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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K1918108-9-2019-0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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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类:
- 其他 经常项目管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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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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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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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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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九十八)
问:你好,我行一笔进口信用证在对外付款当日,客户提供过来的关单上的进口单位、经营单位与开证申请人不一致,企业反映是由于海关认为关单的进口单位、经营单位应为提单的通知人、提货人,这种情况我行应如何处理?
答: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主体不一致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类情况:一是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二是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三是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可以办理主体不一致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