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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面对内外部经济金融形势不确定性增加、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大等新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及时回应辖内个别涉外企业反映的缺乏应对汇率风险的经验和措施、面临较大汇兑财务风险等关切问题,组织企业业务主办银行主动上门,开展“汇银企面对面、一对一”外汇衍生产品知识辅导。在座谈会上,宁夏分局分析了近期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和汇率变化趋势等,指导企业树立“财务中性”理念,合规运用相关金融工具规避汇率风险。业务主办银行以案例的形式详尽介绍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期权、货币掉期等外汇套期保值金融产品应用、操作知识,得到企业的充分肯定。 下一步,宁夏分局将继续引导外汇银行主动适应涉外企业多元化需求,丰富和创新外汇衍生产品,加大政策宣传与产品推介力度,引导涉外企业通过汇率套期保值、调整结算方式与结算币种等方式积极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增强汇率风险防范能力。 2019-08-07/ningxia/2019/0807/1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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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客户中国居民甲来银行办理收款入账并打算办理结汇业务。该笔外汇为50000美元落地业务。该笔外汇的汇款人是中国境内的公司并且汇款地址为中国北京,收款人是中国居民甲。但是,客户甲出具了本人身份证和该汇款公司与乙签订的雇佣劳动合同,甲是乙的母亲。客户甲能出具居民户口本证明母子关系。客户甲说明办理外汇的原因为:其儿子乙在国外,无法办理外汇,所以公司将外汇50000美元的工资汇到甲账户,由母亲作为收款人办理收款入账并后续办理结汇业务。请问:这个业务能办理么?需要收款人提供什么材料? 答:不能办理。如果乙的身份为非居民,其与境内公司存在雇佣关系,而乙又是在境外,境内公司可以支付外汇给乙在境外的账户,乙可以赡养费名义从境外汇款给其母亲,银行可以办理入账等手续。 如果乙为居民,其与境内公司存在劳动雇佣关系,无论是否在境内,境内公司只能以人民币方式向其支付工资。 2019-08-05/jiangxi/2019/0805/1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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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好,我行一笔进口信用证在对外付款当日,客户提供过来的关单上的进口单位、经营单位与开证申请人不一致,企业反映是由于海关认为关单的进口单位、经营单位应为提单的通知人、提货人,这种情况我行应如何处理? 答: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主体不一致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类情况:一是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二是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三是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可以办理主体不一致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 2019-08-08/jiangxi/2019/0808/1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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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目前很多人在便利额度内购汇汇出,因收款人收款次数超4次,或汇款人汇款次数超4次,或汇款金额、收款金额累计超一定金额,自助渠道无法汇出,需要到柜台进行尽职调查才能汇出,客户经常问为什么这样?要银行提供文件,能否提供这方面文件支持? 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均规定了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银行从自身风险控制出发,对涉嫌分拆交易的业务应通过落实内控措施,加强真实性审核。 2019-08-06/jiangxi/2019/0806/1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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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合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在境内有账户,可以将该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以投资款的用途划转到资本金账户吗?如果可以,备案回执上资金来源是否必须是境内划转?还需不需要客户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答:如果外方股东的境内账户是合法开立的外汇账户,且资金来源依法合规,可以将该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以投资款的用途划转到以他为外方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该种划转需要进行收支申报,商务部门的备案回执上不必标明境内划转。 2019-08-07/jiangxi/2019/0807/1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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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2月至3月,南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 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凭企业无效提单或重复单证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未按规定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转口贸易收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第五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6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3: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虚假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工商银行南昌北京西路支行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11.54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兴业银行台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兴业银行台州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业务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95.31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杭州分行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11月,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303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处以罚没款10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虚假合同、发票、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55.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9.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广州飏帆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9285.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73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违规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金额合计885.9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宁波慧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1565.6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09.8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北京欣华阳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无效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3.6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1: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虚假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00万欧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2:四川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12笔汇入767.17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14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3:湖北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港元34笔,金额合计899.32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1.9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4:重庆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9月至1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购买美元16笔汇往境外,金额合计1383.58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96.8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5:安徽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多次非法买卖港元,金额合计376.2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2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6:浙江籍洪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97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7:广东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孙某利用3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4.62万美元,用于境外投资等。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3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19-05-23/guizhou/2019/0523/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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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积极推进非法网络炒汇平台清理整治工作,现就近期查处案件通报如下: 经查实,深圳市信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其境外股东运营的网络炒汇平台提供业务推广服务,招揽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外汇按金交易,并违规收取服务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性质恶劣。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该公司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18万元。 目前,境内监管部门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联合发文),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将继续认真落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部署要求,稳妥有序开展非法网络炒汇平台清理整治,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完) 2019-05-16/guizhou/2019/0516/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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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9年4月30日) 2019-05-05/guizhou/2019/0505/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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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7日电(记者刘开雄)“美国财政部提到的不干预汇率贬值就是‘汇率操纵’,严重违背了基本常识和专业精神,是一种政治操作对专业精神的亵渎。”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7日表示,美国财政部认定中国汇率操纵的做法完全与事实背离,根本站不住脚。 王春英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美国的做法违背了美方自己制订的“汇率操纵国”量化标准。至于美方这次引用的1988年法案,没有具体标准,更加随意任性。“这种不理性、不负责任的做法将严重恶化全球经贸环境,阻碍全球经济增长。谁是汇率的操纵者?谁是全球经济金融稳定的破坏者?不言自明。” 王春英说,今年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总体稳定,能够应对各种外部冲击的考验。近期,美国升级贸易摩擦对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冲击,市场已做出了充分的反应,并将在合理均衡的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基本面良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外汇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理性,市场秩序保持良好,充分说明我国外汇市场更加成熟。 “外汇局将继续保持外汇管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王春英表示,保障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正常的用汇需求,维护健康、稳定、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继续为企业进出口、利润分配、跨境双向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支持,继续满足个人在出国旅游、留学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且将进一步推进外汇市场开放,大力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 王春英说,外汇局将继续推动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当前,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水平依然较高,10年期国债收益率比美国的高出1个多百分点,其他一些发达国家收益率为负值,国内股票市场也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而且,随着近年来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被更加广泛地纳入国际主流指数,为境外投资者投资人民币资产提供了更多机会,境外投资者也表现出较高的投资热情。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规模均位于世界前列,但外资持有比重只有2%和3%左右,上升空间较大。 “未来,我们将持续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欢迎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投资者投资配置人民币资产。同时,我们也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维护全球金融市场稳定。”王春英说。 2019-08-07/gansu/2019/0807/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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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际经济形势和贸易摩擦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市场预期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受此影响,8月以来许多货币对美元出现了贬值,人民币汇率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个波动是市场驱动和决定的。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会恪守历次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关于汇率问题的承诺精神,坚持市场决定的汇率制度,不搞竞争性贬值,不将汇率用于竞争性目的,也不会将汇率作为工具来应对贸易争端等外部扰动。一直以来,人民银行致力于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这个努力相信大家有目共睹。 当前,中国经济稳中有进,经济增速在主要经济体中位居前列,展现出了巨大的韧性、潜力和回旋余地。国际收支总体平衡,外汇储备充足,外汇市场上套期保值的企业越来越多,中国和主要发达经济体的利差处于合适区间,能够支撑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 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保持外汇管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障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合理合法的用汇需求。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 无论是从中国经济的基本面看,还是从市场供求平衡看,当前的人民币汇率都处于合适水平。虽然近期受到外部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人民币汇率有所波动,但我对人民币继续作为强势货币充满信心。人民银行完全有经验、有能力维护外汇市场平稳运行,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完) 2019-08-06/gansu/2019/0806/8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