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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天津突发疫情,为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外汇支持和金融服务保障,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向全市银行机构提出,在全面落实外汇绿色通道政策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外汇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一是银行机构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工作要求,对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继续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二是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机构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三是企业办理与疫情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机构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四是银行机构可引导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企业名录登记、外债登记、股权激励计划登记以及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等外汇业务,货物贸易项下登记业务可通过互联网邮箱(jinkouke@163.com)提交申请,尽量实现“不见面、不接触”式业务办理。 五是银行机构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引导个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对于个人客户必须到网点办理的业务,银行机构要提高业务办理时效,有效避免业务办理人员长时间集中聚集。全力保障北京冬奥会个人用汇便捷高效。 六是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机构可先行办理,事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报备。 七是以上政策措施执行和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公布了各部门联系电话,加强与市场主体沟通联系,及时回应市场主体诉求,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辖内外汇市场稳定。 2022-01-14/tianjin/2022/0114/1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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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践行外汇为民理念,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温州辖内永嘉县支局创新开拓汇率避险案例“企业说”活动。通过汇银企“三讲”形式,成功促成85家企业签约汇率避险产品,金额10820.05万美元。其中首次办理汇率避险产品企业27家,同比增长80%,首办金额4109.43万美元,同比增长84.53%。 一是外管讲政策。由支局局领导亲自为外贸企业讲解汇率避险方面的相关外汇政策。从分析对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认识、外贸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现状和对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建议三方面入手,引导各外贸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二是银行讲产品。由外汇指定银行汇率避险专家就近期汇率走势进行分析,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介绍银行远期结售汇、定单交易、双权宝等相关汇率避险产品,并指导外贸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合适的汇率避险产品。三是企业讲案例。由外贸企业相互分享自身做汇率避险产品案例的心得体会。通过真实案例,通俗易懂、更接地气,更能让外贸企业深入理解汇率避险产品内涵,接受度也大为提升,得到企业一致好评。 2022-01-04/zhejiang/2022/0104/1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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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第四十九条有关关联关系中的“重大影响关系”?例如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是否可视为关联公司、进出口交易双方能不能算具有“重大影响关系”? 答:“重大影响关系”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进出口交易双方没有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不能视为“重大影响关系”。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关定义,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可视为关联公司。 2022-01-10/tianjin/2022/0110/1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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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A公司向其在境外的子公司拨付流动资金,则境内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之间流动资金的汇出和返还应如何进行申报? 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拨付流动资金时,应申报在“621021直接投资-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拨付流动资金;当子公司归还母公司该笔款项时,应申报在“621021直接投资-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借贷及其他往来-收回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境外子公司归还母公司流动资金。 2022-01-12/tianjin/2022/0112/1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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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21年12月31日) 2022-01-14/ningbo/2022/0114/1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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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名录(截至2021年12月31日) 2022-01-14/ningbo/2022/0114/1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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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1年12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1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502亿美元,较11月末上升278亿美元,升幅为0.86%。 2021年12月,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跨境资金流动活跃有序。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进展、主要国家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主要国家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增加,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共同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当前全球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复杂严峻,国际金融市场仍面临较多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但我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经济韧性强、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2022-01-13/shenzhen/2022/0113/1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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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1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2.1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1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9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9.0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7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7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4.4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6万亿美元)。 2021年1-11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13.6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08万亿美元)。 2022-01-12/shenzhen/2022/0112/1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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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厦门四农加华商贸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厦门四农加华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1笔,金额合计457.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85.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浙江宝闰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浙江宝闰通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5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福建籍白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白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3笔,金额合计67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2.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巫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巫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59笔,金额合计557.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浙江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4笔,金额合计1086.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40.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2020年9月,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7笔,金额合计316.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3.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北京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7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云南籍左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左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0笔,金额合计107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40.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湖北籍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9笔,金额合计3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境外个人XU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6月至7月,XU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34.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2-01-14/safe/2022/0114/20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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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1年12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xls 2022-01-17/guangdong/2022/0117/22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