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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3月,银行结汇13888亿元人民币,售汇12584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305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结汇1981亿美元,售汇1795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86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1043亿元人民币,售汇1022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816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2845亿元人民币,售汇235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48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2250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084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1165亿元人民币。截至3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633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477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结汇155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674亿元人民币。 2020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3429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156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2730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累计结汇4915亿美元,累计售汇452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39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27872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644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432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642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12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29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482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93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2888亿元人民币。 2020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4248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7594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逆差3346亿元人民币。2020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63894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66058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216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0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458亿美元,对外付款393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477亿美元。2020年1-3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9159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9467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307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20年1月、2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20-04-17/xiamen/2020/0417/1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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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汇兑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天津籍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0月,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314.5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福建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290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湖北籍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250.6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四川籍巫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12月,巫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折合200.5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折合147.1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折合156.91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贵州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8.2万美元。2018年4月至8月,李某再次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136.4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3.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安徽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至12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金额折合127万美元,并将资金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贵州籍文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文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兑换涉赌资金18笔,金额折合511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境外个人CHEONG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7月,CHEONG某利用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兑换涉赌资金11笔,金额折合63.7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04-16/xiamen/2020/0416/1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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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决策部署,提升外汇管理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行政许可办理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已于2019年6月28日起上线试运行。 一、访问路径 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二、服务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可提供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报材料等信息,可在线查询行政许可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提供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在线申请功能。提供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材料是否完备在线预审功能。 2020-04-20/hainan/2020/0420/1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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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四)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五)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六)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七)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八)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条第三款因需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2020-04-20/guangdong/2020/0420/1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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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3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606亿美元,较年初下降473亿美元,降幅为1.5%。 3月,主要受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加速蔓延、国际原油价格大幅下跌等因素影响,国际金融市场大幅震荡。美元指数走强,部分非美元货币相对美元汇率下跌,主要国家资产价格出现大幅调整。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外汇储备规模有所下降。 预计受新冠肺炎疫情、地缘政治等因素影响,世界经济贸易增长将受到严重冲击,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随着我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企业复工复产明显加快,国内实体经济正在逐步恢复和改善,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发展趋势不会改变,将继续为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提供支撑。 2020-04-07/guangxi/2020/0407/1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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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和全市外汇管理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两手抓、两不误、双顺利”要求,衢州市中心支局利用腾讯会议客户端召开2020一季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例会。会议交流一季度全市外贸运行情况,分析一季度跨境收支形势,部署运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技术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以及2020年度工作任务和要求。 会议确定了下一步工作重点。一是做深做实“优化外汇金融服务”系列活动,支持外贸企业高质量发展。二是实时关注疫情影响情况,主动帮助外贸企业应对难关。三是落实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12条措施要有新动作。四是深度对接商务部门“订单+清单”系统。五是运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要有新思路。六是创新探索发展外汇领域的智慧金融。七是压实风险防范责任,强化外汇合规审慎要求。 2020-04-20/zhejiang/2020/0420/1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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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外汇局潮州市中心支局积极开展“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系列活动,先后前往饶平县稳健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潮州市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了解外汇业务办理情况及政策诉求,宣讲便利化措施,介绍外汇业务绿色通道,解答企业疑问。 外汇局潮州市中心支局详细了解了饶平县稳健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及复工复产情况,针对企业反映的部分国家暂时关闭通关口岸、严格货物检验检疫措施以及企业复工复产率较低等问题,鼓励企业用好、用活、用足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并指导银行特事特办、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加快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潮州市中心支局考察了潮州市智筑科技有限公司和潮州卫浴产业园,深入研究潮州卫生洁具行业发展新趋势,探索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新思路,获得企业高度认可。 企业纷纷表示,将不断加强与外汇局潮州市中心支局沟通,充分利用好外汇局推出的各项利企便企措施,争取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2020-04-20/guangdong/2020/0420/1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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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涪陵中心支局创新驱动“放管服”改革,推动“互联网+”服务外贸企业发展,让外贸企业“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减成本”,帮助外贸企业纾解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 转变宣传方式,增强外汇政策的“透明度”。疫情发生后,涪陵中心支局积极转变外汇政策宣传方式,通过新媒体向辖区外贸企业、外汇业务银行和市民及时推送《不出门,重庆外汇行政许可业务可以这样办》《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外汇行政服务办理指南》《个人外汇政策宣传》《3.15专题宣传电子手册》等政策信息。在提升宣传互动性和时效性的同时,进一步增强外汇政策的“透明度”,扩大外汇政策及知识的社会知晓度。 建立绿色通道,营造营商环境的“平稳度”。涪陵中心支局把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服务保障,放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优质高效外汇服务的首位。目前,通过实施“应急启动、服务在线”“线上指导、一日一报”“简化流程、特事特办”“网上办理、便利融资”“精准对接、外汇支持”“信息共享、共克时艰”“特殊时期、弹性监管”“线上线下、用心服务”等8项措施,有力保障外贸企业开通与疫情防控物资相关的进口购付汇、外汇捐赠资金、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外债、进出口名录登记等服务需求。此外,还指导辖区银行特事特办,为重庆某医药有限公司从境外购买40万个医用口罩,用于支持辖区企业复工复产。 优化便利举措,提升涉汇主体的“活跃度”。涪陵中心支局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通过企业走访、外汇业务银行座谈,一是向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推广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为银行向企业授信提供数据参考;二是依托区块链技术搭建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用场景,实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全流程电子化;三是根据辖区外贸企业贸易融资困难调查情况,对涉外企业开展“保姆式”服务,竭尽所能回应政策诉求,助力重庆某公司增调融资授信5000万元;四是兼顾便利化和防风险要求,对涉汇主体持续简化材料、优化流程、分类施策、支持创新。 通过以上举措,涪陵中心支局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等对外贸易的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切实减轻涉汇主体负担、增强涉汇主体活力,有效提升其办事创业的便利度、满意度和获得感。 2020-04-17/chongqing/2020/0417/1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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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January 13, 2020,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SAFE) released the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on Improving Foreign Exchange Risk Management for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in Interbank Bond Markets (Huifa No. 2 [2020]) (Circular) to further facilitate foreign exchange risk management by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in interbank bond markets. Considering the issues that concern foreign investors and settlement agents, the SAFE has recently published the Q&A on Policy Set Forth in the Circular (i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The Q&A, with a focus on 16 dimensions mentioned in the Circular, elaborates on operational issues such as scope of foreign exchange risk exposure, changes in the channels of hedging against foreign exchange risks, account opening, and fund transfers. The SAFE will continue to follow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and the State Council to press ahead with reform and opening up in foreign exchange, deepen the development of foreign exchange markets and launch more foreign exchange facilitation services to better serve the growth of the real economy and the opening up of the financial market. 2020-03-04/en/2020/0304/1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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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http://www.gov.cn/xinwen/2020-04/15/content_550263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