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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9日公布 银发〔1998〕331号自1998年8月1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打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对金融机构违反售付汇管理行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金融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对违规行为责任人,外汇局应当建议其所在的金融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做出纪律处分。金融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给予违规责任人纪律处分,并将处分结果报外汇管理局。 第四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与客户勾结,用假报关单套汇的; (二)明知无贸易背景为客户开立信用证的; (三)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客户售汇的; (四)无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外汇汇出手续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缴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等值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向保税区内企业售汇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为没有代理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没有进出口代理权的生产型企业办理代理进口项下售汇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或者行政撤职处分。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在等值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 第六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向客户售汇金额大于客户提供的有效凭证规定金额的; (二)客户提供的进口合同、提单、报关单或者其他单证明显造假,不认真审核为客户售汇的; (三)售汇后不在有效凭证上加注售汇日期、金额和加盖公章或者业务章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违规金额一年内累计在等值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 第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按照规定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鉴别和二次核对的; (二)代理进口项下,未按规定审核进口代理协议向客户售汇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超金额超比例预付货款售汇的; (四)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超比例超金额佣金售汇的; (五)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售汇的; (六)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居民个人办理超过规定限额的因私用汇售汇的; (七)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资本项目下售汇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至直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违规金额一年内原计在等值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上的,停止该金融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 第八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支付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或者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支付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进口单位提供的进口付汇备案表,为应凭进口付汇备案表付汇的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直至行政降级处分。 第九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90天以上365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成者其开立的信用证展期超过90天,在365以下,不按照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为境内中资机构开立365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的; (三)开立信用证后,未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将为境内中资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展期超过365天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二)对决定、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予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以上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对大额购汇和频繁购汇等异常情况不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二)不按照规定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全部报送外汇局的; (三)向未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的客户售付汇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二次核对结果报告外汇局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对经办人员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 (二)对指使、授意或者明知违规情况不预制止的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以上直至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开始施行。 1998-07-19/safe/1998/0719/57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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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银联国际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 为便利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卡跨境交易,完善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现就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MCC)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345个商户类别码(见附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共同构成现行有效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二、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53号文规定,严格落实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分类管理,按照现行有效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在业务系统中做好设置,不得授权和清算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以外的其他交易。其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统一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各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 三、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自身商户类别码,应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于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商户类别码,由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商户类别码调整情况,更新和发布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以上所称调整商户类别码,是指新增、停用商户类别码,或商户类别码的定义发生变化等。 四、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各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成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09、68402593。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新增345个)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4年3月15日 2024-03-25/ningbo/2024/0325/2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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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开展了2024年第一季度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抽查工作。政府网站方面,随机抽取局政府网站及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江苏省、山西省、浙江省、福建省、安徽省、河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12家分局子站作为被抽查网站,重点检查网站可用性、信息更新情况、互动回应情况和服务实用情况,抽查结果全部合格。政务新媒体方面,微信公众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等4个政务新媒体账号运行情况正常,未发现安全、泄密事故等问题,政务信息更新及时,互动功能完备有效,达到合格水平。 2024-03-25/safe/2024/0325/24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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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分业管理原则,现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信托存款; 2外汇信托放款; 3外汇信托投资; 4外汇委托存款; 5外汇委托放款; 6外汇委托投资; 7外汇同业拆借; 8外汇借款; 9外汇放款; 10外汇投资; 1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1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13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14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15外汇租赁; 16外汇担保; 1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租赁; 2外汇同业拆借; 3外汇借款; 4租赁项下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5外汇投资; 6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三、财务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投资; 2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委托存款、外汇委托放款、外汇委托投资;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借款; 5发行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6买卖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7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8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租赁; 9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担保; 10对集团内部企业的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四、证券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证券投资; 5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6外币有价证券抵押外汇融资; 7外汇担保; 8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五、保险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财产保险; 2外汇人寿保险; 3外汇再保险; 4外汇同业拆借; 5外汇投资; 6保险项下的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述范围内,审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扩大外汇业务。 1997-10-10/safe/1997/1010/5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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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石嘴山市分局全力做好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宣传和解读,稳妥有序推进政策在辖区扩面增效。截至11月末,石嘴山市辖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企业增至5家,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企业实现了零突破,办理贸易便利化业务笔数金额分别同比增长526.8%、237.4%。 宣导培训走深入实,切实提高便利化政策知晓度。组织辖区外汇业务培训,重点围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要点、合规经营、跨境场景重点产品等维度拓展培训深度,切实提升银行一线人员外汇业务实操能力和水平。通过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渠道搜索分享便利化政策文章,持续拓展便利化政策宣传广度,让市场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汇银企”三方联动,扎实推进便利化政策扩面。对辖区2023年以来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量较大的74家企业进行筛选比对,积极引导辖内银行将业务笔数较多、合规水平较高的20家企业纳入优质企业后备库。借助银企座谈会等平台,强化银行展业观念转变,培育企业合规经营意识。压实银行业务拓展责任,持续跟进工作推进情况,采取对便利化企业跟踪走访的形式,了解企业便利化感受,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便利化+”政策加持,推动外向型经济良性发展。石嘴山市分局围绕“便利化+”的工作思路,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银行电子单证审核等各项便利化措施为抓手,持续提升外汇服务质量,取得良好成效。“便利化+减费让利”,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辖区建行多方位为便利化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给予客户结售汇优惠、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优惠等服务,让企业不仅享受到业务办理效率大幅提升的优质服务,同时降低财务成本,有效支持企业发展经营。“便利化+监管协作”,助力银行高效合规展业。通过政策培训、银企座谈会等形式定期关注优质企业便利化政策进展,结合监测系统重点锁定“专精特新”和外贸业务较多的优质企业,引导辖区中行和建行高效展业、精准识别,将当地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纳入政策范围,便利化业务量在2023年明显提升。 2023-12-21/ningxia/2023/1221/2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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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了解和掌握辖区外汇政策传导情况,不断扩大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覆盖面,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分局深入辖区4家外贸企业开展实地调研。 调研组通过座谈交流等方式,了解了企业生产经营、跨境结算等情况,征询了企业对做好外汇管理服务的意见建议,并现场为企业答疑解惑。调研组重点向企业宣讲了外汇收支便利化、汇率风险管理等与企业经营发展密切相关的外汇政策,为企业树立越规范越便利和汇率风险中性的理念提供了有益指导。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分局将继续提升政策传导质量和效果,让外汇改革成果惠及更多市场主体,助力辖区涉外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3-12-07/ningxia/2023/1207/2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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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渣打集团行政总裁温拓思(Bill Winters)。双方就中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渣打在华财资中心建设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完) 2024-03-25/safe/2024/0325/24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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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资阳市分局与辖县各涉外部门、银行机构等开展高质量合作,启动“县域外汇联动四机制”,实现外汇管理服务高效补位:一是联动人民银行市分行,依托市分行县域金融服务工作委员会机制及县委县府相关工作合作机制,积极参与相关联席会议、备忘录签订,在县域政策宣传、信息共享、服务实体、推动发展、协同治理等方面加强协作发挥合力。二是联动辖县涉外管理部门,在安岳、乐至两个辖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设立外汇宣传联络点,由两局外贸外资外经股、经济合作股股长担任外汇联络员,经市分局辅导培训,为企业提供外汇信息、政策传导,市分局与联络员定期对接,实时了解掌握县域涉外情况发展动态,解决经营主体外汇政策咨询和业务诉求。三是联动社会公众,在工、中、建等县支行外汇网点柜台布置“外汇办理遇问题,可找外汇管理局”标语牌及市分局热线电话,便于县区公众第一时间联系并获得帮助。四是联动银行各县支行,建立县域外汇业务专人负责机制及季度汇报机制,要求各银行市级分行定期对县域分支机构外汇业务进行指导管理,各县支行均应指定一名外汇业务专管员,专人专责,按季上报、动态反馈基层情况。 下阶段,资阳市分局将进一步探索拓宽县域外汇服务的功能外延,同时加大对县域各项便利化政策的培育推广力度,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县域实体经济效能。 2024-03-28/sichuan/2024/0328/2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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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非居民股东减持A股股份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本制度非居民股东是指通过发起设立、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等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 1.非居民通过境内证券公司在A股市场出售股票并获得收入时,证券公司应进行申报。根据持股比例,分别申报在“622014-购买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持股比例≥10%)或“721040-非居民卖出境内股票或股权”(持股比例<10%)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A股减持”字样。 2.非居民将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款项由境内人民币账户汇出境外时,应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向境外付款”字样。 2024-03-28/tianjin/2024/0319/2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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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3/content_6941924.htm