中央决策部署、总行工作安排在县域落地生根。二是制度建设为抓手,坚持“铁的制度、铁的纪律、铁的执行”,让制度成为“高压线”。三是以纪律监督为抓手,推动作风持续转变。 2026-03-09/dalian/2026/0309/2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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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草拟《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6年4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jcxzxk@163.com,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外汇管理处,信封上注明“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并随函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6-03-16/dalian/2026/0316/2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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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今天(2月28日)发布《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1401879亿元,比上年增长5.0%,圆满完成预期目标任务。 人均发展水平取得新进步。2025年,我国人均GDP达到99665元,比上年增长5.1%,连续3年超过1.3万美元。全员劳动生产率比上年提高6.1%,快于经济增速1.1个百分点。 产业向新积聚成势,新质生产力稳步成长。2025年,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9.4%,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升至17.1%。 绿色低碳转型成效突出。新型能源体系加快构建,清洁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升至30.4%。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上年下降5.0%。 2026-03-02/dalian/2026/0302/2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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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278亿美元,较1月末上升287亿美元,升幅为0.85%。 2026年2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稳中有进、向新向优发展,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03-10/dalian/2026/0310/2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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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邹雨沁、王雨萧)国家统计局28日发布的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5年全年,我国新设经营主体2574万户,日均新设企业2.6万户。 公报显示,2025年,全年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70392家,比上年增长19.1%。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477亿元。其中,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含通过部分自由港对华投资)对华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9756家,增长14.7%;对华直接投资1168亿元,增长1.9%。 2026-03-02/dalian/2026/0302/2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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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2026-03-23/dalian/2026/0325/26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