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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宁波市、海南省、河北雄安、重庆市、福建省、厦门市等12个地区开展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试点,并在以上12个地区及陕西省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探索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办理跨境投融资业务。2023年,在深圳市河套地区开展“科汇通”试点,允许境外科研资金直接汇入河套地区外资非企业科研机构,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试点以来,政策实施情况良好,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同时,有力促进了试点区域经济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要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将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和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试点的地区扩大至天津市、安徽省、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北省和四川省,将“科汇通”试点地区扩大至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雄安、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合肥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重庆市、成都市、绵阳市、西安市和深圳市等16个地区。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加强政策评估和跟踪问效,适时完善政策措施和外汇服务,探索出台更多便利化举措,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同时,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加强开放监管能力建设,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24-11-07/neimenggu/2024/1107/1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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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速推动惠企政策、外汇服务直达一线,11月6日,镇江市分局联合招商银行镇江分行举办“强化汇率避险 服务实体经济”外汇政策及跨境金融产品宣讲会。 会上,镇江市分局工作人员就经常项目外汇政策、直接投资及外债管理政策、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统计申报业务细则等进行了全方位解读,招商银行工作人员介绍了该行创新推出的优质跨境金融服务产品和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运转模式,汇银企三方展开了深入细致的沟通交流,以助力涉外企业更好地掌握外汇管理政策、完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 下阶段,镇江市分局将持续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始终贯彻“服务实体、立足实际、突出特色、改革创新”的工作理念,促进各类外汇金融资源、政策资源的融合,多措并举为镇江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2024-11-07/jiangsu/2024/1107/1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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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1/content_69851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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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1/content_69850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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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1/content_69850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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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1/content_69853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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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政策问答 2024-11-07/neimenggu/2024/1107/1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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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1/content_69853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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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天津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前期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基础上,我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各银行应认真学习研究《指导意见》,符合准入条件且有参与意愿的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同时要加大优质企业便利化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实体开展便利化业务,进一步提升我市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和政策覆盖面。 二、已开展优质企业便利化工作的银行,应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优质企业,特别是优质中小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持续推动优质企业便利化工作扩容增效。 三、进一步优化监督管理,银行应在事前向申请参加便利化试点的企业明确事后的核查方式和材料清单,以及企业自证业务真实性等义务,并积极探索通过科技赋能提升事后监测核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避免固定比例、固定频率的核查方式,重点对异常、可疑交易进行事后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反馈(联系电话:022-23209467)。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22年6月10日 2024-06-11/tianjin/2024/0611/2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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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分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7〕24号),同意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收付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或者租赁物是从境外租入并需要对外支付外汇租金。租赁公司外币租金收入一般不得结汇使用,但用于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 二、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并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开展相关业务,并于每季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银行办理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情况季度报表》(见附件)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应加强对区内租赁公司和金融机构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的监管,定期开展对租赁公司和相关金融机构的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核查,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同时,于每年6月和12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业务开展情况上报天津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四、请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区内相关租赁公司,加强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的沟通联系,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 附件: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收付管理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2017年8月4日 2021-04-23/tianjin/2021/0423/16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