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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5862亿元人民币(等值24338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6650亿元人民币(等值10608亿美元),占44%;短期外债余额为99212亿元人民币(等值13730亿美元),占56%。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6%。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29144亿元人民币(等值4033亿美元),占17%;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5749亿元人民币(等值796亿美元),占3%;银行外债余额为75622亿元人民币(等值10466亿美元),占43%;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5347亿元人民币(等值9043亿美元),占37%。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9075亿元人民币(等值4024亿美元),占16%;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6887亿元人民币(等值3721亿美元),占15%;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8359亿元人民币(等值5309亿美元),占22%;债务证券余额为49060亿元人民币(等值6790亿美元),占28%;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480亿元人民币(等值481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22238亿元人民币(等值3077亿美元),占13%;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6763亿元人民币(等值936亿美元),占4%。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78096亿元人民币(等值10808亿美元),占44%;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7766亿元人民币(等值13530亿美元),占56%。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5%,欧元债务占7%,港币债务占4%,日元债务占2%,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2%。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3年6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3年6月末 2023年6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29144 4033 短期 1630 22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630 226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7513 3808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3575 3263 贷款 3938 545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5749 796 短期 1975 273 货币与存款 1159 160 债务证券 816 113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3774 522 SDR分配 3480 482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94 41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75622 10466 短期 60030 8308 货币与存款 37186 5146 债务证券 5083 703 贷款 16389 226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1371 190 长期 15593 2158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1841 1639 贷款 3666 50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85 12 其他部门 43109 5966 短期 30495 4220 货币与存款 14 2 债务证券 121 17 贷款 1750 24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6417 3656 其他债务负债 2193 304 长期 12614 174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5994 829 贷款 3331 46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71 65 其他债务负债 2819 390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22238 3078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2004 1661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301 180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8933 1236 外债总额头寸 175862 24338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3-10-07/qingdao/2023/1007/2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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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中国全口径外债情况表时间序列数据(2014年12月末以来) 2023-09-29/qingdao/2023/0929/2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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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6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二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23年二季度,我国外债规模有所下降,结构保持基本稳定。截至2023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4338亿美元,较2023年3月末下降571亿美元,降幅2%。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44%,较2023年3月末下降1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4%,与2023年3月末持平。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外债规模下降主要受汇率折算因素影响。2023年二季度,汇率折算因素造成外债余额下降545亿美元,对外债余额下降贡献度为95%。 预计未来我国外债规模将继续保持稳定。随着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紧缩接近尾声,相关外溢影响将有所缓和。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随着宏观调控政策效果逐步显现,国内经济将持续恢复向好,外债规模继续保持稳定的基础依然牢固。 2023-09-29/qingdao/2023/0929/24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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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明确特殊机构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赋码业务线上办理操作规程,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辖内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通知所辖分支机构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2023-10-18/qingdao/2023/1018/2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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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夯实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的数据基础,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汇发〔2023〕21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新增“特殊机构代码”章节,明确特殊机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主赋码,规范特殊机构代码赋码范围、编码规则、申领和维护流程。二是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赋码服务线上办理方式和具体流程,简化代码赋码办理手续,进一步便利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外汇业务。 《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代码赋码服务线上办理功能上线的通知》(汇综发〔2021〕7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汇综发〔2020〕91号)同时废止。(完) 2023-10-19/qingdao/2023/1019/2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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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51亿美元,较8月末下降450亿美元,降幅为1.42%。 2023年9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总体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 2023-10-09/qingdao/2023/1009/2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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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决定自2023 年10月7日起,办理外汇行政许可业务启用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新印章(共3枚),原行政许可专用章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新印章的形状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分别刊行“政许可专用章(1)”、“行政许可专用章(2)”、“行政许可专用章(3)”,文字自左向右横排,1、2、3分别代表收支、经常、资本条线。 2023-10-07/qingdao/2023/1007/2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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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决定自2023年9月28日后(不含当日),办理外汇行政许可业务启用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对外业务专用章。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对外业务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对外业务专用章。 2023-10-07/qingdao/2023/1007/2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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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时间序列(BPM6) 2023-09-29/qingdao/2023/0929/2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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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委托方收付汇+XXX(代理方名称)”。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 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实施细则见附件2)。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关账户整合方案见附件3)。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如发现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分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修改条款详见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 2.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 3.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方案 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11/qingdao/2023/1211/2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