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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 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银行电子化审核。 二、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三、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试点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管控试点业务风险。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四、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放宽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五、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支付机构或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外汇局依法对免于办理名录登记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六、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试点地区非金融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非金融企业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七、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 “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八、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九、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 十、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 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试点地区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 十二、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应符合境外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八条第二款因需升级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2020年1月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50、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第二条第二款第一句修改为“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出让股权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接收股权转让对价”。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2019-10-29/hainan/2019/1029/1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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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20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1200); (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900); (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四)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五)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2103); (六)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七)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2105); (八)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2106); (九)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2201); (十)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2303); (十一)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2306); (十二)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2402); (十三)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2403); (十四)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2408); (十五)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2409); (十六)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2410); (十七)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2411); (十八)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2413); (十九)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2417); (二十)国际资金主账户(36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经常项目-外币现钞账户”和“经常项目-境外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 (二)将“资本项目-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 (四)将“资本项目-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与“资本项目-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 (五)将“资本项目-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并入“资本项目-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六)将“资本项目-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入“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 (七)将“资本项目-QFII人民币账户”“资本项目-QFII境内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RQFII人民币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 (八)将“资本项目-QDII募集销售与清算账户”并入“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 (九)将“资本项目-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和“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账户”合并为“资本项目-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 (十)取消“国际资金主账户”。根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要求,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应将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银行应根据《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见附件1)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为保障本次账户清理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2),对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入账和使用等业务操作进行了明确。银行和相关市场主体应按照《指引》办理相关业务。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0年1月31日18:00至2月2日18: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19113、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附件:1.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2.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2019-10-29/hainan/2019/1029/1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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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项下(以下统称QFII/RQFII)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遵循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二、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资金划转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本通知规定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划转相关服务、数据报送和监测工作。 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划转信息。 四、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通过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 五、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进行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境内划转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以所管理产品名义开立账户的,应当为同一非法人类产品。 七、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2019-10-21/hainan/2019/1021/1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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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贸易信贷统计调查数据质量,10月18日,海南省分局对辖内32家申报主体开展了业务培训。培训涵盖了制度解读、报表填写以及系统使用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培训,申报主体进一步认识调查的意义,进一步熟悉统计的制度,进一步了解系统的使用。 2019-10-22/hainan/2019/1022/1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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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香港购买保险属于境外买保险吗? 答:居民个人在香港购买保险属于在境外买保险的范围。我国的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居民个人不得在境外购买人寿保险及具有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具有资本项目性质的保险。 2019-10-14/hainan/2019/1014/1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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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个人是否可以将外汇汇给境内个人,以用作公寓租金? 答:如果是境内个人把境内房屋出租给境外个人使用,属于境内发生的交易,按照境内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原则,一般应由境外个人自身结汇后支付人民币给境内个人。 2019-10-22/hainan/2019/1022/1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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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可以收取国外汇入的中介费吗?如果可以,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答:个人如果从事经营活动,一般情况下应凭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明开具个人结算账户,通过个人结算账户收取经营性收入。 2019-10-22/hainan/2019/1022/1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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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购汇买车可以吗? 答:个人在境外留学等长期居留情形下,如果因实际需要需在境外购车使用的,可在年度总额内购汇汇出。 2019-10-22/hainan/2019/1022/1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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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期权)银行名单 2020-04-14/hainan/2020/0414/1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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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制定出一个好文件,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关键还在于落实文件”“督察是抓落实的重要手段”。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为确保中央出台的金融支持疫情防控政策落地生效,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积极发挥督察利剑作用,推动政策贯彻落实。 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指定专人跟踪督查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进展和工作中面临的困难,通过建立完善督导、督办、督察机制,引导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抗击疫情的大战大考中淬炼金融服务本领,现已形成单位党委督业务部门,业务部门督银行、“引”企业,银行“催”企业的良性互动,促进央行金融政策稳步落实。 一、运用“喉舌”督导政策宣传普及 应先了解读懂国家政策,才知如何用好用活政策。因此,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党委加强督导,要求业务部门在推动政策落实时,主动加强政策宣传普及,用最快、最准、最全以及通俗易懂的方式和途径,把国家金融新政策宣传到位。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宣传部门一手抓督导一手抓宣传,联合业务部门,主动作为,制作完成《防疫企业融资优惠政策的八个要点》《专项再贷款怎么发怎么用》等多篇政策解读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地方媒体上刊发,起到了显著效果。海口易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说,公司通过党媒和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的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到国家推出的抗疫支企和支农复工复产再贷款政策,知道了放款银行和申办流程,明白了企业贷款条件,利用海南银行开设的抗疫网上“绿色通道”申请贷款,很快获得了国家抗疫复工复产优惠利率授信支持。 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还加强对银行的督导,要求银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力求将中央的好政策宣传到每一个有需求的企业,有效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除了专门召开会议指导商业银行用好用活央行的金融支持政策外,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还派员亲赴商业银行面对面讲解政策,消除银行对政策的疑虑。督促银行在拓展业务时更要注重全方位宣传,吸引客户主动上门办业务。此外,为扩大政策影响面和知悉面,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积极与省政府、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接,通过地方政企对接平台向企业广泛宣传金融政策。 “及时、准确地把民众应知的国家大政方针传导到位,更有利于形成公开、公正的激励机制,增强政策的执行透明度。”海南省金融机构负责人认为,增强政策的执行透明度,还有助于形成上下监督、全民监督机制,避免执行政策当中的偏差,减少民众的误解。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首先在这方面发挥了引领、督导、普及的作用。 二、完善督办机制促进政策对号入座 在推动政策尽快落实,助力企业把握复工复产黄金时间方面,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深知银行是此政策传导链条中的关键一环,因此,重点加强对银行对接政策落地的督导督办。通过建立“一报告、一通报、一提醒”督办机制,推动银行积极落实央行政策。建立每日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制度,要求各银行每天报告贷款发放情况,汇总后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每天在银行机构微信群中通报全省使用央行再贷款资金发放的优惠贷款情况,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在银行机构间形成了你追我赶,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对于个别发放进度特别缓慢的机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等分别进行电话督促提醒,明确工作要求。 在畅通国家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上,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把金融服务同金融监管相结合,充分运用海南省政府工信厅和农业农村厅中小企业综合信息平台、海南省金融行业协会信息平台,依政策为企业和银行制发了对接“验证码”,既加大了政策落实监管力度,又加快了企业同银行“最后一公里”的对接速度。海南省金融机构负责人认为,企业通过政府和银行的互联平台,再加上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相关业务部门的线上指导,实现信息服务互联互通,让服务多跑路,企业贷款申报审批少跑腿,为企业复工复产赢得了宝贵时间。 “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的举措,让海南暂时处于困境的实体经济企业及时获得了甘霖”。海南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自2月专项再贷款启动以来,全省8家全国性银行省分行利用抗疫专项再贷款资金累计投放优惠利率贷款近9亿元;3月,海南农信社、海南银行、海口农商行等海南省地方法人银行利用支农复工复产专项再贷款资金累计投放优惠利率贷款2000万元,后期随着复工复产企业的增加,银行投放力度会进一步加大。 三、强化督察确保央行再贷款政策精准滴灌 央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成本低,支持对象明确,深受企业欢迎,但是如何防范资金的使用不出现道德风险,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在鼓励银行积极发放贷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同时,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依法合规,防止“跑冒滴漏”。对于央行抗疫专项再贷款,严格执行名单管理制,确保资金流向疫情防控重点生产企业;对于复工复产再贷款,聚焦资金实际用途、终端融资利率、质押品安全性等方面,切实引导资金流向稳定就业、春耕生产、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受疫情影响大的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与省发改委、工信厅加强合作,把好企业审核关,共支持了20家重点企业生产销售抗疫物资,支持18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 在推动政策落实过程中,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还注重借助政府督查力量,推动政策落地。例如,发现个别地方法人机构落实支农复工复产专项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后,将情况反映给省政府督查部门,借助省政府督查力量督促该法人机构落实。 2020-04-08/hainan/2020/0408/11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