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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下午,郴州市中心支局召开2017年重点、亮点工作务虚会。郴州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黄红星局长、欧志光副局长出席会议听取外汇管理科关于2017年重点、亮点工作汇报。 首先,外汇管理科科长根据去年郴州外汇工作履职情况、结合郴州辖内实际和省局最新工作要求,从督促外汇服务工作站履职支持县域涉外经济发展、建立涉外经济外汇工作专调团队提高信息调研质量、完善跨境融资工作服务机制等三个方面汇报了2017年郴州市中心支局三项重点亮点工作草案情况。随后,外汇管理科各岗位结合各自分工和职责要求,对如何做好2017年三项重点亮点工作进行了讨论发言。 接着,欧志光副局长根据重点亮点工作要求,联系郴州外汇工作实际,从如何谋划重点亮点工作、如何加强外汇管理、如何更好的支持郴州涉外经济发展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一是要发挥郴州外汇团队每名成员主观能动性,以高凝聚力全面做好外汇管理工作;二是要运用“短中长板”原理,学会扬长避短,充分利用综保区和县域外汇服务工作站优势,使上级局工作主基调与郴州实际紧密结合,;三是要换位思考,积极利用郴州涉外企业分布情况为区域涉外经济发展出谋划策,更好的服务地方政府,同时,合理监管,有效引导,让银行和企业满意。 最后,黄红星局长作了总结讲话,对新年伊始外汇管理科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表示肯定,并对外汇管理科高效做好2017年工作提出了希望:一是要“问”,市外汇局要做好与上下级的联系,主动加强与省外汇局对应处室和科室的沟通汇报工作;二是要“讲”,外汇从业人员要重视与辖内涉外企业和外汇指定银行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想法反馈工作信息;三是要“写”,工作之余要勤动手,多出调研文章,干出外汇工作好成绩;四是要“做”,认真研究领会省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安排意图,有针对性的谋划好全年外汇管理工作,完善好重点、亮点工作,要注重利用辖内综保区、园区招商引资做好跨境融资服务工作,让郴州更多的企业尽快享受外汇改革的政策红利。 2017-02-07/hunan/2017/0207/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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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外汇管理干部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增强防腐拒变能力,近期株洲市中心支局采取多项举措进一步强化党建思想工作:一是加强监督与自我监督制度保障。组织签订意识形态责任书、党风廉政责任书和案防工作责任书,明确各自在党建、案防、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以责任书的形式,增强案防意识与底线思维,实现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二是加强传统廉政文化教育。组织参与国学讲座,通过参加主题为“君子之守,子孙之昌”的讲座,了解了《论语》的基本内容,领会中华民族传统国学精髓,深化对礼义廉耻核心内涵的把握。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三是开展“两学一做”活动及政策培训。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远程培训,内容包括:《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部署——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解读》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继续深入开展学习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做合格党员的“两学一做”活动,增强干部职工政策水平和使命感;四是开展“履职宝典”征文活动。通过总结履职生活中的经验教训,相互借鉴、相互警醒,不断优化监管与服务水平。 2017-05-03/hunan/2017/0503/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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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湘西州政府通过多方意见征集,再次授予外汇管理局湘西州中心支局2016年度“优质服务单位”,对湘西州中心支局2016年的工作予以了肯定和表彰。 近年来湘西州中心支局大力支持和服务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一是强化窗口指导职能,提升窗口传导针对性。向政府及相关部门、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解读外汇形势,宣传外汇新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正确引导预期,筑牢风险防控底线。二是夯实基础服务的同时,主动跟进及延伸服务内涵。以专题讲座、操作专题培训、集中座谈等,积极开展外汇政策宣传;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主动支持新业务新业态发展;进一步强化与商务、财政等各职能部门及银行沟通协调力度,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三是抓底线防风险求突破促转型。实施窗口指导、风险提示、约见谈话、情况通报等多样动态监管方式;实施精准核查,提高风险的监测和管控能力;进一步促进外汇管理“五个转变”,促进管理转型新发展。 2017-07-10/hunan/2017/0710/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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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怀化市中心支局一直非常注重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始终坚持把理论武装作为第一位任务。2月13日,根据人行怀化市中心支行党委的统一部署,怀化市中心支局开展了“两学一做”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中支副局长肖雄,外汇科全体人员参加了该项活动。 在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中,外汇部门负责人领读了《准则》和《条例》,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中支副局长肖雄作了重要讲话,要求科室所有人员在工作之余,一方面要认真开展自学活动,逐字逐条学习《准则》和《条例》原文,深刻把握精神实质,准确领会立意内涵,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体现在行动上、落实到工作上,用实际行动准确诠释《准则》和《条例》;另一方面要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深刻透彻地自我剖析,查找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形成文字材料报送给科室部门负责人审阅。 2017-02-16/hunan/2017/0216/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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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娄底市中心支局召开“两学一做”专题组织生活暨民主评议党员大会,局领导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了会议。 机关支部书记代表支委会作了对照检查,深刻查摆了在“两学一做”和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具体表现,从责任意识薄弱、创新意识不强、党性观念淡化、学习上理论联系实际不紧密、纪律要求抓的不严等方面剖析了根源;提出了一要完善学习制度,改进学习方式,增强党性修养;二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三要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四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措施。各党员作了自评,针对列出的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汇报了整改情况。每位党员自评后,其他党员逐一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党员之间开门见山,直面问题,坦诚交流,真诚批评,达到了“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2017-02-16/hunan/2017/0216/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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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13日 下午,邵阳市中心支局胡立平副局长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全市外向型经济座谈会,市长刘世青及涉外部门领导参加了会议。 胡立平副局长介绍了邵阳市中心支局促进涉外经济发展的措施,以及便利化涉外企业取得的良好成效,同时,也提出了地方金融服务与企业需求之间存在的问题。他强调,提升金融服务质量能有效促进涉外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从外汇管理的角度对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提出了三点措施:一是助力金融业改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二是加大外汇政策培训力度;三是改善监管维度,促使企业合规经营,提高人员素质,符合国际化标准。刘世青市长充分肯定了外汇管理局对当地涉外经济做出的努力和贡献,并提出,要携手共进,继续推进邵阳市外向型经济发展。 2017-02-14/hunan/2017/0214/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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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5日,张家界市中心支局胡雄勇副局长率外汇管理科一行4人,到张家界久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研和座谈。 调研组一行实地查看了久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并围绕完善外汇管理服务、支持企业外贸发展开展专题座谈。座谈会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关于进出口业务现状、汇率风险管理需求情况和企业未来营运设想等情况汇报。外汇局工作人员向企业宣讲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要求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外汇金融业务,提高业务合规性,并现场为企业进出口和外汇收支业务难题答疑解惑。企业表示,将进一步加深对外汇政策的学习,守法合规经营,用好政策红利,配合外汇局做好各项工作。 2017-02-15/hunan/2017/0215/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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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邵阳市中心支局抽查辖内涉外银行外汇政策掌握情况,并利用微信公众号对其进行“外汇业务知识测试”。辖内11家外汇指定银行的外汇从业人员通过“邵阳外汇”微信公众号输入“业务测试”进入考试页面。测试结束后,评分结果显示:共43名从业人员参加了考试,其中90%的考试人员合格,我中心支局对未合格的考试人员采取择日面授培训。测试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后我中心支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外银行开展测试,提高辖内外汇从业人员政策掌握熟练程度,督促各外汇岗位认真遵照外汇管理制度开展工作,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涉外企业。 2017-05-10/hunan/2017/0510/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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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时间序列 2024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4-09-20/jiangxi/2024/0920/2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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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11-08/jiangxi/2024/1108/25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